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之法律知识考点储备
2014陕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市场管理法

2014陕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市场管理法【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2.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3.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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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开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制度相关概念

2014年开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制度相关概念【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制度相关概念。
1.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2.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5.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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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考点梳理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考点梳理事业单位考试是许多人为了获得稳定的工作和发展机会而参加的重要考试之一。
其中的综合知识部分往往是考生们备考的重点。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的考点展开详细的讨论,并提供相关实例和进一步的解释,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这一考试。
一、组织管理知识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组织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与沟通等方面。
在组织结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各级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以及职位等级制度和薪资待遇。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员工招聘、培训与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知识。
此外,决策与沟通也是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了解决策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有效的沟通技巧。
例如,在组织结构方面,一个事业单位可能由多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能和任务。
其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等。
这些部门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财务管理知识考点财务管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另一个重要的考点。
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知识、财务报表分析、预算编制与控制等方面。
在会计基础知识方面,考生需要了解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会计账簿的管理等。
在财务报表分析方面,考生需要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分析方法。
在预算编制与控制方面,考生需要了解预算的编制原则和过程,以及预算执行的监控和调整。
例如,在财务报表分析方面,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一个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利润表可以了解其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其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通过对这些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可以评估一个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公共事务知识考点公共事务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另一个重要的考点。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公务员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监督等方面。
201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基本理论

中公吉林事业单位网
吉林分校: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38号中公教育大厦(圣豪对面) 事业单位微信号:jlsydwoffcn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
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
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
严格。
3.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
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更多信息请访问: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要点梳理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要点梳理事业单位考试是一种重要的选拔人才的方式,广泛应用于中国的公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考试科目繁多,其中一项重要的科目就是综合知识。
本文将从主要考点、重点概念、实际案例以及考试策略等方面对综合知识进行梳理和分析。
综合知识考试的主要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自然条件与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经济等。
针对这些考点,考生应掌握的重要概念有:人口普查、劳动法、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国情、环保法等。
以下将对其中一些重点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试中的重要方面。
考生需要了解国家发展战略、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件等。
例如,考生需要掌握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农业产值、居民消费水平等核心指标,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是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
在这个领域,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
例如,考生需要掌握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劳动保护政策和措施的相关信息。
第三,环境保护是综合知识考试的又一个重点。
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治理等知识。
例如,考生应掌握环境保护法规的核心内容,了解重要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的治理技术。
除了上述重点概念外,考生还应该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综合知识的理解。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新闻、政策文件、案例分析等来增加对考点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点,形成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和解决能力。
在考试策略上,考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备考时间,重点复习和掌握核心概念,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科目的协同复习。
此外,考生还可以参加模拟考试和真题练习,从而熟悉考试形式和提高答题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事业单位考试的综合知识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科目,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较高。
2014陕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宪法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宪法知识点:汇总国家主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宪法知识点:国家主席这一知识点难度不大,简单记忆下即可。
1 . 性质:国家元首我国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2. 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4、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真题-单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A. 国家主席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 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D. 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共同C【真题-判断】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行政机关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宪法知识点:行政机关这一知识点和权力机关一样,同样是考试的重点和记忆的难点,在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被考到,行政机关知识点详情如下:一、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真题-单选】下列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
A.县人大常委会B.县人民法院C.县人民检察院D.县司法局D四、职权(1)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3)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真题-单选】( )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通用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积累(67)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通用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法律常识积累(67)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jilin/)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中公教育专家结合多年考试经验,为大家进行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助考生一臂之力!
1.下列哪些强制措施不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A.拘传
B.训诫
C.罚款
D.逮捕
参考答案: D
2.代理人应为( )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A.被代理人
B.自己
C.代理人所在机构
D.被告
参考答案: A
3.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后果
D.法律前提
参考答案: B
4.诉讼时效属于( )。
A.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消灭实体权利
C.消灭时效
D.起诉时效
参考答案: C
5.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参考答案: D。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理论法学(二)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理论法学(二)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jilin/)六、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为国家的法律确认并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感和资格,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一种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一般地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两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证;(3)权利以不滥用为限,不超出法律允许折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围为限,法不限制即自由;(4)现代民主社会中,从总体上说,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体。
七、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社会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应该承受的合法负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生拘束力的逻辑结果之一。
法律责任的生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法律实践中,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的过程,称为“归责”,这一过程需要考虑的要素,称为“归责要素”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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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 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来源:中公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beijing/
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之法律知识考点储备综合知识主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专家提醒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除要重点复习常规性常识学科知识(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外,更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所报岗位,复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其实给广大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2.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修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非法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①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限制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④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⑤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8.公诉和解程序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9.逃逸犯罪、贪官外逃财产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