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唐代历史上妇女申请强制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相对复杂且变化多端。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是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因为婚姻在当时被认为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石,离婚被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
然而,古代婚姻制度并非绝对不允许离婚,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古代社会也承认并允许婚姻解除。
首先,古代婚姻制度中最常见的离婚原因是准确的三从四德观念。
根据这个观念,妇女在婚姻中必须顺从于丈夫、丈夫的父母以及儿子的妻子。
如果妇女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她可能会被丈夫或丈夫的家庭强制离婚。
相反地,如果丈夫无法养活妻子或在婚姻中犯有道德错误,妇女可以获得离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让男性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很大的优势,妇女的违反婚姻义务通常不能使其享受离婚权益。
其次,古代中国法律也允许婚姻中的双方达成协议并离婚。
尽管男性在协议中拥有更多的权力,但妇女也可以提出要求并以婚姻终止作为筹码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婚姻协议通常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婚姻解除后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问题。
一些富裕家庭可能会利用这个机会来重新分配财产和家族权益,或者以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古代中国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以导致婚姻的解除。
例如,残疾或严重的疾病可能会让一个婚姻对双方都变得困难,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协商离婚。
另外,如果婚姻中没有生育或没有男性后嗣,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离婚。
这种情况下,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离婚被认为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明清时期,女性通常没有主动离婚的权利。
在这个时期,除非她们的丈夫因为一些原因罪行确凿被证明,否则女性基本上没有离婚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女性通常会通过家族的帮助,诉诸于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是相对复杂的。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被看作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但同时对于女性来说离婚的限制更多。
这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家庭稳定的极度重视,离婚在当时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慎考虑。
古代夫妻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一种终止方式,同样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所体现。
在我国古代,由于社会制度、伦理观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离婚法律规定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地域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古代夫妻离婚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古代社会对婚姻关系终止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二、古代离婚概述1. 古代离婚的定义古代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是双方自愿,也可以是一方要求。
在古代,离婚通常分为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2. 古代离婚的原因古代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家庭暴力: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
(3)夫妻一方有外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4)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家庭生计。
(5)家族利益:为了家族利益,如避免家族血脉不纯等,夫妻双方被迫离婚。
三、古代离婚法律规定1. 西周时期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较为严格,离婚法律规定较少。
据《周礼》记载,夫妻离婚需双方同意,并经宗族长辈批准。
离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妻子有罪:妻子犯有通奸、淫乱等罪行者。
(3)丈夫有罪:丈夫犯有重罪,如犯上作乱、叛逃等。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离婚法律规定逐渐增多,但仍以宗族长辈的意志为主。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夫妻离婚需双方同意,并经宗族长辈批准。
离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妻子有罪:妻子犯有通奸、淫乱等罪行者。
(3)丈夫有罪:丈夫犯有重罪,如犯上作乱、叛逃等。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离婚法律规定较为完善。
据《唐律疏议》记载,夫妻离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向官府申请,经官府批准后离婚。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不仅在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社会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离婚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在唐代也有着独特的表现。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唐代,离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律和社会习俗两个方面。
首先在官方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法律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妻子有十恶不从,男子有七恶不从者,可以离婚。
”这说明在唐代,当妻子或丈夫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会予以支持。
从社会习俗角度看,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有其独特的表现。
在唐代社会,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和告状离婚两种形式存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告状离婚是指一方夫妻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无论是什么形式,离婚都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关系。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唐律疏议》对于离婚的条件仅限于“十恶不从”和“七恶不从”,而没有涉及到其他一些情况,比如重婚、嫖娼、家暴等,这也表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不够完善。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应当允许夫妻双方依法离婚,以便双方重新开始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告状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在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应当平等地参与决策。
在现代社会,也应当倡导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裁,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其中最有特色的竟然会这个

唐代的离婚制度,其中最有特色的竟然会这个本文导读:离婚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唐朝时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三种——“和离”、“义绝”、“出妻”,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和离制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第190条后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指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的,不受法律惩罚。
这一制度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的结束,而不是单方面的决定。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
在和离制度下,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关键在于感情的不和。
这一制度与今天的“协议离婚”相类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和对夫妻双方感情自由的尊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休书义绝制度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要对其进行审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府衙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才能引起。
没有讼诉,即便夫妻一方存在法定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构成义绝离婚。
这一点与如今的“诉讼离婚”相类似。
义绝离婚是官府主导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礼法不合,触犯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强制性规范,与和离制度相比,其强制性尤为突出。
而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其重点突出自愿离之,不以诉讼为方式,更为符合中道为止、勿趋极端的特色,在古代封建集权社会中难能可贵。
出妻而在唐代,人们离婚采用最多的形式是“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当妻子犯有法定的七种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七种法定条件分别是:(1)无子: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纵欲放荡。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对公婆的照料并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研究

