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业主封阳台物业败诉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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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阳台封窗法律案件(3篇)

顶楼阳台封窗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旧小区的居民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纷纷对住宅进行改造。

其中,顶楼阳台封窗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在封窗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顶楼阳台封窗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述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居住在顶楼,担心安全问题,决定将阳台封窗。

在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自行联系施工队进行了封窗。

封窗完成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李某未经同意私自封窗,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遂要求李某拆除封窗。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拒绝拆除,导致矛盾升级。

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封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是否有权自行封窗?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封窗?3. 若业主拒绝拆除,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业主,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对房屋进行改造,应当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李某在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封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李某应拆除封窗,并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因拆除封窗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1. 业主是否有权自行封窗?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在封窗前,应当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拆除封窗?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权制定和实施小区规章制度,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对房屋进行改造,应当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封闭自家阳台与物业管理权是否相悖

封闭自家阳台与物业管理权是否相悖

产损失 ,并补偿 5万 元的精神赔偿 。 反 诉被告美 时净公 司认为 ,保安 服务只是 为 维护物 业管理 区域的公共 秩序而实施 的防范性安
全保卫 活动 , 并不 能消除小 区内盗窃案件 的发生 ;
也不能 因为提供 了保安 服务 ,就必须 保证小 区内 每个 居 民人 身和财产安 全不遭受不法 侵害 。本 物 业管理 公司聘请 的保安人 员经过 了专 业培训 ,均 持有上 岗证 ; 作案嫌疑 人员非小 区内住户 ,系 且
陈 先生 封 闭 自家 阳 台 时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必 须 表 明 和 宣 示 立 场 ,也 就 是 说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行 使 反 对
该 行 为 的物 业 管 理 权 ,根 本 不 是在 行 使 一 种 可 以
的整体美观 、市容环境 及其 他公共利益 ,故对原 告美时净公司 的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 同时 ,反诉 原告陈先生和林女士与反诉被告 美时净公司签订 了物业 管理服务合 同,可 以认定 双方存 在着合法 的物业 服务合同关系 ,故双方均应受 到物业管理 服务合 同的约束 。本案 中,反诉被告美 时净公 司
20 0 9年 7月 1
与 业 主 签 订 了物 业
自封 闭 阳 台” 。
作 为 海 景 公 寓 闭 ,存 在 着 不 安 全
20 0 9年 1 O月
的保 安 既 未 对 他 们
天 陈 先 生 已外 出度 本 电 脑 ,翻 越 陈 家
长 时 间精 神 恍 惚 , 成 灰 色 塑钢 窗封 闭
业主 已购 买 的房 屋 。在此 种不合理 的情 况下 ,包 括 陈先生 在 内的业 主们 ,无奈之 下只好在 上述违 反 法律 的合 同上签字 。可见 , 上述合 同是无效 的。 请 求法院依法 驳 回原告 的诉讼请 求。

业主封闭阳台案物业二审被判败诉.doc

业主封闭阳台案物业二审被判败诉.doc

业主封闭阳台案物业二审被判败诉9月19日下午,长安新城的12户业主终于吃下一颗定心丸。

他们自行封闭阳台并不像物业所说的属违约要自行拆除。

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业主的行为并无不妥。

纠纷原委不签约就不给钥匙长安新城位于丰台岳各庄桥的西北方向,该经济适用房吸引了大量的买主,李恕就是其中一员。

2002年的6月30日是李恕拿钥匙的日子,之前,小区物业———大成物业准备了《房屋管理公约》、《装修细则》、《业主公约》等几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让业主签字。

“里面的约定太多了,我没细看就签了字。

”李恕表示,他不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在开发商“不签就不给钥匙”的态度上,看不看约定意义不大。

