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使用文明、规范语言文字,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缺斤少两,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城市精神,传承***先进群体精神。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每年3月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正文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二号《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6月21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3日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文明观念,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目标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创新发展并存,弘扬市民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向善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入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第四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法兼治,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交互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市)县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市)县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社会共治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倡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爱国主义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5号)《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4日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日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职责与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和民主意识;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公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实现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二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 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垃圾;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三不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爱惜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场馆内大声喧哗,接听电话应当轻声;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越黄线;五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六遵守禁止吸烟规定,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七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八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生活小区等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十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十一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十二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十三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十四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节约粮食,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第九条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十条在景区、景点、野外宿营地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第十一条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不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驾驶非机动车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以及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第十二条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随意刻画、涂写,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三条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第十四条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低级媚俗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网吧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第十六条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三不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摩托车、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四不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五不乱丢、乱放垃圾;六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七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八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第十八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三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第十九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祀,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第二十条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等公共媒体应当以论坛、专题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城市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二公共广场、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三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迹和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发挥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骨髓、器官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对无偿献血、捐赠骨髓、器官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难的志愿者;第二十六条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为习惯;第三十条获得道德模范、日照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日照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第三十二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爱心公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德建设、荣誉发布等宣传、展示,并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第四章职责与实施第三十三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本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第三十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受理有关建议、投诉;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制和德育教育,培养师生的文明行为习惯和文明风气;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执法、水利、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水体和空气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就鼓励和倡导文明出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鼓励和表彰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第三十八条商务、旅游、交通运输、园林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交通运输、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口岸、饭店、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第三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第四十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文明、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取证;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劝阻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第四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氛围;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其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居民居住小区内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第四十七条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本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
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城市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会议审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7日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1月27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三章职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问题导向与奖惩适度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前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常州市为了促进城市文明形象、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条例旨在规范常州市民的行为规范,倡导文明礼貌、守法守纪,共建和谐文明社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州市文明行为的培养和提升,提倡市民树立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增进社会和谐,净化城市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常州市内从事各类社会活动的市民、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常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文明行为的认识,引导市民文明礼貌、文明用语、文明交通等各方面的行为举止。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经费预算,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文明素质。
第二章文明行为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市民应当树立文明礼貌的意识,严禁恶意诋毁他人、造谣等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市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排队等候、注意个人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市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欺负、歧视他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第九条市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不乱丢垃圾,爱护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条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进行不文明的骚扰、侵扰行为。
第十一条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章文明行为的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具有文明行为的个人、团体和单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文明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十六条对于文明行为的具体要求和奖惩措施,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结语通过制定和贯彻执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常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引导市民遵守公共道德,提高社会文明素质,共同建设和谐文明的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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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五)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六)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七)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十)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十一)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十二)不在市、县(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十三)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十四)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十五)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不焚烧秸秆、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节约粮食,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
野外宿营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九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
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依次序先下后上,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投放残币、假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第十条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一条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
第十三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第十五条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过道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七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第十八条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第十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可以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难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获得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职能,定期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编写文明礼仪教育读本,定期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引导校园文明行为;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倡导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学生德育教育,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