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通知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司法局等关于在全市公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司法局等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庆人办发[2007]47号【发布部门】中共安庆市委员会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司法局安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9.12【实施日期】200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司法局、安庆市政府法制办、安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庆人办发[2007]47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法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省属驻宜各有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74号),决定10月份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考试。
为确保我市考试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现将我市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按照《公务员法》列入实施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领导成员和机关公务员(含已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实施公务员管理的省属驻宜单位领导成员和机关公务员。
二、工作安排(一)考试内容考试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部门、行业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
公共法律知识试卷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命题,范围为省依法行政知识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考试大纲(见附件);部门、行业专业法律知识试卷命题,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组织,试卷试样由省政府法制办审定。
本次考试实行开卷方式。
(二)时间安排公共法律知识考试按省安排的统一时间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属驻宜单位的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由市统一组织。
部门、行业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时间由省直各部门决定,各单位按省主管部门的要求时间组织考试。
(三)巡考检查省、市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在公共法律知识统考时进行巡考,对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进行抽查。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合府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8〕23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67号)要求,现就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申请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2017年4月1日前行政执法资格已到期的,从事或者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取得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委托行政执法资格的,因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乡镇综合执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等领域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请省巢管局,市公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肥西县花岗镇,长丰县下塘镇统计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填写执法资格认证报名表(见附件),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于4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
市政府法制办将于4月中旬组织上述领域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一)考试报名2018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单位集体网上报名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名。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登录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中层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校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学校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试对象:拟提任的中层干部。
三、考试时间:一般在任前公示期间。
四、考试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办法》为基本教材,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考试方法:对拟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在自学的基础上,由普法工作小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一)把定期开展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纳入长期工作计划。
(二)本制度实施后提任的中层干部,在提任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考试。
(三)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与任职试用期制度相结合,本制度实施后,在提任后一年内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一般按考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七、实施时间: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文(2)一、考试目的与依据本考试旨在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和法律基本原理、行政法律、教育法律、劳动法律等相关法律知识。
2. 考试形式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分为单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两部分。
单项选择题占总分的80%,案例分析题占总分的20%。
三、考试安排和要求1. 考试安排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人事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参试人员。
考试地点为指定的考场。
2. 考试要求(1) 考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前往考场,携带身份证件并准备好相关考试工具。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增强我分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分局实际 , 制定本制度。
, 拟第二条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提拨任用为领导干部的人员, 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领导, 具体由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任职前两年内参加党校( 行政学院 ) 或组织 ( 人事) 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 累计达 40 课时以上 ,考试合格的 , 可以免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 , 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 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 , 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
第六条考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与任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 各占 50%.) 。
第七条题库的建库、更新和试卷的命题工作由组织部同人事局负责 . 题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考试时间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 . 具体考试时间由组织 ( 人事 ) 部冂提前通知。
第九条试卷满分为(60 分以上) 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
100 分, 答卷时间 150 分钟 . 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9 分以下 ) 两档。
第十条考试不合格的 , 可补考一次 . 补考仍不合格的, 本次不得提拨任用 , 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任用。
第十一条考试卷内容严格保密 . 组织命题的考务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卷. 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其他舞弊行为的, 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并不得提拨任用。
,独立完成答经查属实第十二条考试结果由人事局向组织部报告,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考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中基协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2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提高基金经理的执业水准,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我会承担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组织工作。
根据我会《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拟任职基金经理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参加考试。
二、报名申请考试的人员需符合《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在做出拟聘任决议至少5个工作日前向协会预约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的时间,并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公司推荐拟聘任基金经理参加考试及预约考试时间的函;(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五)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六)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协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报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回复意见,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约定考试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应考人员不能应约参加考试的,应提前2天与协会另约考试时间。
三、考试(一)考试内容。
考试主要涉及证券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投资、估值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二)有效期。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拟任职基金经理通过考试后一年内(以考试成绩单发放日期为准)未被公司聘用的,如申请基金经理注册需重新参加考试。
(三)考试。
