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热烈祝贺《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颁布施行

业厅 、省扶 贫办、省农发办等相关部 门及 省水利厅 相关处室 负责人参加 了会议 ,省 内多家新闻媒体
也参 加 了发 布 会 。 蔡 力峰主要 就 《 条例 》出台的重要 意 义、 《 条例 》的基 本 内涵 以及 《 条例 》的贯彻 实施 和执
王 登
法监督讲 了话。他指 出, 《 条例 》的 出台,将有效促进我省 小型农 田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促 进 “ 三农”工作 、有效促进政府及相 关部 门依法行政。对 《 条例 》的基 本 内涵,一是要科 学规划 ,
省 人 大 农 业 委 主 任 委 员 确保 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管理 的效能有序 ;二是要加 大投入 ,建立稳定的 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投 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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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小型农珊 和条阴 甫省 承
省 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 蔡力峰作 重 要讲 话
新 闻发 布 会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经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
过 , 于1 月1 1 日起 正 式 实施 。
2 1 年1 月2 日 《 南省小型农 田水利条例 》新 闻发布会在 长沙召开。会议 由省人 大农业委主 00 O 8 湖 任委 员胡正扬主持 ,省人大常委 会蔡 力峰 副主任 出席会议 并作 重要讲话 ,省人 民政府徐明华副省长 作书面讲话 ,湖 南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 长詹 晓安在会上作 了发 言,副巡视 员史晓虹参加 了会 源自胡 正扬 主 持 会 议
制 :三 是 要 强 化 各 级 政 府及 其 有 关部 门 、相 关单 位 及 个 人 在 小 型 农 田 水利 工 作 中的 主 体 责 任 。 同 时 ,他 指 出要 切 实加 强 《 例 》的 贯彻 实施 和 执 法监 督 。 条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农田水利条例》知识问答活动

主办单位: 水利部普法办公室 水利部人事司 协办单位: 水利部水情教育中心 承办单位: 北京大江世纪展览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水利部网站
(1)本期共28道题,其中单选题18 道,多选题10道; (2)答题者须完整填写个人真实信 息,以便参与答题和抽奖;
(3)参加答题的水利系统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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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G|/《农田水利条例》知识问答活动.htm[2016/7/19 11:32:18]
《农田水利条例》知识问答活动
一、单选题
1、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______,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公布《农田 水利条例》。 A、保障国家水安全 B、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C、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D、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2、______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A、乡镇人民政府 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水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A、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国务院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国家依法保护______的合法权益。 A、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者 B、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 C、水行政主管部门 D、农田水利工程参与者 5、______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A、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 B、农田水利规划 C、农田水利年度工作要点 D、流域综合规划
《农田水利条例》知识问答活动
6、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______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A、乡镇人民政府 B、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C、水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______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A、基本农田建设验收规程 B、投资者约定 C、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农田水利国家标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______,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 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A、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 B、农田水利基础建设 C、节水灌溉系统建设 D、农田水利管理工作 9、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 行维护,鼓励通过______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A、公开招投标 B、政府购买服务 C、财政补助 D、社会集资 10、______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A、政府投资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 C、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 D、政府与社会力量投资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17日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采取的灌溉、排涝、降渍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是中国农田水利的重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 农田水利规划:规定农田水利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确保农田水利的有序发展。
2. 农田水利建设:规定农田水利的基本设施建设及改造、扩建的要求,包括农田水利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 农田水利管理:明确了农田水利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
验收和监督制度,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农田水利运行: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操作、维护和保养,包括渠道的疏浚、水闸
的调节等工作。
5. 农田水利用水:规定了农田水利的用水原则和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农田灌溉、排水、渔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农田水利绩效评价: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农田水利工程
的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田水利工作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12-07每个省份的农田水利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农业部最近发布了新的《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影响。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水利设施可以提高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保证农作物的水分供应和排除涝水,为农民带来丰收。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提高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水平,推动农业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体制和责任该办法明确了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农田水利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求相关责任人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对未按时履职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2. 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对设施的维护保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巡查、维修、更新等方面。
3. 资金保障和支持政策为了保证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保障和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相关经费到位;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影响与展望《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将有助于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将提高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水法答案

请答题控制在两小时以内,否则需重新登录答题。
一、单选题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A、生产经营•B、工业生产•C、农业生产•D、经济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A、水流•B、水资源•C、河湖•D、河道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A、河道卫生•B、河道安全•C、河道管理•D、防洪措施施行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A、谁主管,谁清除•B、谁设障,谁清除•C、谁执法,谁清除•D、谁审批,谁清除5、取水申请批准后( )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A、5•B、2•C、4•D、36、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
•A、减轻灾害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B、预防为主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C、减轻灾害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D、预防为主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办理有关手续。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
•A、湖泊、行洪区、蓄洪区•B、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C、湖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D、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9、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指:()•A、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B、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的主体工程•C、从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D、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10、《农田水利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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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
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
《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9 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
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