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PPT(纳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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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PPT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PPT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建立 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 信息系统,健全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提高全社 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 平。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 打击违法犯罪、开展 治安防范、处置矛盾 纠纷的过程中,加强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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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客运车辆司 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 对待乘客,保证车辆 性能良好、整洁卫生, 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 行驶,在规定站点上 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 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 准,遵守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语言文明;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 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 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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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 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团结和睦、邻里互助、 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维护社区公共环境, 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 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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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 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 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 便;
(三)管理好所养 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 活。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 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 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 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厚植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鼓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文化滋养、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风尚倡导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

鼓励支持以下行为:(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谈举止端庄稳重;(二)参加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五)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六)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公共场所下列哪些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公共场所下列哪些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公共场所下列哪些
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1、公共场所要积极弘扬文明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崇尚礼仪,不施
暴力,不破坏财物;保持公众场所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在公众场所
吸烟;尊重他人,不歧视他人,不出现任何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违
背的行为。

2、要遵守公共道德,做文明的公民;尊重他人,不捣乱,不滋生社
会混乱;遵守公共秩序,避免造成他人的不便;礼貌待人,不以言语攻击
他人,不辱骂他人,不谩骂他人;尊重他人的身份,不歧视他人的肤色、
性别、宗教信仰等。

3、遵守交通法规,不以滑板、车轮或其他运动器械等在公众场所内
行驶;不噪音扰民,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不随地乱扔杂物;要遵守景点、游乐场所规定,不乱破坏设施设备,不乱穿越草坪及乱砍树木。

4、不携带各种易燃、易爆、易毒的物品或攻击性武器进入公众场所;不宣传邪教思想,不蓄意引起骚乱,不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特别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今年5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春华参加。

在河西区交警支队,段春华来到指挥室详细了解了交通出行管理情况,仔细询问了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效果。

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通过“津治通”信息化平台察看了网络文明建设管理情况。

在市民政局,段春华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汇报。

段春华在执法检查中指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一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文明上网等方面,仍然存在个别不文明行为,在推动条例实施上还需要花更大的气力、下更大的功夫。

段春华强调,连续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就是要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突岀重点问题,抓住薄弱环节,监督推动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对不文明行为“亮剑出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用好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精准解决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让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每一位市民自觉强化文明观念、切实养成文明习惯,促进文明行为蔚然成风。

近两个月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福刚带领执法检查组,采取实地检查与有关部门自查、全面检查与随机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深入社区、乡村、商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点位120处,逐项核查了去年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新发现的96个问题,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认真解决。

(文/佟迎宾摄影/马成)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今年5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摄影/马成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通过“津治通”信息化平台察看网络文明建设管理情况。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市民广泛参与共建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

市民广泛参与共建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

学习宣传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尺q〈去共建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纪实文/马楠2019年3月290,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展。

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具体举措,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小切口,解决的是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的大问题。

条例不仅会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而且对增强全体市民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提升社会法治文明程度,增强我市的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行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

市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规、制的硬度体现出来。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精神文明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志愿服务条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出台后,我市精神文明领域的法治建设基本覆盖了宏观建设、引领和促进文明、规范基本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构成了更为系统、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制度体系,为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二是巩固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文明行为反映岀的不单单是人的文明素质,更能折射出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风貌。

这些都是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条件。

市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打开脑袋上的“津门”,说的就是我们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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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出行、文明驾驶
文明养犬
文明办理喜、葬活动事宜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
文 息。 明 上 网
第四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
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主明
管行
机为Biblioteka 构政府街 道 职办 责事 处 的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 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 执法工作。
各 机 职关 责部 门 的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 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 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



·
大 爱 文 明
第四十九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
员。
见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义 勇 为
。 第五十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文 明
、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 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 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 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
全 围。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政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天津官方微信,5月17日11时20分许,静海公安独流派出所接到群众

举报,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赤裸上身。民警立即赶往了现场。
措 施
几分钟后,民警在一超市内找到了这名男子,而他此时仍在旁若无 人的光着膀子闲逛。 经查,该男子为顾某某,家住附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宣讲教育,

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

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感谢参与
汇编作品著作权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
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树麻雀、山麻

雀被列为三有保护动物名目中。
第六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

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
措 施 )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

责令其穿上上衣,立即停止不文明行为。但该男子对民警的劝告不
以为然,拒绝穿上上衣,并表示“这大热天的,光个膀子怎么了?”
无奈,民警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结果怎样)
不 文 明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
不 文 明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第五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 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 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 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 文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明 的 行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不 文 明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的 行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
全 社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

定;
场 所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精 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元以
不 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文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明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行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
条 例 制 定 目 的
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
明 行 为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 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社会主义道德十个方面: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文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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