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度薪酬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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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说明

国资委监管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说明
所在地区代码填写依据为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4. 所属行业码
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 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5. 经营规模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 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中小型企业划 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以及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 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 列,具体分为:1 大型 ,2 中型,3 小型。 6. 组织形式
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六个零。 地方企业:地方国企填写各省(市、自治区)代码。填写依据为国家统计局《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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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专门为新疆建设兵团新设一个代码 660000,其下属 企业按此填写隶属关系代码。
如果右侧单元格没有显示相应文字,没有影响,只要保证左侧单元格中的代码 填写正确即可。 3. 所在地区
项目 (一)资产总计(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元)* (三)利润总额(元)* (四)企业增加值(元)* (五)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元)* (六)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元)* (七)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实发数(含劳务派遣费用) (元)*
提示:以上信息按照贵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填报
二、 企业职工薪酬信息
4. 问卷开发环境 本问卷是基于 MS Office 软件中的 Excel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具进行开发的,主要适用于
Excel2003 版和 2007 版。如果出现自动关闭或乱码等问题,请将您电脑 Office 系 统更新为 2003 版或 2007 版。 5. 问卷填写形式

国企改革座谈会讲话1

国企改革座谈会讲话1

国企改革座谈会讲话1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总结xxxx年工作,安排部署xxxx年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文通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先讲两点意见。

一、xxxx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我们进一步保持了企业效益平稳增长。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积极探索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以经济活动监管为主向以经济效益监管为主转变、以引入国有资本为主向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转变,确保全市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全市监管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20.4亿元,利润总额2.4亿元,实现税费1.2亿元,入库税费1.1亿元。

其中,市属出资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4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5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7%、4. 8%。

过去一年,我们进一步打通了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通过深化改革,充分挖掘潜力,集中做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新增资产规模30亿元,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形成松散的“1+N”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集团模式和紧密的国有资本运营投融资模式,集团公司信用评级为AA,注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成为全市唯一具有AA信用评级的投融资实体企业,也是全市唯一同时具备直接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募集公司债、短融、中票、集合票据等多种投资融资的资格主体。

过去一年,我们进一步扩大了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在xxxx年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基础上,去年又成功发行了月利率4.3‰,5年使用期限的5亿元中期票据和月利率4.1‰,使用期限7年的13亿元企业债券,属全省xxxx年发行最低利率的企业债券。

累计为巴中市新城建设公司、建丰林业等企业对外信托融资和向银行贷款担保34亿元,实现了低成本、高效力直接融资。

与此同时,不断扩大市正德担保公司和鑫园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扩充直接融资品种和渠道,扩展非融资性担保市场,放大担保贷款规模,实现融资担保贷款10.5亿元,服务于巴中重大基础设施BT项目回购、信托资金偿还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哈国资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2〕46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国有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及省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在借鉴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三章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整第四章企业工资总额的清算第五章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和指导出资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调控,和谐分配关系,科学建立企业工资管理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报酬(含经营者年薪)总额,其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与注重公平的原则。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相关指标计算口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薪酬确定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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