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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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的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经济交易、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票据伪造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人们对票据伪造的法律认识,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票据伪造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未经他人授权,非法制作、变造或者使用他人名义、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伪造人具有非法目的;(2)伪造人未经他人授权;(3)伪造人非法制作、变造或者使用他人名义、印章;(4)伪造的票据具有真实性。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伪造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伪造人应当赔偿因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返还票据:伪造人应当返还因伪造票据取得的他人财产。

(3)支付违约金:如果伪造人因伪造票据与他人签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伪造人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4. 票据权利人权益保护(1)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伪造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人的刑事责任。

(3)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防范票据伪造的措施1. 加强票据管理,提高防范意识企业和个人在使用票据时,应加强票据管理,提高防范意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完善票据制度,规范票据行为国家应完善票据制度,规范票据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票据伪造现象的发生。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一)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一)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一)摘要: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可是由于不法利益的的驱动,出现了票据伪造等严重危及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而且票据伪造人往往得款后逃之夭夭,因此就出现了风险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票据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据此可知,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最常用的分类是将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

下面分析风险承担问题时就将以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分别展开。

二、两大法系下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由于伪造的票据并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绝对免责,而此时持票人或者承兑人如果发现了票据伪造的事实,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伪造人,显然可以要求伪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会携款潜逃或者已经将不法利益挥霍殆尽无法归还他人所受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下产生了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下面就将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具体对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的时点主要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当票据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了出票伪造事实,则可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因为出票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票据,付款人自无付款之责。

在无法查找伪造人或伪造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2.付款人承担风险责任由付款人负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于票据已经付款的情形。

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作者:李伟群来源:《东方法学》2015年第05期内容摘要: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

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

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

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

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

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

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关键词:票据伪造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票据外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票据既可以作为付款的手段用于结算,也可以通过贴现方式获得融资,但其更主要的功能在于流通。

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之中,因此票据流通性乃是票据制度的灵魂。

由于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配套的信用市场还不完善,人们的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银行内控制度不严,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通过伪造票据从事诈骗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例如,2012年7月,章丘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涉案价值达30多亿元的特大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案。

同时期内,杭州、厦门、昆明等地陆续爆出多起金融票据案件,涉及资金规模多则900亿元,少则数百万元,多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

在多起案件中,伪造或根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仍扮演着主要角色,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面临考验。

〔1 〕从民事角度来看,近年来票据纠纷快速增加。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总金额为2.215亿元;2011年略有上升,诉讼标的总金额2.764亿元;2012年则有很大的变化,诉讼标的额急速攀升到13.31亿元。

票据的伪造法律后果(3篇)

票据的伪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扩大,票据的伪造现象也日益严重。

票据伪造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本文旨在分析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假冒他人名义,非法制作、变造、发行、使用、转让、承兑、贴现、付款等票据行为。

伪造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无效,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持票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伪造人应当承担因伪造票据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伪造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票据被伪造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伪造人与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被伪造行为人、伪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伪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被伪造行为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票据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票据伪造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

丙伪造了乙公司的汇票印章,并假冒乙公司名义,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票据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伪造票据背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伪造票据背书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人们对票据法律风险的认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伪造票据背书的概念伪造票据背书,是指伪造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伪造他人票据背书的行为。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伪造背书人签名或盖章;2. 伪造背书日期;3. 伪造背书内容;4. 伪造背书人的授权行为。

三、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1. 伪造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一种,伪造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人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拘役,并处罚金;(2)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伪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3)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3. 伪造人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4. 受害人可申请司法救济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伪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票据变造及法律后果(3篇)

票据变造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业务的日益繁荣,票据变造行为也日益猖獗。

票据变造不仅侵犯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

因此,深入研究票据变造及其法律后果,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票据变造的定义与特征(一)票据变造的定义票据变造,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的行为。

票据变造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如骗取他人财物、逃避法律责任等。

(二)票据变造的特征1. 票据变造的主体为非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人有权对票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而票据变造的主体则不具备这种权利。

2. 票据变造的对象为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票据变造并非针对票据本身,而是针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

3. 票据变造的目的是非法的。

票据变造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非法性。

4. 票据变造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票据变造行为往往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一)民事责任1. 恢复原状。

票据变造行为导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不符,票据权利人有权要求变造人恢复原状。

2. 损害赔偿。

票据变造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变造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请求返还。

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变造人返还变造所得的财物。

(二)刑事责任1. 民间借贷、票据诈骗等犯罪。

票据变造行为可能涉及民间借贷、票据诈骗等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贪污、挪用等犯罪。

