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的两种类型
从申请人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从申请人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说明:全文长约15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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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概述二、检察监督的关键要点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2、检察院对监督方式的选择3、法院、检察院对检察监督的处理4、再审事由在检察监督和再审中的对比三、不同监督方式的要求1、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2、申请检察建议: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3、申请检察建议:认为存在违法情形四、检察监督申请的注意事项1、应该向谁提出检察监督申请?2、申请检察监督应提交的材料3、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救济途径4、申请检察监督中的回避5、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议期限五、总结✦✦一、概述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依当事人申请、依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控告以及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分别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从当事人的角度,简要介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时的注意事项。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让申请人能够识别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接着介绍检察院选择监督方式的规则,再介绍法院对不同检察监督的处理的规则,并对法定事由在检察监督和再审程序中的解释作出比较。
通过这几部分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把握书写检察监督申请书的关键。
第二部分对申请不同监督方式的要求进行了介绍,让申请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识别出适合自身情况的监督方式。
第三部分针对申请检察监督中的程序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细节进行了介绍,并提供了一份监督申请书模板供申请人参考。
希望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能让当事人对检察监督有更好的了解。
接下来对上述内容依次展开。
二、检察监督的关键要点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即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共有如下五种:(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四)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五)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

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与衔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书写了一个又一个公平、正义的案例。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快,司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
在日常工作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是检察机关常用的一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但是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责及被检察人的诉讼权利等因素,向人民法院提出文书或询问意见的一种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除了能够提高审判的质量,维护公正司法外,还能减少社会矛盾,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法律判决。
而抗诉是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一种制度,是在民事案件中,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现或者制止违法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失误、不当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等情形下,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次,两者的衔接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重要衔接。
当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民事案件再审,法院可能会接受建议,但如果法院拒绝接受检察建议,则检察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但是,很多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同一件事情,常会对两种方式进行联合使用,使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再审裁判过程中来,从而使再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这一工作的开展无疑可以让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更专业化,从而保障了全体老百姓的利益。
最后,两者的对比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具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意义,通过检察建议,可以让公民享受更好的司法保障,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避免“赢者通吃”的弊端,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抗诉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而存在的一项制度,它通过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的适用法律进行控制和追溯,使司法裁决朝着公正的方向发展,使之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
二者的存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扩大监督范围
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扩大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提高 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增强监督力度
通过检察建议,可以针对违法违规的民事诉讼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
促进依法行政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建议还可以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 出意见,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建议明确具体
检察建议应当明确指出存 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可 行的建议措施。
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内部审查
检察建议在发出前需经过 内部审查,确保建议的质 量和合规性。
外部审查
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 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需 要外部专家或公众参与审 查。
听证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被建议单 位或相关当事人可以要求 举行听证会,以进一步了 解和申辩。
04
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的 作用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弥补法律漏洞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建议可以 针对法律漏洞提出具体的补充 和完善建议,促进法律体系的
完善。
改进诉讼程序
通过检察建议,可以针对诉讼程序 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诉讼 程序的合理化和公正性。
增加法律透明度
检察建议的提出可以增加法律的透 明度,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实 施和执行情况。
02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的概念和性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人民法 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的一种方式。
检察建议的性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监督措施,旨在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 权,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建议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检察建议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监
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及其实现

关键词 :民事检察建议
效力制约
程序启动权
监督效果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推动和反复论证 ,2 0 1 2 年修订的 《 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列为民事检察监
