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现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成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技术人上岗证等随时备查,其复印件质监站核备。
工程质量拟达到
合格□优良□
计
划
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项目总投资
591.6万元
建安工作量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表二
项目主管部门
涿州市水利局
项目法人
李华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涿州市水利局
负责人
李华
职务职称
局长
技术负责人
吴顺成
职务职称
主任科员、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陶玉武
职务职称
科长、高工
设
计
单
位
一
单位名称
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资质等级
乙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职务职称
标段或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五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职称
安全负责人
职务职称
标段或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六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职称
安全负责人
职务职称
标段或单位工程名称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编号:〔〕第号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盖章):机构负责人(签名):20年月日广东省水利厅制填表要求:●工程开工前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填表要求一、《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以下简称《监督书》)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监督书》封面的编号及日期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填写。
二、《监督书》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办理应按《监督书》各项内容填写清晰,各项内容纸张不够,可以拓展;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监督书办理的附件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复印件各1份);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4、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5、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6、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各1份);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8、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10、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各1份);11、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各1份);12、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复印件1份);13、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原件各一套)。
四、图纸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盖章确认。
图纸须按归档要求折成A4大小。
五、上述附件资料按顺序编制成册提交,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材料,需提交原件核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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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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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 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 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 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 定问题性质。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 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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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目录
附件 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3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5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
严重 严重 较重 一般 严重 较重 严重 较重 较重
10 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较重
11 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12 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13 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14 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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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 乱,存在质量隐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利⼯程质量监督概述⽔利⼯程质量监督概述⼀、质量监督⼯作的依据⽔利⼯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利⼯程质量进⾏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是我国现⾏⼯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是批准的设计⽂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件)等。
(⼀)法律⽔利⼯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政法规国务院2000年1⽉30⽇发布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是我国建设⼯程质量管理⽅⾯的最⾼法规⽂件。
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程质量负责。
国家实⾏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程质量实施统⼀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部门规章1997年⽔利部颁布《⽔利⼯程质量管理规定》(⽔利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利⼯程质量实⾏项⽬法⼈(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政府对⽔利⼯程质量实⾏监督的制度。
⽔利⼯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利⼯程质量由项⽬法⼈(建设单位)负全⾯责任。
监理、设计、施⼯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承担的⼯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法⼈(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单位的质量管理⼯作。
1997年⽔利部颁布的《⽔利⼯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1997]339号)进⼀步明确了对⽔利⼯程进⾏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政主管部门主管⽔利⼯程质量监督⼯作。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格式

主题:09版质量受监书格式
湘水质监申报书州[ ]号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书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质量监督机构: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印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须知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3、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概算、经审查的主要施工图纸;
4、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含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资质等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受理后,返还两份申报书给申报单位,作为工程受监依据。
五、表中有关内容可加附页。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核备情况
质量监督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质量监督责任人证号电话邮箱
质监监督
机构审查
意见
核备人: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授权报监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箱:邮编:地址:
质量监督机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监控,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要做到全程监管、全程控制、全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有序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中要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第二章质量监理组织第八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监理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委托方,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承包方,负责按照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配合方,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质量监理制度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制度包括质量监控、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监控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质量评定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检验,根据评定结果对施工质量进行合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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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本工程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在指定的检测位中选定,并将选定结果行文报送我站备案。
四、欢迎对我站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
说明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取得质量监督书;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不定期抽查中,监督员发现一般问题,可以口头通知或行文发出整改通知,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行文报我站备案。
3、停工通知或局部暂停施工。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对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员可给予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处理,经站领导审核后,签发质量停工通知书。在未接到我站签发的复工通知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水利水电工程
质量监督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制
监督注册号: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经审查你单位递交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所附文件、资料,准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计划工期:
质量目标:
概算投资:
监督电话:
一、质量监督权限: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措施有:
1、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中,我站有权将抽查结果公布于众,对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将抽查结果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奖罚结合起来。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结后书面报告我站。
4、罚款处罚。对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中所列行为的,经我站抽查发现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或违背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可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罚款在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扣回。
5、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对屡犯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不服从监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我站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薄进行记录,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质管理和执业资格管理的依据。情节严重的,我站将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取消、降低资质和执业资格。
二、本质量监督书是办理开工报告批准书的必备条件,由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