票据变造行为可能涉及贪污、挪用等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1. 处罚措施。

对票据变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没收违法所得。

对票据变造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四、预防票据变造的措施(一)加强票据管理1. 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发行、使用、保管等环节的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主要(3篇)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主要(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其易于被变造,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签章、记载事项等进行变更、伪造、篡改等行为。

票据变造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票据的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等当事人,也可以是无关的第三人。

2. 票据变造的法律特征(1)票据变造的主体为非票据权利人;(2)票据变造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票据变造的行为具有欺骗性,破坏了票据的信用基础。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票据变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票据变造行为。

撤销票据变造行为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恢复原状。

2. 票据变造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伪造、变造票据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票款、赔偿损失等。

3. 票据变造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 票据变造行为的其他法律后果(1)损害了票据的信用基础,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2)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伪造票据有不同的责任,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责任的效力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1、对被伪造人来说,其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签章,依我国相关法律的签章原理,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来说,其以他人名义所伪造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其他责任。

3、票据上真实的签章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依然保持其原有效力。

4、对持票人来说,如票据伪造为出票伪造,则其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但是如该票据是从真实签章人处取得,该持票人仍可以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中国票据网提示,例如某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出票,但后手基于真实交易取得,任可向前手真实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或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只能对伪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5、对付款人来说,如其对伪造出票因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对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如为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也应由付款人自负责任;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审查的义务,如伪造的背书签章显示为背书连续时,付款人的行为为正确付款。

非票据责任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刑事责任则由刑法所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加以确定。

票据的伪造的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二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

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

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

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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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作者:李伟群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5期李伟群*内容摘要: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

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

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

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

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

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

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关键词:票据伪造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票据外责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十二五期间我国商法领域的工作重点——票据法修改”(项目批准号:11YJA820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票据既可以作为付款的手段用于结算,也可以通过贴现方式获得融资,但其更主要的功能在于流通。

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之中,因此票据流通性乃是票据制度的灵魂。

由于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配套的信用市场还不完善,人们的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银行内控制度不严,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通过伪造票据从事诈骗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例如,2012年7月,章丘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涉案价值达30多亿元的特大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案。

同时期内,杭州、厦门、昆明等地陆续爆出多起金融票据案件,涉及资金规模多则900亿元,少则数百万元,多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

在多起案件中,伪造或根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仍扮演着主要角色,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面临考验。

〔1 〕从民事角度来看,近年来票据纠纷快速增加。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的总金额为2.215亿元;2011年略有上升,诉讼标的总金额2.764亿元;2012年则有很大的变化,诉讼标的额急速攀升到13.31亿元。

〔2 〕虽然根据我国《票据法》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票据的转让流通有真实交易背景这个“硬约束”,但是在票据实务中,在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合同和发票的情况下开具汇票的事例却大量存在。

这些年,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东阳、余姚等地,一些中小企业经常利用票据信用的特点,虚构交易事实,进行非法融资,引发了不少票据融资问题。

〔3 〕2011年至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受理骗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多达29起40人,民间买卖承兑汇票刑事案件15起27人,涉案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其中半数以上案件涉及金额过亿元,最高到40亿元。

〔4 〕近年,我国民间票据市场管理较为缺失,各种不规范的行为也随之而来,融资票据大量发行,民间票据市场发展异常活跃,且暗流汹涌,问题很多。

例如,根据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撰写的《温州民间买卖承兑汇票问题调查分析》课题调研报告,浙江省永嘉县施某向胡某等23人借款3亿元。

由于资金漏洞太大,已经无法归还,为筹集资金,施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名,在收取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以此骗取资金1.6亿余元。

此案折射出承兑汇票市场管理混乱,法律规制不足,监管存在漏洞等诸多问题。

〔5 〕另外,我国票据法中最重要的票据制度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受让人(后手)通过支付对价从无权利人(前手)手中取得票据,且取得票据时无恶意和重大过失。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必须连续。

因此,无权利人为了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手)获得非法利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伪造原持票人的签章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再以自己名义签章转让给受让人(后手),以符合票据背书连续的形式要求。

第二,伪造原持票人的签章,直接背书转让给受让人(后手)。

采用这种方式的,其结果也同样符合了票据背书连续的形式要件。

由此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不管无权利人采用哪种方式转让票据,其都绕不过无权利人实施票据伪造行为这一法律事实。

诚然,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持票人的利益以保护现票据持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促进票据的迅速流通。

可是,在这个特定的场景之下,研究者往往着眼于对原持票人和现持票人的利益平衡进行精细的探讨,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票据责任的问题却鲜有延伸研究。

因此,票据伪造下两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责任追究成为该领域的一个盲区而常常被忽视。