当看见房屋后,李恕知道一场纠纷避免不了了。

房屋北面阳台是封闭的,而南面则是一个由不足1.1米的护栏挡住的开放式阳台。

可购房合同附件中清楚地写着白色塑钢窗封闭阳台。

“开放式阳台既不利于冬天的保暖和夏天的隔热,也不利于防盗防尘。

更可怕的是,护栏不足以保护儿童的安全。

”历数了开放式阳台的弊病后,李恕等业主找到大成物业要求统一封闭阳台,但遭拒绝。

物业拿出了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里面非常明确地告知了业主不能擅自封闭阳台,并称购房合同里写明的封闭阳台并不能理解为所有的阳台。

最后,着急装修的李恕等18户业主还是为各自的南阳台统一装上了白色塑钢窗。

法院判决该合同没有约束力数天后,其中的12名业主被物业以违反合同为由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自行拆除塑钢窗并将阳台恢复原状。

一审法官许琳认为,购房合同是开发商预先拟订、没有与业主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明确了装修标准为“封闭白色塑钢窗阳台”,业主有理由相信南阳台也为封闭式。

因此当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审批前没有与业主协商或通告,因此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结果,一审驳回了大成物业的诉讼。

败诉后,大成物业不服,以业主擅自封阳台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上诉至市二中院。

四川成都:一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诉请拆除法院:驳回诉请

四川成都:一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诉请拆除法院:驳回诉请

四川成都:一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诉请拆除法院:驳回诉请住房临近马路噪声太大,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高某为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私密保护,按照小区前期已经由开发商统一封闭阳台的样式颜色封闭自家房屋阳台,物业公司以高某未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为由,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

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

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时,被要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同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栋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封闭。

物业公司则以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得封闭阳台等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等,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部分业主要随意封闭阳台怎么办

部分业主要随意封闭阳台怎么办

部分业主要任凭封闭阳台怎么办xx某大厦入伙前,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考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听取关于方面建议或建议或意见,做出了“主阳台允许用白铝材、白玻璃、统一规格平开窗封闭”的规定。

可一入伙,这一规定就遭到了部分业主的质疑,他们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要求依照自己的思路来封闭阳台。

有些业主听了管理处的说明,了解管理处的初衷是为了保持大厦外观的统一,也就快乐地接受了。

可仍有部分固执己见,甚至成群结伙,一天几次地到管理处来横加指责,闹得沸沸扬扬。

在这种情形下,管理处先用了个“缓兵之计”。

向有意向向见的业主说明,管理处的方案可以马上做进一步论证,看能否为大多数业主所认同,但在未做最后确定前,各自的方案也不要急于实施。

把他们暂且稳定下来之后,管理处做了一个调查,发觉持有异议的业主只有二十多户,并不占多数。

只是因为他们都是沙头角本地居民,互相熟悉,简单连成一气。

有了这个底数后,管理处原来可以强制要求这部分业主执行既定的封闭阳台的规定,但还是希望能说服他们,让他们自觉自愿地去执行(这个思路对头,尽管强按牛头也能喝水,但难免结怨)。

于是,确定来个“各个突破”。

比如X楼X座的谢先生,是盐田港集团公司的高级职员,他们公司几位同事都是东和大厦的业主,都不认同管理处的阳台封闭方案。

有一天晚上,他到管理处咨询办理装修手续的问题,趁这机会,主管工作人员与他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长谈,从管理处制订方案的动身点到这个方案的优点,再通过比较指出他们那个方案的弊端,最后他心悦诚服地接受了管理处的方案,然后他又说服了自己的几位同事(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

就这样针对利用业主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做说服动职工或职工或员工作,渐渐地规定执行起来顺当多了。

期间,也有极个别业主是横竖不听,不管管理处如何作说明,还是自行其事,甚至扬言“我就不按统一规定封窗,你们能拿我怎么样?”。

对此,管理处态度上还是和和气气,但管理上寸步不让,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汇编送到他面前,让他自己了解和体会应当如何去做(送法上门,应当说也是一种服务),然后再给他发去限期整改通知单,最后他只得依照规定推倒重来。

