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十 87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88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8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9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9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9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十一)交通运输管理
94 铁路道口暂行规定 95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98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9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八)培训考核
76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7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7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79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8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意见
(九)消防管理
8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3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84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85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56-07-24
2000-03-06 2005-10-13 2004-12-01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报告办法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24 海员遣返公约.........................................................................................................................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 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 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72 就业政策公约.........................................................................................................................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97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作业场所安全,预防和控制化学品事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作业场所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化学品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化学品应根据其危险性质和性能进行分类。
第六条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应包括名称、成分、危险性等信息。
第七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制定使用化学品的清单,明确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数量。
第八条禁止使用标识不明或未经认可的化学品。
第三章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第九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储存室,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条储存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容器进行,并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储存室应当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十三条储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持干燥、通风、整洁。
第四章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第十四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手套、防护眼镜等。
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特性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严格控制操作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参数。
第十七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必须使用专门的设备和工具,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第十八条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场所的通风畅通,避免化学品的气味和蒸汽浓度过高。
第十九条禁止在使用化学品的场所内食用、饮水和吸烟。
第五章废弃化学品的处理第二十条废弃化学品必须经过分类和包装,并交由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废弃化学品随意倾倒或排放到环境中。
第六章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第二十二条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三条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作业保障措施方案

安全作业保障措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安全作业保障措施的重要性 (5)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7)2.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8)2.2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9)2.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三、安全组织架构与职责 (11)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2)3.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3)3.3 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职责 (13)3.4 员工安全职责 (13)四、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14)4.1 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5)4.2 在职员工安全技能培训 (17)4.3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18)4.4 案例分析教育 (19)五、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20)5.1 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21)5.2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2)5.3 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23)5.4 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与测试 (24)六、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5)6.1 作业现场划分 (26)6.2 安全警示标识 (28)6.3 防护用品佩戴要求 (29)6.4 危险区域划分与管理 (30)七、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32)7.1 应急预案制定 (33)7.2 应急资源准备 (34)7.3 应急演练实施 (35)7.4 事故报告与处置 (36)7.5 事故调查分析与改进 (38)八、安全作业技术措施 (38)8.1 作业流程优化 (39)8.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40)8.3 危险性分析及控制措施 (41)8.4 作业许可制度实施 (42)九、安全作业监督检查 (43)9.1 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44)9.2 安全检查内容与方法 (45)9.3 安全问题整改与验收 (46)9.4 安全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 (46)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安全作业保障措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消防安全标志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全标志厂区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固定式工业平台有毒作业分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安全色安全色卡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噪声作业分级高温作业检测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2、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法律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一)1 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90号)(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9)《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号(1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安委办[2005]48号(16)《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21)《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号(2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2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2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6)《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2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3]1346号(2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0)《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安监局安监总厅字[2005]43号(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0号(3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8号)(3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国家安监总局厅危化[2007]62号文)(3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监局安监危化学[2004]43号文)(3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6)《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7)《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3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39)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40)《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0号)(4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第1号(42)《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委公告[2003]第2号)(43)《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学[2003]第196号)(44)《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1996]第11号)(45)《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加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1998]第1号)(4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48)《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49)《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质检总局司(局)函质检特设函[2004]10号(50)《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原机械工业部机生字[86]76号(5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工部化劳字[91]第247号(52)《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53)《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5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6号(5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5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5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58)《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59)《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60)《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61)《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6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63)《剧毒物品品名录》(GA58-93)(6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通知。
(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 记录。 A、年 B、月 C、半年 答案:B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管理工作实行()的原则。 A、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B、企业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管理 C、企业申请、政府批准 答案:A 13.在车问的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时,应设置 ()。 A、专人监视 B、消防设施 C、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答案:C 14.下列物质爆炸危险性最高的是()。 A、汽油: B、L 炔 C、苯 答案:B 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适合储存方式的设施: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这种储存方式属于()储存方式。 A、隔离储存 B、隔开储存 C、分开储存 答案:B
7
36.下列注油管头最容易产生静电的是()。 A、圆筒形 B、斜 El 形 C、T 形 答案:A 37.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A、5 B、4 C、3 答案:C 3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 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3 B、7 C、30 答案:C 39.在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或密闭型灯具,在多尘、潮湿和 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使用()灯具。j A、开启型 B、保护型 C、密闭型 答案:C 40.使用电气设备时,由于维护不及时,当()进入时,可导致短路事故。 A、导电粉尘或纤维 B、强光辐射 C、热气 答案:A 41.磷属于()。 A、自燃物品
4
答案:B 2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 成()人以上死亡事故。 A、10 B、30 C、50 答案:B 2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 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考核合格 C、评议 答案:B 23.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病人应该()。 A、先搬运后复苏 B、先复苏后搬运 C、先送医院后处置 答案:B 2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附件信息。 A、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B、安全隐患 C、安全措施 答案:A 25.氢气系统吹洗置换,可以采用()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A、一氧化碳 B、氮气 C、氧气 答案:B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本公司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以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
第三条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组织工作,对各类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落实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制作报表;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按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4、公司员工均有义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报告,积极参与相应的隐患整改工作。
第四条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五条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六条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2、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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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
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
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