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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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根据水利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水利厅组织对《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6月29日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不断改进质量监督行为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是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四)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第五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改扩建、运维、维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水利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的程序、施工环境的安全等方面。

2. 水利工程运维期间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水利工程的灾害防范情况等。

3. 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维修程序等。

五、监督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督报告:编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记录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3. 监督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监督责任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国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水利企业、单位要对项目内部的工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效果1. 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节约运行成本。

3.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准。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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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61
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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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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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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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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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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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泵站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应与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鉴定单位应当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机构,负责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机构应由工程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鉴定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每个单位指派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有效。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流程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和质量整改等环节。

第十五条质量计划是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工程建设前制定,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十六条质量控制是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环节,应根据质量计划确定质量控制过程和控制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依据: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 公平公正: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严谨细致: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细致、严谨;- 效率高效:优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3.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材料、结构等质量; -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

3.2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定期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定期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 - 临时检查:当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时,立即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

4.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4.1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召开会议:对重点工程和问题工程进行会议讨论并确定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和解决,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形成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之声收稿日期:2020-0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实验室(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以及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的要求,检测数据应当真实,记录应当完整。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单元工程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的要求。

第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为同一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也不应当与施工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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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 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及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区境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包括在**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
**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年**月


一、《办法》总体结构
二、《办法》基本内容
(一)总则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三)、工程质量监督 (四)、工程质量核定与核备 (五)、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处理
三、如何贯彻执行《办法》
四、结语
一、《办法》总体结构
第一章 总则 共五条 第一至五条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7、施工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
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
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办法》基本内容
3、监督机构: **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是区水务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 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4、参建各方的责任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
4、项目法人的职责及任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 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测;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检查 监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定。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区质监站确认。区质监 站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 式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区质监站审核确认。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批 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 督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共七条 第六至十二条
凉州区 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 (共六章 二十九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
共十条 第十三至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共二条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章 附则 共一条 第二十九条
二、《办法》基本内容
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办法》基本内容
5、引申说明-------质量监督站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2)复核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和有关制作单位的资质,检查参建单位派驻 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人员到位情况。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区质监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复项目 法人。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检测机构 设备供应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抓好对工程 实物质量的监督下,重点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监督 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 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执 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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