督 的方 式 之一 。立 法为 民事 检察 建议 解 决 了最 为重 要 的合 法性 问题 ,但 是 从立 法 文本 规定 到 司法 实 践 效果 之 间 ,还有 一段 很长 距 离 ,需 要 效 力实 现机 制作 为 连接 桥梁 。 当前 ,民事 检察 建议 存 在两 难 境地 。一 方面 ,部 分观 点对 检 察机 关通 过 检察 建议 纠 正违 法行 为 持质 疑或 反对 意 见 ,希望 弱 化甚 至 取消 此类 检察 建议 的强 制力 。例如 ,把 “ 检察 机关 通 过检 察 建议 纠正 审判 程 序或 执行 程 序 中的违 法 行 为 ”称 之 为 “ 矫正 式 监督 ” ,认 为 其 “ 风 险 在 于 ,因 为监 督权 力 的直接 介 入 ,使 得检 察 机关 可 能 成 为替 代 审判 和执行 的机关 ,成 为 ‘ 复 审机 构 ’和 ‘ 复 执机 构 ’ 。这 是 由矫 正式 监 督本 身 所具 有 的 命令 性 和强 制性所 决 定 的 。如 果说 对 审判 行 为 的矫 正式 检察 建议 没有 命 令性 和 强制 性 ,就丧 失 了作
广东省人 民检察 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 。
① 张卫平 :《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实施 策略研 究》 , 载 《 政法论坛》2 0 1 5 年第 1 期。 ② 赵锐 、李毅磊 :《 检察建议实证 分析研究 》 ,载 《 中国检察 官》( 司法实务 )2 0 1 5 年第 9 期 ( 上) 。
妨碍 法 律 正确 实 施 的情 况 ,以 免违 法 行 为再 次 发 生 ,是 检 察机 关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责 的一 个 重 要 手 段。 ” ④民事 检察建 议是 检察 机 关 运用 建 议 权对 民事 诉讼 活 动 实施 法律 监督 的具 体 表现 形式 ,是检 察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2 0 1 5年 9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一
院没有制约 作用 。检察机关依此 发出的检察建议不 能得到有效回复 ,其监督作用十分有 限。经过几年 的会商 , 最高人 民检察院与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1 1 年 联合印发了 《 关 于对 民事 审判活 动与行政诉讼 实行 法律 监督的若干 意见( 试行 ) 》 , 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 诉并列的方式, 用于 民事审判行为、 法官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法律监 督,并较为详细地规定 了 具体操作程 序 。以上述司法解释 为依据 ,检察建议
( 湖北 省大冶 市人 民检察 院, 湖北 大冶 4 3 5 1 0 0 )
【 摘
要】 检 察 建议 原 本 只是检 察机 关 的一 种 工作 方 式 。 《 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较 为原 则 , 缺 乏 关 于操 作程序 和 法
律 效 力 方面 的规 定 , 影 响 了实施 效果 。 与 抗诉 相 比 , 检 察建 议具 有 以 下功 能 : 扩 大监 督 范 围 , 丰 富监 督 手段 ; 实行 同级 监督 , 合 理 配置 资 源 ; 监督 手段 谦 抑 , 平衡检 法关 系。 民事诉 讼检 察 建议 的操 作 流程 包括 : 申请 与 受理 , 案件 审查 , 调 查核实, 制作 审查终 结 报告 , 作 出决 定 , 案件 移 送 法 院 , 跟 进监 督 。应 在 程序 上进 一 步规 范提 出、 接 受与 回 复 、 采纳 情
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和申诉

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和申诉对于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不服,当事人可通过三种合法途径对生效判决要求纠正,维护自身权益。
即申请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申诉。
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申诉三种途径均是要求法院、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三者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其中申请再审在法律上有时间的限定;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有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先决条件的限定;申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其上级法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与此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于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种情形,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限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或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显然申请法院再审是受期限限制的。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是否应当再审,根据审查结果向当事人发出予以再审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书。
当事人再审申请材料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向当事人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因此,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或者再审判决已作出(对该再审判决不服)后提出。
1、申请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政府和法院都是防止违法行为的重要机构。
在动荡的世界中,公民利益和权利的保护是最关键的任务之一。
这就是为什么检察官在任何民事案件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原因之一。
他们是法律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公正调解人。
他们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帮助确保法律程序得到正确执行。
本文将针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进行探讨。
检察建议书的定义检察建议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检察意见,具有严肃性、公开性和约束力。
检察建议书分为指导性检察建议书和强制性检察建议书。
指导性检察建议书是指在法院审理前出具的建议书,起到指导恢复公正进行诉讼的指导作用。
强制性检察建议书是指在判决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的检察意见。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意义民事再审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被申诉人的申诉或者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涉及公民个人权益、法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不动产权、民事执行等重大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遵循程序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
民事再审对于公民个人权益、法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不动产权、民事执行等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原审判决或裁定可能存在明显的制度错误或事实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程序为公民同步提供了如实表达自己事实和权益的机会,也有助于恢复公正。
在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参与审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对未来的公平和正义有一个关键角色,向法院提出独立的检察建议,确保法律程序得到正确实施;其次,检察建议书其中的专业见解和调解方案为法院作出再审裁判提供了必要支持,有助于帮助法院制定正确的判断标准。
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作用?民事再审是神圣而重要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对公民进行更加负责任的公正服务。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和思考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为再审提供专业指导。
在民事再审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面对一些情况,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03
目录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 •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与发
展
01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 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 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审判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建议。
02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提出主体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检 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提出民事再审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 中,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存 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程序
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由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向审判监督部门 移送相关材料,并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性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 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 监督性质。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的生效裁 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
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新 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有足以推翻原裁判、 调解书的相反证据;原裁判、调解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 请求的情形等。
