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生态文明,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明确环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重点任务一、加强环境管理(一)开展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环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度,国家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同时,要强化环评抽查监督,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环境督查。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环保工作的督察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要全面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推动区域协作解决跨地区大气污染影响的问题。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建立水污染源头控制制度,制定水污染治理规划,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工业废水处理工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要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强环境治理(一)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要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分类和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实施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要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工作,保障公众安全。
四、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要加快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环保科普,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本意见的出台,将有效促进环境管理和治理工作的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环办[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应急预案编修意见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为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环境应急预案编修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1. 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2. 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预案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评估风险,细化预案内容1. 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全面评估各类环境风险,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细化预案内容,明确预警、响应、处置、恢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预案科学性1. 邀请环保、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的专家参与预案编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大数据等,对环境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
四、注重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1.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1. 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应急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六、完善预案体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1.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基层预案,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 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内容。
七、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预案落实到位1.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预案编制、演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预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总之,环境应急预案编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环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环办[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对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2月18日签署了《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附件)。
为积极推动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目前,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加强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联动非常重要和紧迫。
《协议》旨在通过两部门的信息互通,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诱发次生环境事件,并将已发生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
同时,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双方应急队伍在技术、装备和经验上的优势,有效地整合应急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
二、切实推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安全监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要参照《协议》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省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合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内容。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加快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环保部定于2010年7月上旬对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5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配合此次督查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做好迎检准备。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继续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和《2010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督查专项活动,并将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于6月30日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环境执法监察局应急办程大刚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信箱:*******************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567号)(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10]14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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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意义重大。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立足预防为主,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协调,加快全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制度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环境风险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六)工作目标。
到2015年,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能力有较大加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网络基本形成;国家、省级、市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基本健全;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基本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初具规模,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环境应急平台基本建成;环境应急管理基本实现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七)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抓紧制订环境应急管理办法,明确环保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修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损害评估和鉴定机制。
(八)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
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订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区域的地理环境、企业污染类型等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
加强预案制订和演练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九)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总体要求,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制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内部各部门日常环境应急管理职责,以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
重点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人员力量,切实解决环境应急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
(十)创新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
大力推动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等综合性及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与发展改革、工商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环境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中的环境管理;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互相通报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有关信息。
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效联动机制。
四、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十一)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
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
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十二)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
开展与应急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监测规范研究,加强特殊污染物监测方法的技术储备和标准方法的研究,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移动监测等新技术的作用,健全全方位的动态立体监测预警体系。
(十三)全面掌握环境风险源信息,加强隐患整改。
各地要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本辖区环境风险源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
重点加强对涉重金属和“双高”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又未能有效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十四)加强应急值守,完善环境应急接警制度。
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各项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人员、车辆、物资、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应急准备,确保通讯畅通。
进一步完善全国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详细、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和报告工作。
(十五)全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响应措施,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协助政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环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事件调查、分析、评估和总结。
按照“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和处置后评估制度,及时总结事件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考核和工作指导。
五、全面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各项基础及保障工作(十七)严格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环境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各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情况,纳入现有环境保护有关考核、评优活动中。
(十八)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与部署,各地要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储备等规划内容。
研究制定《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建立环境应急能力评估机制,科学指导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研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处置技术的研究。
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提高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水平。
(十九)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环境应急师资队伍培训,为环境应急管理培养师资力量。
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
联合企业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09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