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2012(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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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篇: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含正式雇员、实习生、临时工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2.1. 就业环境和福利保障1.本企业将为女职工供应安全、卫生、无污染、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为女职工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定期更换和进行维护。

3.供应完满的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女职工的工作调整、休假和用餐等布置,并确保不因此对其进行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2.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1.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布置加班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特殊情况下需加班时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并取得相关批准,加班不得成为规律。

2.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女职工同意,并支出相应的加班费或布置调休。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女职工供应带薪休假制度,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等,确保女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

2.3. 妊娠期和哺乳期管理1.妊娠期内的女职工应当遵从医生的引导维护身心健康,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需要调整工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并供应相关证明。

2.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哺乳期女职工,本企业将供应必需的工作调整,如供应哺乳间和哺乳时间等,并确保女职工工资待遇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3.对于有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将供应必需的产前和产后检查及咨询,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宝宝的安全。

2.4. 保障措施1.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言论自由和安全,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将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和受到必要的保护。

下面是一个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档案,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新鲜,水质卫生合格。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三章劳动时间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合法合理,不得强迫加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明细表,详细记录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加班情况,并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加班补偿,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女工及未成工保护制度上传版

女工及未成工保护制度上传版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文件编号:BL-HRF01-2012-A/0编制: 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年日发布年月日实施1. 目的1.1为维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和减少女工及未成年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此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及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 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为公司内所有女工及未成年工(含临时合同工)。

3. 职责3.1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工及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工作程序4.1 工作就业保护:4.1.1 各部门在录用职工时,定级、工资调整等方面不得歧视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标准。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而拒用、辞退或降低其工资待遇。

4.1.2 人事行政部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1.3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4.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工作。

4.2.2.1 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 矿山井下作业;b)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2.2.2 女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b)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c)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d)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4.2.2.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b)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c)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d)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e)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f)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g)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i)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制规定1.doc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制规定1.doc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1文件编号:Q\SFR-O-03.02-Q07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编制实施日期:2012年07月11日1目的和范围为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其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范公司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公司的员工招聘,女员工的特殊时期工作管理过程2引用标准\文件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3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聘登记时仔细核实年龄,负责安排女员工的产假。

3.2工会负责监督公司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情况。

3.3公司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4定义无5管理程序5.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5.2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年龄,发现未成年员工,应及时汇报相关领导,一边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

5.3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安排对未成年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检查。

5.4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5.5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6 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7女工怀孕期间,公司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19号【颁布时间】2012-4-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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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SJE/ZY/AQ-30 批准:刘跃荣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2010年11月15日发布 2009年11月30日实施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依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手册》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有关条款编制,是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戢景云程玉龙孙志宇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 职责
4.1 人企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
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

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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