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研究婚姻解除制度是婚姻制度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而发展。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古代的离婚制度到唐朝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它在家庭婚姻制度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安定整个社会秩序,都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还直接影响了后代历朝,成为了后代历朝婚姻立法的典范,然而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是有着它深刻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的。
本文就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唐律》为蓝本,结合文献史料,从古代礼法及其宗法制度方面来探究其渊源和理论基础,进一步展现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特色。
本文的内容共包括五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创新点和论文的选题意义,并简要的回顾了该方面的主要学术成就。
论文的第二部分探源了唐代的离婚制度,结合唐朝以前的一些婚姻离异观以及礼制中婚姻解除制度的体现,包括礼制下的出妻程序等,来展示唐朝离婚制度的渊源。
在第三部分本文结合唐律以及文献史料来探讨唐朝对唐前离婚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对出妻制度,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等的定位,以及这些制度所具备的条件和特点,如唐朝违律为婚的情况和后果。
另外本文不是简单的去罗列内容,而是借助于史料去探究。
比如文中的和离制度,通过放妻书等史料去展现和离制度的特点,去体现和离制度的程序要件。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里,笔者还将借助于文献史料谈及这些婚姻解除制度在当时社会里的实践和运用情况。
并讲述唐朝婚姻解除制度的程序和效力,展示唐朝的离婚制度在当时社会中的现实应用以及对当时社会家庭产生的影响。
包括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各方面的变化来透视当时的制度对个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的第五部分是笔者的结论,通过对唐朝每个离婚制度的研究,总结出该制度的特点,汲取其精华,以求能对当今的婚姻制度起到一些借鉴。
唐代人的离婚

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也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多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三人。这说明当时的朝廷对此是不以为怪的。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此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周末悦读“七出三不去”唐朝法律如何规定离婚这件事

周末悦读“七出三不去”唐朝法律如何规定离婚这件事大家熟知的男子休妻之“七出三不去”规则,形成于先秦,文字记录于汉代成书的《大戴礼记》中。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另外,有三种情况不适合用“七出”为理由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这三种情况下不可休妻:妻子娘家无人,被休以后无家可归的;替公婆守过三年孝的;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的。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将“七出三不去”正式列入国家法律,并且作了相应补充,下面,审判君带你感受下唐律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妻子无子,年满五十才能休妻《唐律疏议》规定,妻子如果一直不生育,丈夫也必须等到妻子年满五十才能休妻。
若是妻子年纪在四十九岁以下,因无子被休,那丈夫就违反法律了。
即便等到无所出的妻子五十岁,想要再出妻,男人们却又面临“三不出”的限制,要么妻子娘家没人无家可归,要么妻子已经替公婆守孝,无其它过错就不可以再被休弃。
强行休妻丈夫得挨板子在唐朝,假如有人非不顾“三不去”的原则,要强行休妻,被告到官府的话,那要判杖一百,并且还必须复合。
但如果妻子犯恶疾或通奸,即便符合“三不去”的情况也一样可以被休。
皇帝老爸撑腰犯尽七出也难休很多时候,丈夫休不休妻,取决于妻子的身份地位,如果妻子是皇室贵族,哪怕她七出犯尽,做丈夫的也不敢怎么样。
比如唐中宗李显的次女宜城公主,把丈夫裴巽的小妾割下耳鼻,再剪了丈夫的头发泄愤,驸马裴巽连屁都不敢放一个。
事后,宜城公主也只是被降级处分,过段时间,就又复了位。
丈夫掌握离婚主动权假如你没有皇室老爸撑腰,就算不犯七出,丈夫要离婚你也拦不住。
纳妾狎妓还算是给妻子面子了,停妻再娶,可以有一百种办法让妻子呆不下去。
根据《旧唐书》,唐朝诗人崔颢娶妻要娶漂亮的,稍不满意就出妻,结婚离婚来来回回换了四个老婆,翻脸比翻书还快。
离婚的主动权是不是真的只掌握在男人手中呢?也不尽然。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其离婚制度也相对先进。
在唐代,离婚是一个相
对自由的制度,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
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可以通过登记自行离婚。
在当时,离婚不需要定罪或有第
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实现。
只需双方自愿,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离婚的事由比较宽泛。
离婚原因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发生过轻微的家
庭暴力、不能生育、家庭虐待等等,是相对灵活的。
第三,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体现了性别平等的思想。
在当时,女性不仅拥有离婚的权利,还有权利获得与男性同等多的财产。
这种思想在那个时代非常具有先进性。
离婚制度的进步对于现代的借鉴也是有益处的。
首先,离婚制度的自由和宽泛度可以
帮助婚姻遭遇重大变革时避免更多的矛盾和纷争。
其次,平等的性别观念对于现代社会尤
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
最后,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自愿
离婚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体现。
总之,离婚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离婚制度的变革需要不
断的探索和实践,让离婚制度成为一个在实践中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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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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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
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
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
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
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
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
择配开了绿灯。
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
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
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
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
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
不必经官判断,只要做成文书,由男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
姻关系。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
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
不得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
生活常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