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土资发〔200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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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流程与操作要求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流程与操作要求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0/11/20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 流程与操作要求
2、对提交材料的审核
(1)审核所提交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要 及时更换过期证件。
(2)审核被授权人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相符;
(3)审核出具授权书的签字人与营业执照 的法人是否一致。
2020/11/20
程、货物、服务类招投标项目纳入中心公开交易。
2020/11/20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 流程与操作要求
中心交易实行统一信息发布标准、统一市场 准入标准,统一文件审核标准,统一专家库维护 使用标准,统一开标评标会议程序标准,统一档 案收集和管理标准,统一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标 准,统一监管尺度,交易流程节点控制,并将招 投标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行全程监管的一体化 运作模式。
2020/11/20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 流程与操作要求
交通项目: 按照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省交通厅联合颁 发的《关于聘请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交通行业 子库评标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标办 〔2007〕51号文件的要求,高速公路、长江特 大桥项目、国家和省投资的港口航道等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和材料、设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 进入中心招投标。 项目在进入中心前由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到中心备案。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与项目进入中心的 流程与操作要求
(二)招标项目登记
1、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批文或项目核准书或项目备案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被授权人身份证(含复印件); (4)代理招标委托协议; (5)自行组织招标的核准文件(由招标人自行组织

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鄂土资发〔2009〕7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的通知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为加快项目验收进度,提高项目验收质量,省厅决定将已竣工申请验收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领导低丘岗地改造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厅低丘岗地改造工作专班,负责全省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验收检查指导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在组织领导和技术上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项目竣工一个,就组织验收一个。

二、督促项目竣工抓紧组织验收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进行一次检查督办,督促未按期完工的项目抓紧建设。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防止走过场。

对已竣工的项目,按《验收办法》及时进行验收。

省厅批准实施的2008年第一批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应在2009年底前组织竣工验收,其中要求2008年竣工项目必须在7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其中,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委托荆州市、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省厅对市(州)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对项目逾期未完工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验收工作未及时完成或验收质量不高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暂缓安排该地今后申报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三、认真开展初验组织好竣工验收资料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对已竣工项目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参照《验收办法》进行初步验收。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

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1。

1编制目的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

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2)通过生物工程化学措施的实施,把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恢复其原来生态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从而提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适当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3)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和确定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被损毁土地的类型和应复垦的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损毁范围、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规划其复垦标准、复垦时间和复垦后的利用类型;(4)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可行的复垦方案,并提出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5)落实法律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范围和责任,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工程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临时用地损毁前的数量和质量与土地复垦后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实现临时用地“恢复生态”的目标.(6)复垦方案的实施,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鄂州政规[2009]5号【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兴建和修复沟、渠、桥、站、闸,根据村民意愿实施“拆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技术指导、专业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国土整治办以合同方式对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实行监管;各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

潜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潜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潜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潜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一)规划目的 (1)(二)规划任务 (1)(三)规划原则 (2)(四)规划依据 (3)(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5)(一)自然条件及经济基础 (5)(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5)(三)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 (7)三、主要规划目标 (9)(一)战略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9)(二)主要规划目标 (9)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 (11)(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1)(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3)五、土地利用分区 (16)(一)分区原则 (16)(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17)(三)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20)六、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 (26)(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6)(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27)七、重点村镇和建设项目用地 (28)(一)城镇建设用地 (28)(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9)(三)基础设施用地 (30)八、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30)(一)生态建设规模 (30)(二)用地布局和安排 (31)(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措施 (31)九、规划实施措施 (33)(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公众认知度和宏观指导作用 (33)(二)完善规划实施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33)(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33)(四)完善土地利用的利益调节机制 (34)十、附表 (35)一、前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潜江经济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潜江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潜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潜江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一)规划目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以节约与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优化各类、各区域用地,保障潜江经济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需求。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

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第十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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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9〕6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建设效益不断显现。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问题相当普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行为十分严重,中标后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必须是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的单位。

2. 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3.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原则上以资格后审方式为主,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资格审查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1. 资格后审。

(1) 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

(2)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3)资格后审应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后审与其它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预审。

(1) 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工作,其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

(2)采用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规范招投标过程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含补遗、变更)、资格预审文件、中标结果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均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盖章,同时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上述文件方可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对外发布。

(三)每个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四)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开、评标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严禁场外交易。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到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用账户,且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划转,不得以投标人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

1.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足额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

2. 采用经批准的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确定入围投标人会议前48小时足额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确定入围投标人会议。

3、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2小时交纳到帐,否则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 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投标保证金来款渠道统一及时退还。

2.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告结束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

3. 采用经批准的其它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入围结果公布后即可办理退还手续。

4. 除上述2、3所示两种情况外的其它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国家、省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办理。

四、规范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评委均从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名。

(二)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估法时,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时,中标人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不得低于所投项目成本。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商务标权重占总分的70%—80%,商务标的得分应包括总报价得分和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得分,其中总报价权重不得低于商务总分的80%。

五、规范招投标收费
(一)每份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按成本价收取,不得高于200元(含200元),每份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500元(含500元),如有图纸及配套材料可另收成本费;不得强制参加部分标段的投标人购买全套招标文件。

(二)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入网费、咨询信息费等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收费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私下订立协议收费分成。

六、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的单位。

(二)鼓励招标人以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按照鄂政办发〔2008〕64号文的要求执行。

(三)凡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持国家有效证件上岗。

七、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假借或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除依法依规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将取消其备案登记,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 入围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2. 提供虚假投标人信息的(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负责人、资质、财务、业绩等);
3. 投标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中,有非本企业员工的;
4. 拒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或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5. 中标后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投标承诺到位人员的;
6.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和施工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除依法依规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取消其备案登记,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 不按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代理事宜的;
2. 无证上岗的;
3. 拒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或向被调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4.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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