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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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 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改扩建、运维、维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水利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的程序、施工环境的安全等方面。

2. 水利工程运维期间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水利工程的灾害防范情况等。

3. 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维修程序等。

五、监督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督报告:编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记录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3. 监督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监督责任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国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水利企业、单位要对项目内部的工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效果1. 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节约运行成本。

3.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准。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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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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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61
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62
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63
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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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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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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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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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的中标单位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的合同文件与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市质监机构应对县(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质监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

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市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终检。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

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一)河道工程(河道清淤、疏浚等)主要检测项目:河底高程、河底宽度、岸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

(二)堤防工程(新建堤防和加固堤防)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和堤顶高程、堤顶宽度、堤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每个断面至少检测2层(顶层不取样),每层不少于3个点。

(三)挡墙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顶高程及墙体厚度等结构尺寸。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四)护坡、护岸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等。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每个断面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至少检测3个点。

(五)岸脚防护工程主要检测项目:断面顶高程、宽度、坡度等。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检测3个断面。

(六)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分布在河流上的涵闸、站、桥、渡槽等)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七)道路工程(砼路面和泥结石路面)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宽度,泥结石路基压实度等。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八)渠道土方填筑、砌石体、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砌、U型槽安装等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砌体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渠道每2000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标段检测断面不少于3个;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九)砼U型槽工程砼U型槽出厂前的检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负责。

(十)涵、闸、渡槽、虹吸管等渠系建筑物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构件尺寸、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一)机耕道、农桥等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及宽度。

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二)大坝加固工程1、土方填筑、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坡等。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砼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大坝每50m长检测一个断面(1组),总检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个断面检测不少于3个点。

2、防渗工程(斜墙、心墙、帷幕灌浆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帷幕灌浆透水率等。

检测数量: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2个断面,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三)输水涵(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砼厚度、砌体质量及洞身灌浆质量。

(十四)溢洪道控制段(隧洞洞身段)、消能段各检测1组,每组不少于3个点。

洞身灌浆质量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五)堤防等防渗工程(斜墙、心墙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检测数量:每1000米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2个断面,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

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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