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社会法(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2)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
县级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
制经济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3)(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制度《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
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
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2)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①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②精神正常。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社会法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层⾯的社会法,专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层⾯的社会法,指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妇⼥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保护法等;⼴义层⾯的社会法除上述法律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最早出现于西⽅资本主义国家产业⾰命时期。
1994年7⽉5⽇《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1995年1⽉1⽇起施⾏。
劳动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
但是,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些问题。
2007年6朋29⽇,全国⼈⼤常委会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1⽇起正式实施。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适⽤范围 1、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适⽤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因此,劳动法适⽤于企业(包括:企业法⼈、合伙企业以及个⼈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法的宗旨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法的宗旨 劳动法的宗旨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条都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般称之为劳动权或⼯作权;(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依法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9)依法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的权利;(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4)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C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
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
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
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3)

公告期不同
3个月
一般情形下为1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申请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
没有顺序限制,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财产代管结束
①对于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②对于财产关系,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③对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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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法人
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等)
5. 关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内 涵
情 形
有效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属于民事法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
不具备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绝对的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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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社会法(3)
三、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一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合法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是有关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制度。
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不同。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和当事人一方单方解除。
其中,单方解除包括:
(1)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
第一,试用期的解除权。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错解除权。
在劳动者存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法定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经济性裁员的解除权。
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效力向后消灭。
《劳动合同法》第四季度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跞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程序,而后两者为必经程序。
为为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即对于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争议金额较少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
具体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