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调解检察建议制度-文档资料
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作者:杨丽娟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杨丽娟(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山西太原 030012;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山西交城 030500)摘要: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被人们广泛使用。
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民事调解容易扭曲而影响其发挥作用,需要检察机关对其予以一定的监督。
构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为辅,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关键词:法院;民事调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4-0078-02民事调解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被广泛应用。
调解兴盛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调解的固有优点——调解以追求双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具有维护双方关系和长远利益等诸多价值;另一方面,伴随着上诉率居高不下、信访压力增大的问题,法院重视调解在缓解上述情形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诉讼调解。
但是,调解机制在其优点之后,也难以避免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是当前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民事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说,法院调解存在着如下问题:(一)调解程序缺失规范,自愿原则未能严格遵守与审判程序相比,法院调解程序及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由于现行调解制度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调解的程序性不规范,显失程序的公正性。
对自愿、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严格的界定,关于自愿制度中只有不得强迫的规定。
法院调解的手段和方法缺乏一套有效的体现公正、文明、民主的运作机制,很多时候,调解的固有优势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不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得不到保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得不到彻底的化解。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在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检察监督的缺失和不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然而,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监督不到位或过度干预的情况。
(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
这导致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时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难以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手段主要依靠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这些手段相对单一,难以全面、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职责、权限和操作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摘要:民事调解率在我国基层院居高不下。
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民事调解始终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工作的灰色地带。
因此导致虚假调解、恶意调解滋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第三人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有权对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应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调解案件的监督力度,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调解;第三人利益;虚假调解民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1]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否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调解案件成为了检察监督的真空地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职权,有效填补了民事调解监督的空白点。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体制以及检察监督体制逐步完善的重要一步。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和完善民事调解监督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一、检察机关有权对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法律监督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成立基础的,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协议即无法达成,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是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乏力,自愿与合法原则常被架空。
(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比较于严谨的审判程序,法院调解程序及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受诉讼程序约束软化,且调解案件无上诉问题,这些都为其利用调解中的特殊身份和主导地位,滥用司法权力,违背自愿原则提供了便利;个别法官受私利的影响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强行调解或变相强行调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也有可能成为久调不决的一个借口。
因此,对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中,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结果灵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不公、结果不公等,使得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成为必要。
其中,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保障调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出现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
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公。
检察监督可以通过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导致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而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程序不公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导致在实施检察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其次,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
除了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意义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解方式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保障。
2. 调解机构不够健全:我国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程序不够规范等。
3. 当事人缺乏信任: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缺乏信任,难以达成和解协议。
4. 法律援助不够充分: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导致其难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提高调解员素质,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应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如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等,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创造良好的氛围。
论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

论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
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提出个人的见解。
标签:局限性;完善;民事调解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1.1调解与裁判都是审判功能发挥的重要手段调解与裁判都是审判功能发挥的重要手段,也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方式,缺一不可。
调解充分体现了法律柔性的一面,具有很强的亲和力。
裁判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刚性的一面,其有很强的威慑力,以维护公正,维护着法律的尊严。
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维护着法律秩序。
裁判与调解刚柔相济,为调处社会各类矛盾,尤其是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
1.2调解与裁判在审判效能上是一种互补和监督调解与裁判都是人民法院处理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功能与效果各有长处和短处。
由于民商事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部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应当调解”和“可以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及时予以判决是必要的,可行的。
1.3民事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民事调解制度与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在处理纠纷时,结合法理、道理、情理,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故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2当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2.1“自愿原则”常被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该原则所蕴含的当事人合意作为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及正当化基础,使该原则成为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实施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与意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的监督,有助于发现并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提高调解效率。