执行监督与保障
监督机制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过程应受到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正确 执行。
保障措施
为保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执行,应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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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的两种类型
2009年11月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
其中第1条即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
一、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基本类型之一
从适用范围来看,在检察实践中检察建议主要有两种,即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和民行检察建议。
在这两种检察建议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1998年以后开展的检察业务,制发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基本职责;而是高检院在2002年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才正式确认检察建议,且民行检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抗诉而非检察建议,故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是重点,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民行检察建议。
本文根据高检院2002年以来的人大报告对民行检察建议(指书面检察建议)的权威数据进行分析。
从数据上看,民行检察建议的总数每年都在变化,但并不是一个直线上升趋势,而是忽高忽低。
2012年是第一年,民行检察建议总数达到15189 件。
2008年的民行检察建议总数与上一年相比下降特别明显,比上年减少12.9%。
这与实行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很大关系。
2008年之后,民行检察建议的总数又略有增长,但
年均还是基本维持在6000余件。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一般规则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范围较广。
从内容来看,不仅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还有建议表彰的检察建议;从制发对象来看,不仅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从适用对象来看,不仅有法院,还可以适用于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
民事检察实践中大量适用的是对法院制发的检察建议,适用的案件主要有: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其他生效裁判、调解及其他审判活动提出的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针对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规范问题,认为需要改进而提出的检察建议等。
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是符合再审条件;对其他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检察建议,应当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同时,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时限,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而法院也可以针对错误的民事检察监督向检察监督有异议权,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
三、作为抗诉方式重要补充的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抗诉的重要补充,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自行复查案件,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其主要内容是:一是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或者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法院同意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决定再审;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检察机关;三是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意见错误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与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事由、法院依法申请启动再审的事由相一致,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第201条列举情形。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性,上级检察院需要对下级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查与质量控制,避免“选择性执法”,防止出现人情建议、面子建议或者“凑数”建议。
四、作为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通常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三种类型。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规定主要是前面两种类型,而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仅是“作为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检察院向法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基本上属于再审检察建议,针对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则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但此做法受到多数学者的质疑: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选择,应当遵循法院主导民事诉讼的思路,是否构成民事审判行为违法,原则上应
由法院自行判断。
立法机关采纳了多数学者的观点,选择将检察建议作为诉讼监督方式。
笔者认为,此类检察建议实质上还是纠正审判违法的监督措施,与再审检察建议不同的仅是监督对象和法律后果不同,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应立案不立案、应保全不保全、应回避不回避、超标的查封等非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渎职行为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
法院经过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复、回应、解释、纠正,而不必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来纠错。
五、推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程序的立法完善
再审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同级检察院和同级法院之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所作的生效民事裁判或者调解书,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不能以再审检察建议代替抗诉;第209条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据此理解,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事由是等同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行选择制发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第210条授权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除《立法法》第8条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外,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可以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案外人、调取审判卷宗、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审判人员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等方式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应以上述条款为基础,积极推动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保证尽快赋予再
审检察建议应有的效力;同时,建议高检院和最高法于近期就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期限及法律后果等程序性问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切实建立起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衔接机制,从程序上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顺利推行。
当前两高要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达成共识,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于建议所涉及到的内容,同级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复、回应、解释、纠正。
高检院在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应就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主体、审批备案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为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应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会再制发。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