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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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和拟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

二、环保责任1.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负总责,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设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保事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1.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文件。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估和建议的防治措施。

四、环保设计与施工1.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遵循环保原则,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噪音和废水排放。

五、环保设施与验收1. 建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环境监测与报告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报告和环保工作总结。

七、污染事故处理1. 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八、环保培训与宣传1. 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和法规的培训。

2.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九、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项目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将环保工作纳入项目考核体系,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2023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2023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和步骤,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内容和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

2. 评价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的内容和评价标准,包括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3. 参与与沟通机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应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参与和沟通,包括公众、环保组织、政府部门等。

4. 监督与执法机制:建立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核、实施和监督的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和补救措施等。

5.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要求评价结果及时公开,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通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也可以增加项目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使公司所属企业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得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车间及部门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定义1、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环评形成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管理要求1、建设会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3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按照“以新带老”的环保原则,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

5建设项目中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7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各项措施和要求,完成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的环保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环评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控制、区域协调、社会参与。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分析研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容量和承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总体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另外,在对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解读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

现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依据一是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对切实有效的措施可尽快在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政府对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相关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开展项目分类管理改革。

二、主要修订内容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原则,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上调个别需严格准入的项目类别如将“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纳入“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类别”,按报告表类别进行管理。

将废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由登记表提级至报告表进行管理。

(二)以“不断深化改革”为原则,下调一批管理模式成熟、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的分类级别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七大类的17个子项中,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别涉及主体工艺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进行降级管理。

如将“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利用及处置”等项目主体工艺之外的建设内容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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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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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号
1
3.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 环保“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4. 责任和权限
安环部:是环境影响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初步判定、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及资料对接,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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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应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工作。
3. 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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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摘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关键,着重分析了现阶段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特点及其在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分析与归纳,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缺陷
中图分类号t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0-0044-02
目前,随着世界各国对环境影响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也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即将面临整顿治理困难。

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就必须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素,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发展,必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产生破坏和浪费的现象,发展经济的同时很难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和谐统一。

在新形势下,怎样才能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成了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最大难题。

这些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呼吁着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加强。

1 现阶段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的解析
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9月2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现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 新名录的行业范围和类别
2008我国出台的新名录中,共194个小类,23个大类,行业排序还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要求所确定,对原先名录中没有涵盖名目进行了增补,共计34个小类,同时对于一些不细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相似和相近的部分进行整理和归并,对于稀少出现的予以取消,这样就更有利于今后的管理和使用;新名录中不再包含流域、区域开发,还有一些项目的环评类别也做了相应的调整,针对42个影响因子比较复杂、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进行了统一的提高,有91个保持不变,有27个作了下调。

1.2 关于敏感区问题
敏感区与项目的环评分类类别设立了比较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

所有涉及到敏感区的项目类别,都是依据名录要求确定环评类别放入,任何人都不能擅自降低或提高评价类别,同时对于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要求针对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进行重点的分析和研讨。

1.3 项目环评的简化规定
原14号令中涉及到下述情况的环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其一,以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用清洁
生产工艺替代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工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有明显的降低,企业现有的污染源排放已经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二,已经纳入到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比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地点以及采用的工艺符合总体要求。

在新的名录中没有关于上述情况环评简化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名录》重点提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 新分类管理名录的不足
2.1 具体类别划分中的问题
分类管理名录中关于对环境有巨大影响的项目分类没有做出细致的划分,比如:半导体器件生产、集成电路生产划为编制报告书的依据是“前工序生产”,而没有针对前工序生产的具体内容进行展开说明。

摩托车、汽车制造行业的整车制造是否包括整车组装,在概念上容易让人混淆;在电子器材方面,也没有对电视、手机的生产细化说明,比如uv喷涂工艺的归类;涉及喷漆工艺的机械制造、电子类全部划分为编制报告书,对喷漆工艺没有详细说明,如
产品表面处理刷油、刷漆、刷涂料等是否属于喷漆工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也缺少明显的界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缺少说明热轧工艺的分类;城市道路建设新建与扩建对环境影响程度有很大差别,但是都归为报告书的类别,分类不合理。

以上种种问题容易造成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缺乏客观指导,对于一些分类模糊的项目只能依靠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进行主观判断,这样的后果将导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不严,环评执行效率的低下。

2.2 项目评价内容重复
有些区域的铁路、民航、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在该行业或区域的规划中已经针对该建设进行了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

但在这些项目真正投入建设时,还要作为一个单独的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仅违背了审批部门便民、高效的初衷,也增加了项目建设的资金负担。

2.3 规划环评衔接不够
目前化工石化类等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地方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在大部分地区的发展进程中,单独的建设项目在环保审批阶段并未与该地区的相关规划环评紧密
联系,导致该行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因布局问题存在许多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甚至有的地方根本没有针对行业和区域的战略规划环评而盲目建设开发,“宏微倒挂”成为现阶段比较常见的问题。

3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及建议
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切实做到依法依规解决好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钢铁、水泥、化工、焦化、电力、铁合金等重点行业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测设施;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源头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推进节能技术项目改造;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大力开展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力争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

此外,要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控制新增污染源,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方式转变。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污染的建设项目,要从严、从紧控制;对已经审批的项目,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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