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
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注意只是“可以”。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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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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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难以将其引渡,政府不得不特案处理,承诺对 其不处死刑。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 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 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 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7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 1986年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 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 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 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 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官员等,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 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注意: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 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 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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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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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 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 (2)我国驻外使领馆。 • 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 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 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 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人原则,也称为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 用。
• 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 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综合型的刑事管辖体系的 要求
•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 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 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 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涉 及下述两个方面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港澳台地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刑法对其没有适用效力。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 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 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 适用这条规定,需要明确我国刑法对外 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 罪的刑事管辖权存在两条限制:
• 其一,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 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
隔地犯属地管辖的具体标 准
• 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 离) •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隔地 犯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这里包括三种 情况:
• (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 发生在国外,如在境内开枪,射伤境外人员。 •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 国境内,如从境外向我国境内投掷炸药,投掷 炸药行为发生在境外,而炸药爆炸炸死炸伤受 害者的犯罪结果则发生在境内。再如网络犯罪 • (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上述情况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 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安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都有管辖权。 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国公民,而且陈丹蕾目前 在中国警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而且从人权保护 和国家主权的角度来讲,中国管辖具有不可忽 视的优越性。至于美国,由于犯罪地在美国境 内,根据属地原则美国也享有管辖权。美国法 院管辖此案的惟一优势来自于取证方面。因此, 案发后美国警方对现场勘察和取证的时间、范 围都比中国警方要有优势。
• 按照我国现行《引渡法》以及和美国之 间的司法协助现状,陈丹蕾是不可能被 引渡的。首先,我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签 订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因此不负有国 际法上的引渡义务。其次,根据我国 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第8条明确规 定的不被引渡情况之一,即被请求引渡 人具有中国国籍,这属于强制性规范。 也就是说,外国请求中国引渡中国公民, 中国是不会同意的,即使中国与该国之 间有引渡方面的国际条约。
• 其二,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 作出这种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 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访问考察人员、 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权
•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 法。”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 管辖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含义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通或补充的规 定。 • 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 其三,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 为惩治日益严重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 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因而,在 这部单行刑法施行后,惩治破坏外汇管 理犯罪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根据该决定定罪量刑。
• 2、属人原则,也称为国籍管辖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这一原则多 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 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 国 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 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 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刑法。
四项原则的优劣分析
• 上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具正确性 又各有局限性。
• 单纯实行属地原则,能直接维护国家领 土主权,但一旦遇到本国人在本国领域 外犯罪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 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则无法适用本国刑 法。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 的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 范围问题。
•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刑 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不是截然分 开的,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 构成刑法空间效力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 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 题作出规定。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 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 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 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四项原则的优劣分析
• 普遍原则的法律基础并非本国刑法,而 是国际公约、条约;其针对对象限于劫 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人员、 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这说明其适用范 围本身是狭窄的。同时,各国的阶级利 益与政治观点都可能导致国际犯罪界定 范围的差异。
综合型原则的采用
• 基于此,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 法中对上述原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 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 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含义
• 我国刑法第6条确立属地管辖的同时, 规定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发 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旦存在法定的 特殊情况,则排除我国刑法的适用。此 处的我国刑法,应当指狭义的刑法,即 刑法典。据此,刑法第6条所说的“法律 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四种:
• 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 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 证正常执行职务,驻在本国的外交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需要指出,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尊 重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不能任意违法犯罪。 一旦违法犯罪,便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等。
•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既判力效力的承认 问题
• 根据刑法第10条规定,我国公民在领域 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予 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 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际情况 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过 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 活性的统一,较为合情合理。
the Scope of the Validity of Criminal Law
•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内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