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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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报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报送稿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报送稿一、背景介绍及意义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其在经济发展、就业创业、税收贡献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本文将对此办法的报送要求、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二、报送要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以便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1. 报送时间根据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一般需要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报送。

工商部门将根据报送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时报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相应处理。

2. 报送方式目前,政府部门主要采用线上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子报送系统进行年度报告的提交。

此外,某些地方也提供线下报送选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邮寄或亲自前往工商部门递交纸质报告。

三、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基础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注册号码、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2. 经营收入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明细列出本年度的经营收入,包括销售额、服务项目收入等。

3. 成本和费用个体工商户需要详细列出本年度的经营成本和费用,如采购成本、员工工资、水电费等。

4. 税收信息列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5. 资产状况报告中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资产状况,如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

6. 经营风险报告中需要说明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经营风险,如市场波动、竞争压力等。

7. 经营发展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情况,报告中可以包括经营策略、市场拓展情况等信息。

四、报告意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意义重大:1. 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自律意识个体工商户通过编制年度报告,可以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从而提高自律意识,时刻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问题。

2. 促进经营者主动改进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对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发现问题并主动改进经营方式,提升经营效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测试题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测试题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测试题测试题(请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个体工商户条例》是2011年3月30日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经第596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11年()起实施。

A、9月1日B、10月1日C、11月1日D、12月1日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经营。

A、联合B、组合C、合伙D、家庭3、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A、消保分局B、公平交易分局C、经检大队D、工商所4、对予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A、5B、7C、10D、15、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A、吊销B、撤销C、变更D、注销6、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A、1000B、2000C、4000D、50007、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A、1000B、1500C、2000D、30008、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A、不确定B、3个C、5个D、8个以下9、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哪些行业经营。

(A、服务业B、交通运输业C、零售业D、军工行业。

10、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指的是。

()A、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B、申请人经营场所C、申请人的现住所D、前面三种情况都不是11、下面哪一项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A、批发B、零售C、批零兼营D、建筑材料12、下面哪─项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A、店铺的具体街道门牌号B、申请人的住所C、申请人的原籍D、申请人身份证地址13、下列经营项目中哪一项属于商业。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

个体工商户规章制度【篇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报告时间、报 告方式和报告内容。
报告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 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专社,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等同于企 业)。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 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办法相比,名称中多了“ 公示”两字的原意。
4、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地 址失去联系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 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或重新取得联 系前,一直要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 (注:企业未异常名录)。
七、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 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 商户经营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 示。
工商部门的责任:通过核实发现将农专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 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注 意查实两字)
农专社的权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 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注意: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限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自身享有,也不限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依法提出救济)
(四)监督检查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 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 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组织对农专社年度报告公 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与企业抽查不同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商局随机抽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哪一级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 定,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 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与个体户一样 )

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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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

个体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查处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查处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查处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是指个体工商户向相关机构按规定报告自己的年度经营情况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税务部门报告自己的年度经营情况,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信息。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报送时间和报送部门: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什么时间向税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以及报送的具体部门。

2. 报告内容和格式:规定了个体工商户需要报告的具体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以及报告的格式要求。

3. 报告的提交方式: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年度报告,比如纸质报告或者在线提交。

4. 报告的审核和核实:规定了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的程序和要求。

而个体工商户查处办法则是指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比如逃税、偷漏税款、涉嫌诈骗等,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查处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依据: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关规定。

2. 查处的程序和方式: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和方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

3.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明确了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查处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当地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规避违法违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一、报告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及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经济形势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2. 财务报告: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信息的报告。

3. 税务报告:包括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费及税务处理情况
的报告。

4. 经营风险报告: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风险及风险应对情况
的报告。

二、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并报
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报告要求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中所使用的信息必须合法、合规。

四、报告备份
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年度报告的文件、记录等信息备份妥善保管,并在备份记录上注明备份的时间及负责人等信息。

五、报告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进行审核,若发现不实或
虚假内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令其补正或者限制其经
营范围等措施。

六、报告范围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适用于各类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等。

七、报告目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总之,个体工商户应及时编制年度报告,使其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情况,提高经营水平并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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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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