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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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等水利活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农田水利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节水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水利设施的现代化改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田水利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十条农田水利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行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或者影响农田水利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为了改善农田灌排水系统、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持续发展所进行的具体工程建设。

为了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定。

本文将介绍和解读这些规定。

一、基本原则1. 绿色环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遵循节约用水、生态保护的原则。

2. 科学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科学规划,考虑到区域特点、水资源状况和农田需求。

3. 安全可靠:工程设计必须牢固可靠,注重抗灾能力和灾害防范。

4. 经济有效:在满足农田灌溉和排水需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5. 公平公正: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程建设程序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方案设计:根据农田需求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工程建设方案。

2. 审批程序:方案经审批后,需办理相应的行政手续,获得建设许可证。

3. 施工准备:筹集资金、组织人力、采购设备,为施工做准备。

4. 施工实施: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5.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6. 运维管理:工程建设完成后,要进行运维管理,确保工程持续运行。

三、建设要求与标准1. 建设项目的选择:选择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农田需求、水资源情况和可行性。

2. 工程设计与规划: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 施工质量管理:建设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稳定可靠。

4.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水资源。

5. 灌溉与排水管理:农田灌溉和排水系统的设计和管理要合理,实现高效用水和防灾排涝。

6. 农田水利工程维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工程长期有效。

四、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内容:监督包括方案审核、工程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17日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采取的灌溉、排涝、降渍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咸辉2017年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是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将基本农田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农田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并实施农田水利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验收、考核和评价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扶贫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是中国农田水利的重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 农田水利规划:规定农田水利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确保农田水利的有序发展。

2. 农田水利建设:规定农田水利的基本设施建设及改造、扩建的要求,包括农田水利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 农田水利管理:明确了农田水利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
验收和监督制度,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农田水利运行: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操作、维护和保养,包括渠道的疏浚、水闸
的调节等工作。

5. 农田水利用水:规定了农田水利的用水原则和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农田灌溉、排水、渔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农田水利绩效评价: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农田水利工程
的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田水利工作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12-07每个省份的农田水利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

政策法规ZHENGCEFAGUI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 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_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尚灌慨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农田水利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和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以确保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工作,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原则为指导,旨在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共篇,共31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规范和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第二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方针,包括因地制宜、土地与水资源协调利用、科技先导、重点突破、政府主导等。

第三条规定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水利计划和政策、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水利科技研发等。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节水用水、有效维护使用等。

第五条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优化农田水利工程、加强节水措施、挖掘地下水潜力等。

第六条规定了农民自筹资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包括政府补贴、贷款支持等。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七条规定了灌溉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分类管理、适度施肥、水肥一体化等。

第八条规定了灌溉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土地灌溉、管道灌溉、滴灌等。

第九条规定了灌溉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定期计量、合理定价、维护计量设施等。

第四章:排水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排水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维护管道、加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排水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开沟排水、井架排水、排水泵站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排水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与灌溉计量和定价相似。

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防洪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制定防洪计划、加强防洪建设、强化防洪预报预警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防洪工程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堤防、拦河闸、涵洞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防洪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加强预报预警、科学应急处理等。

第六章:水坝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坝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环保、实现综合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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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政策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farmland and water conservancy
农田水利条例政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介绍了《农田水利条例(草案)》制定的有关情况,并与水利部农水司司长王爱国一起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袭艳春主持吹风会。

《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于4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田学斌强调,该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田学斌指出,我国农田水利历史悠久,都江堰、郑国渠等工程著称于世、泽被子孙。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大兴农田水利。

到202019年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19多万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39亿亩增加到9.68亿亩,全国粮食产量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132亿公斤增加到6071亿公斤。

在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上,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田学斌强调,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事业发展。

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根本的一条是大兴农田水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田水利欠账较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要真正把农田水利建设搞上去,就必须花大气力补齐短板。

既要重视大型水利工程这样的“大动脉”,也要重视田间地头的“毛细血管”,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但目前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发动、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还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

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制定《农田水利条例》,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田学斌详细介绍了《农田水利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

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

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

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

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
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

此外,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田学斌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抓好《农田水利条例》的贯彻实施。

吹风会上,田学斌、王爱国还分别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业节水灌溉措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来自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吹风会。

中国网、国新网等媒体对政策吹风会进行了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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