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年度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二)会议期限;(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议程的规定,旨在保障会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所有会议。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应提前两周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向监事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邮寄或传真至监事会成员的住所或办公地址。
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监事会成员应确认收到。
第六条主席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理由。
主席应将请假情况告知其他监事。
第九条会议应当依法召集和进行,主席应当负责保证会议的公开透明和严肃性。
第十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员,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三章议程和决议第十一条会议议程应由主席根据公司需要制定,并在会议前三天发布给监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召集和主席的报告;2.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3.审议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5.审议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6.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7.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票,以多数人的意见决定;2.重大事项需要多数监事的同意,如涉及公司合并、分立、重大投资等;3.决议应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优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义务向股东和公司说明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和其他关键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三条监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由于增资扩股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监事会提前换届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提前换届。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监事候选人推荐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合规管理工作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可列席董事会;(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八)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监事会的会议程序,保障监事会议事的公正、高效进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特制定本监事会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会议的召集1.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主席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事会成员,并报告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地点。
3.监事会成员在通知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回复是否出席会议,并提前指定代表出席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组织形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举行。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1.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议程,并在会议开始前将议程发给所有监事会成员。
2.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决策事项等。
3.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前向监事会主席提出议程补充或修改的建议。
第五条会议的议长1.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会议的议长,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
2.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时,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会成员代为主持。
第六条会议的纪要1.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准确记录与会人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2.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由监事会主席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会议的进行1.会议开始前,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的议程和目的,并简要介绍与会人员。
2.按照议程,由相关人员依次作报告、发言。
3.各项议题讨论过程中,应保持言辞文明,互相尊重,充分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充分、公开、民主的讨论。
5.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全体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6.会议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宣布本次会议的结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八条会议的保密1.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2.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
3.如有需要,监事会可以决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公开或通报。
第九条会议的决议1.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并主持表决。
2.决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确认。
3.决议的执行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第十条会议的改进1.在监事会会议过程中,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对会议规则的改进建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的责任履行和实施有效监督,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制订的原则是确保监事会审计、检查、监察到位,并充分发挥其公正监督与约束,公平鉴证和界定作用。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的形式为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为监事长,参加人为全体监事,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四条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为依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和行使职权的范围和内容。
决议的依据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的专项报告。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也可由其专业委员会或监事提出,会前不对外发布,也可不通知与会监事,直接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并决议。
第六条与会监事就会议议题必须发表明确意见。
其意见将被明确记录、备案。
第七条与会监事就所议议题有充分的知情权和依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否决议题权。
第八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与会监事对所表决议题进行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监事会所议议题未能通过,监事长可申请一次复议,复议后仍未能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或上一级监事会审议。
第十条审计监督委员会所提议题监事会未能做出明确结论,可直接向上一级监事会提出,直至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监事会实行决策意见责任追究制,会议决议签名时必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当会议决议出现重大失误,或因未履行审计、监督责任,重大问题失察,将对责任监事追溯责任:(一)依法罢免其监事;(二)扣减其股份或其它收益;(三)扣罚其责任保证金;(四)扣罚其效益工资;(五)追究其它经济赔偿。
扣减(罚)比例和额度由股东大会或股东管理委员会根据责任程度界定并决定处理。
第十二条按《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规定,应由监事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计,监督的内容,因失察或监督不利,被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或查出,将追溯监事责任。
其处罚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必须形成决议和纪要,同时每月形成审计、监督专项报告,报上一级监事会和股东管理委员会。
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精选3篇)

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精选3篇)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篇1_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二)审查权。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三)出席权。
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
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会议类型第八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条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成员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本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监事会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6.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8.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9.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10.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会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召开次监事会会议。
任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向会议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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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根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审核公司每月、中期、年度财务报告,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索要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三)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五)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市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条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二)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称职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监事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有专人办理日常工作,负责与监事、股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审核公司期中、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意见;(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三)分析评价公司资产运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
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
(六)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议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成员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营班子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监事会认为需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不能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的范围。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的,可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一周内,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记名,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的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组织对某些重要事项的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一致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