应考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考场,并携带与报名材料相同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法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教育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建立党员、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条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参加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对象为局机关和市直学校中由市教育局党组任命的党员、干部。
考试成绩作为党组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管理规范、严肃认真的原则,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等党纪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行业纪律规定等。
第五条实行开卷考试,测试在指定的封闭场所集中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统一阅评,并负责将考试成绩及时通报局人事科和应试者本人。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周内本人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考试成绩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
局人事科负责向局监察室提供应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0日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时间:2015-01-28 15:06:28 来源:安全与法规处作者:浏览:130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处室、机构:为提高我社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没参加考试的要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和仍不参加考试者不予任命。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三、考试方法
1、考试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方式进行。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实行闭卷考试,40周岁以上的实行开卷考试。
2、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命题范围和类型。
3、考试在局党组会议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一般提前7天书面通知参加考试者做好迎考准备,自下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完成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对局党组任命的各股室负责人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考试人员范围
拟任命的各股室负责人。
二、考试内容
《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各分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全市公务员参加全省统一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洛治市办…2009‟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方案》2、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名单附件1: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全市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法治城市的目标任务,本着以考促学、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自觉性,提高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考试对象局机关、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涧西分局、西工分局、老城分局、瀍河分局、龙门分局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考试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命题范围:《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简明读本》四、考试时间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上午8:30至10:30,8:20前所有人员进入考场。
五、考试形式本次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
开卷考试采用A卷,闭卷考试采用B卷。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均实行闭卷考试。
考试由局人事科、法规科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期间,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巡视组,对各单位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六、考试地点(一)闭卷考试:在局12楼西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局参加闭卷考试人员考场负责人:符志强监考人员:郭召伟、范洛生(二)开卷考试:共分三个考场1、第一考场:局8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局领导参加开卷考试人员考场负责人:李登峰监考人员:陈卫刚2、第二考场:局7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局机关和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参加开卷考试人员考场负责人:孙社立监考人员:赵刚3、第三考场:在局6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各分局参加开卷考试人员考场负责人:何永欣监考人员:鹿文尧七、要求(一)努力学习,认真备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全县教育系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各教育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的通知》(麟教体发〔2012〕355号)要求,12月4日全国法制日前后在全县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中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现将《陕西省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尽快组织考试。
考试结束后,各单位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成绩册及试卷(城区学校各3份,其余学校、单位各2份)报送局教育股。
2012年12月5日麟游县教育系统2012年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册单位:(盖章)考试时间:考试人数:参考人数:合格率:(60分以上)陕西省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试题一、填空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9.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小时,小学不超过小时。
二、单选题(共 15 题,每题 2 分,共 30 分)1.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2.《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民主集中制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A.1986 年4月1日B.1995 年9月1日C.2006 年9月1日D.2008 年9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A.9 年B.6 年C.12 年D.15 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A.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B.保护教师合法权利C.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8.国家用于全面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行为的基本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9.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地域范围是:()。
A.只能在部分省(市)适用B.全国范围适用C.只能在所工作的学校适用D.只能在部分的县(市)适用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起取得法人资格。
A.申请日B.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C.第一次招生之日D.学校基础设施建成之日1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A.16 周岁B.15 周岁C.14 周岁D.18 周岁12.根据《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米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A.100 米B.150 米C.200 米D.300 米13.()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
A.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B.出示身份证件标志C.特殊人群进入标志D.成年人禁入标志1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60 日B.30 日C.90 日D.365 日三、简答题(共 5 题,每题 7 分,共 35 分)1.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2.教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四、论述题(任选一题,15 分。
要求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思路清晰,语言简练,不超过 2000 字)1.试论依法行政与职能转变。
2.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防止和纠正。
3.试论依法治校与学校制度建设。
4.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
5.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渗透法律知识。
陕西省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答案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优先发展。
2.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
4.特殊、优先。
5.义务教育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6.法制教育。
7.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8.校长。
9.同等,办学自主权。
10.8,6。
二、单选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1.A2.B3.B4.C5.C6.A7.D8.C9.B 10.B 11.D 12.C 13.B 14.A 15.A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7分,共35分)1.答:(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答: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4.答: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答:(一)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二)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三)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四)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六)国家实行学位制度;(七)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八)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四、论述题(任选一题,15分)要求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思路清晰,语言简练,不超过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