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继承法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继承法讲义——精选推荐

继承法讲义一、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有价证券、债权、承包收益。
注意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二、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三、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四、继承权的扩展: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扶养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无论其是否再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注: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五、继承权的限制:1、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愿意尽抚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影响其继承份额。
2、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六、继承权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相关内容的讲义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三节: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
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 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 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 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 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 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有强制性。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 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5法律第五讲 继承法

继承人后于被继 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的子女 死亡
被转继承人的继 承人 两次继承
发生的条件
继承的主体 继承的性质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 关的事务,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
遗
嘱
人
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
(立遗人)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 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
案例 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乙于8 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遗有存款90
万元,未来得及留下遗嘱。乙有一子戊。
请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丙、丁、戊各得30万元。
6、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制
度。
继承人1 继承人2 继承人3
继承人3-1 继承人3-2
被继承人
……
继承人3-3
……
继承开始
转继承
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案例 A、B是夫妻,有一子C,一女D,C、E是夫妻, 有一子F,E有一兄长G。某日,A、B、C、D、 E、F一同出行旅游,不幸遇车祸全部死亡。 请问:本案中如何推定死者的死亡的先后顺序? 1、F无继承人,先死亡。 2、A、B辈分相同又是长辈,同时死亡。 3、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法讲义

第二部分继承教学重点:1、继承权的丧失2、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3、遗嘱、遗赠抚养协议4、遗产第一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第一节继承权一、概念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1、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2、发生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1、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都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注意: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动机、结果)(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主观是故意)(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宣讲教材

普法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认真学习《继承法》,对我们每一个村民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更可以有效地减少或杜绝因继承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我国的遗产继承有哪几种方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接受遗产,其中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的来源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可以按自己的心愿决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他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被继承人的这个遗愿叫遗嘱,被继承人因此成为遗嘱人,而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则成为遗嘱继承人。
特别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当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均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执行,而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执行。
在继承的两种方式中,应首先考虑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内容继承,如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以及遗嘱继承后剩下有遗产的,才能按照法律进行法定继承1.继承人的顺序有何规定2.继承顺序指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指合法夫妻,仅是非法同居或姘居关系,一方不能继承另一方财产,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剥夺其继承权如果对在其生父死亡之前尚未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提出证据,经人民法院查证后做出判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依法定程序正式确定收养关系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相扶助,形成了如同亲生子女那样的亲密关系,因而理应互有继承权,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养子女不能继承生母的遗产,但是如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赡养和扶助时,可分得父母的部分遗产,继子女原则上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有扶养关系,例如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既能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又能继承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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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继承法讲义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遗产: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
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
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四、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六、代位继承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2、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七、转继承1、概念。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九、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1、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2、特征。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那无效。
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十、遗嘱的有效条件1、实质要件。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2、形式要件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十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2、默示变更、撤销。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十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其遗嘱将其财产于其死后遗留给其指定的民事主体,因此对于遗赠大家仅需掌握与遗嘱继承的下列区别即可:1、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十三、遗赠抚养协议1、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2、特征。
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十四、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2、遗产分割遗产: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