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事项,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2. 监督手段有限。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调阅案卷、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手段。
3. 监督效果参差不齐。
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同,导致监督效果存在差异。
四、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监督力量不足。
检察机关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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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调解检察建议制度
一、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立法的意义
此次民诉法修订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完善了检查监督的程序,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有效保障民事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运用,其优势在于成本低、速度快、易履行。
但是,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地暴露出民事调解的诸多问题,强制调解、虚假调解、诱导调解、恶意调解等案件屡见不鲜。
主要是因为调解程序中不要求严格使用证据审查制度,很多案件在证据不充分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都以调解结案;由于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压力以及调解率被纳入考核机制,法官偏好于调解,且调解中缺乏法律监督。
将检察建议的方式也适用于民事调解的监督具有创新性,加强民事调解监督,有利于保障民事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丰富了检察监督方式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法定监督方式。
实践中,由于大量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都发生在基层法院,若法院裁判有误,地方各级XX院提起抗诉后,不乏法院强行驳回检察机关抗诉请求的现象出现。
这不仅导致法检关系紧张,也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
采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对同级
法院的生效裁判实施监督,可以缓解抗诉权向上集中带来的负面效果。
[1]同时检察建议方式具有柔性化、非讼性特点,使其具有运行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等优势。
[2]因此以立法明确两种监督方式,使检察机关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其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权的效用,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三)缓解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紧张关系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显现出的矛盾一直存在。
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宪法赋予的,是天然的,并不能完全消除,立法也只能在监督的方式上予以“软硬兼施”、“刚柔并济”。
抗诉监督是一种刚性监督,往往会加剧法院和XX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而民事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协商监督,它可以在不断地加强法检之间的相互沟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较为弹性的建议方式有效地缓解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两种权力的冲突。
二、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运行的阻碍因素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司法应用的需要。
(一)“两益”难以确定
《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可监督的调解书的适用条件限制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大调解”背景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贯彻能调则调的原则,易忽视对案件事实应有的合法性审查。
且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对“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外延难以做出准确界定,且在实践中,以此类监督案件数量并不多。
[3]
此外,民诉法第208条对“发现”也没有明确是指主动还是被动。
由于调解案件证据标准低,调解笔录简略,XX院即使查阅所有案卷材料能够主动发现调解书损害“两益”的可能性也
是非常小的。
即便发现问题,通常距离纠纷发生的时间已较久远,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也有相当的困难。
这可能导致民事调解检察建议的适用率较低,则立法意义就得不到实现。
(二)检察建议监督与抗诉监督的适用情形未予区分
良好的监督制度设计应区分不同情形以便当事人及检察机
关理性地选择监督路径,以充分发挥不同监督方式的优势。
但是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并未区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民事抗诉
各自的适用情形,也未明确适用原则,因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在启动再审功能上存在重叠的情况。
由于司法实践中确定了“一次监督原则”,若在二者中必须选择一个的话,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当事人都较倾向于选择更具刚性的抗诉,以避免检察建议不被采纳后不能再抗诉的情形。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法检两院运行不畅
从民诉法中看出,我国检察建议监督制度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这严重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检察建议的效力表现为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法院是否会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有学者感慨:“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中确
实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完全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4]因此,法律后果的缺失会使检察建议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最终危害到司法权威。
三、完善民事调解检察建议制度的路径
(一)将“两益”具体化
“两益”概念的模糊性不利于法律的具体适用。
首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损害司法权威。
其次,法官与检察官理解不一,也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虽然有学者指出,鉴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的模糊性,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可以笼统地说明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必说明损害的究竟是哪一种利益,除非有把握分清损害的究竟是哪一种利益。
[5]但是,笔者认为,尽管不能将“两益”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细化规定,但是可以由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商后对该概念作出相对清晰、统一、普遍适用的指导性意见,而对个案情况比较复杂的、适用有困难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或最高XX院请示。
(二)有效协调检法关系
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天然性,但又有统一性,因为无论是审判独立原则,还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为了使民事检察监督更为有效,首先应当明确审判权需要检察监督权进行制约。
法律监督权是我国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因此审判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要尊重民事诉讼法律原则,坚持审慎司法的态度。
其次,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虚假调解等情况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等。
因此,笔者建议XX院和法院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比如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对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加强沟通,把握彼此的重要司法动态。
此外,为了适应司法改革的进程,也要积极进行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培训和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三)正确适用检察建议方式与抗诉方式
检察建议方式和抗诉方式作为两种基本检察监督的方式,不能简单地进行优劣评价。
笔者认为,检察建议与抗诉应当相互衔接,联动运用。
首先,对既符合抗诉条件又适合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优先考虑适用检察建议,以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对于原审裁判及调解书存在明显错误,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则应适用于抗诉监督方式,以捍卫司法权威,强化检察监督。
再次,对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诉讼调解案件,宜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最后,对于已经发出检察建议,并经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意见,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抗诉,增强同级监督的效力和权威。
[6]
四、结语
除上述措施外,还应辅以配套机制。
如应构建回复反馈机制,即不论是否采纳,法院都要书面回复,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由于一系列非法律的因素,民事检察建议的回复主体、回复期限、回复方式等情况各异,因此要对回复的部门、期限和方式进行统一明确和规范。
此外,应完善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创新跟进监督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