对于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

在此,仅就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进行探究。

关于被伪造人的票据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在认识上比较一致,认为被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伪造中,形式上被伪造人的票据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其非依被伪造人的意思而完成,因此被伪造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是,出现表见伪造或者被伪造人愿意追认两种例外情况的,被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能否追认?伪造人若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因此伪造人名字没有出现在票据中,即便被伪造人愿意追认,其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研究。

如果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

就这两个问题,笔者将通过中日票据法学对比研究的方法,学习和借鉴日本成熟的经验来加以解决。

二、被伪造人的表见责任如果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之间有着一种比较特殊的关系,致使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伪造人有权进行票据行为而授受票据时,票据上的表见代行即告成立,被伪造人无法免责。

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与伪造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系,例如两者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夫妻关系或者父子关系。

伪造人以被伪造人名义签发票据时,第三人依一般社会人的常识,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伪造人具有正当的权限而取得票据。

另一种情况是,被伪造人将印章交给伪造人保管,伪造人却未经被伪造人同意擅自签发票据用于支付个人所付款项,第三人以为伪造人持有被伪造人交付保管的印章,判断其有权限签发票据而取得之。

此外,被伪造人对印章疏于保管而导致印章被盗,被盗后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票据伪造结果的发生,第三人以善意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者等,上述情形都是产生票据表见伪造的主要原因。

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认定票据被伪造人的表见责任,需要把握以下三个基本要件: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伪造人具有代行权限的情形。

第二,因伪造人与被伪造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致使第三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

第三,一方面,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道伪造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行权;另一方面,在造成票据被伪造这一结果上,被伪造人有可归责性,即存在过失。

我国学者认为:“票据伪造与表见代理发生竞合的时候,即某些票据伪造,在被伪造人与被伪造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民法上或者票据上的代理关系,被伪造人的责任可归入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处理。

” 〔6 〕该说主张采用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定的办法,用来追究被伪造人责任。

笔者称之为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

诚然,表见代理与表见伪造两个制度,都是对第三人的信赖给予保护,从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

可是,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

就前者而言,票据上有代理关系的表示,故票据上出现无权代理人。

而后者的票据伪造中,伪造人直接以被伪造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所以票据上没有出现无权代行人。

众所周知,表见代理的适用是以第三人信赖对方有代理权为前提的。

笔者认为,在票据伪造场合,伪造人根本没有在票据上出现,第三人对于直接对方具有代行权限的信赖也就无从说起。

所谓的对第三人信赖给予特别保护便无从谈起,表见伪造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失去了其重要的基础,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存在着自身无法跨越的难题。

如何帮助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克服这一自身的缺陷,让产生表见伪造的票据责任落在被伪造人身上,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票据理论来解决这一难题。

在日本学界,权利外观说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理论问题。

该说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被伪造人对于产生“伪造人有票据代行权限的虚伪外观”存在着归责事由;另一方面,票据取得人(不仅指直接第三人,还包括间接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伪造人有票据代行权限”之外观是真实存在的。

在这种场合,被伪造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7 〕在票据法学领域中,以“票据王国”自称的日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票据法理论体系,其成熟的票据法学理论可资参酌。

目前我国票据法理论的整体研究水平,客观地说,尚不具备日本那样比较全面完整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对于被伪造人表见责任方面的研究,更无法期待在短期内建立相对应的理论架构。

笔者认为,解决表见伪造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借鉴日本的权利外观理论,来完善和充实我国的票据理论。

借鉴日本权利外观说,对于推动我国票据伪造理论的发展有着以下三点启示作用:其一,在追究伪造人表见责任方面,权利外观说相较于表见代理类推适用说,有着较宽的适用空间。

因为权利外观说认为,只要票据取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信赖“伪造人的票据行为具备了同被伪造人授权下实施的票据行为一样的外观”,即可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其二,运用权利外观说解决表见伪造问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票据伪造行为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例如,伪造人未尽谨慎义务,存在印章保管不慎的过失等。

第二,被伪造人与伪造人之间有着一种特殊的关系,使第三人足以相信伪造人是被伪造人的代行人,具有代理进行票据行为的权限。

在此场合,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由被伪造人承担。

其三,进一步解读该票据理论,发现其优点有二。

第一,权利外观说强调的是对外观信赖的保护,从而可以巧妙地跨越“因票据上没出现伪造人名字而无法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障碍。

第二,它不仅仅限于取得票据的直接第三人,即使是间接第三人也能得到保护,从而对票据取得者有效地进行统一保护,实现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之目的。

笔者认为,权利外观说理论具有其他学说无法可比的优越性,故该说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三、被伪造人追认的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项是有关票据伪造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该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第4条又规定,票据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就其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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