封阳台的判例

封阳台的判例

封阳台的判例
封阳台的判例主要涉及建筑物的使用权、物权保护以及公共区域和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些封阳台的判例:
1. 封阳台影响绿化和美观
在某小区,有业主将阳台封闭,导致阳台无法进行绿化和美化。

法院最终判决,封阳台行为侵犯了小区的美观权和绿化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

2. 封阳台导致噪音扩散
一位业主封闭了阳台并安装了玻璃窗,导致阳台成为了扩散噪音的区域。

与此同时,其他业主也因此受到噪音干扰。

法院判决认为,封阳台行为应当限制于不影响邻近业主权益的范围内,要求业主对噪音问题进行整改。

3. 封阳台影响楼道安全
一些业主在楼道外扩建或封闭阳台,导致楼道狭窄并影响逃生通道的使用。

法院裁定,业主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封阳台的具体法律判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封闭阳台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尊重公共区域和他人的权益,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最好在进行任何封阳台行为前,咨询专业人士或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

阳台封窗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阳台封窗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住宅阳台封窗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阳台封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益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报告以一起阳台封窗引发的纠纷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在自家的阳台进行封窗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阳台封窗的尺寸扩大,导致邻居李某家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抗议,要求其拆除擅自扩大尺寸的阳台封窗。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阳台封窗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张某在阳台封窗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

2. 阳台封窗是否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擅自扩大阳台封窗尺寸,导致李某家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3. 阳台封窗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纠纷:(1)与张某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就阳台封窗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邻里关系。

(2)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反映。

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拆除擅自扩大尺寸的阳台封窗,恢复采光。

四、案例分析结论1. 阳台封窗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阳台封窗过程中,应尊重他人权益,避免侵犯相邻权。

3. 阳台封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启示1. 居民在阳台封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纠纷发生。

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

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

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提要:律师说法]我们知道,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自己所购的房屋就享有一种不动产物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2004年2月,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5年1月前交付房屋(用途为住宅),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然而,张先生于2005年1月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前后阳台并未封闭,只是在阳台外围构筑了一些铁栏杆。

此后,张先生多次就阳台问题与开发商及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便自行将阳台封闭。

该物业管理公司向律师咨询:能否以张先生的行为违反相关物业管理协议,擅自装修,严重影响小区整体外立面的统一与观瞻,妨碍正常物业管理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律师说法]我们知道,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自己所购的房屋就享有一种不动产物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于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因此业主在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只要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自由行使之。

但如果业主在自己的房屋乱搭乱建或装修产生如下后果:1、改变原房屋结构,影响整个建筑原设计或施工计划;2、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共有业主的权益;3、影响其他单位或几个业主的通风、采光或出行等相邻权益;4、其他附带产生的有关环境污染、消防、防盗等环保或社会治安方面的不良后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具体到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属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张先生的行为又是否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呢?按目前通行的说法,个别业主自行封闭阳台的行为并没有损害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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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业主封阳台物业败诉省高院:物权高于"小区整体美观" 不许业主封阳台物业败诉省高院:物权高于"小区整体美观"?
“我想安装封闭阳台,但是物业不同意怎么办?”翻开南京不少小区的网络论坛,这样的疑惑普遍存在。

由于安装封闭阳台带来的不同看法,让不少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重重,甚至南京有小区曾经为此发生过流血冲突。

然而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一起安装封闭阳台纠纷中,当上被告的业主却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这起被江苏高院视为经典的案例说明:物权高于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

[案件] 封闭阳台惹出官司?朱女士是南通天安花园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入住之前她并没有想过要安装封闭阳台。

“房檐过窄,一下雨阳台就有积水。

另外,我的房子靠着马路,噪音大、灰尘多,对我的生活质量影响不小。

”朱女士说,为了美观起见她特意安装了无框阳台。

然而即使是无框阳台,也让她和物业的矛盾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物业拿出了朱女士在领取钥匙时签订的《天安花园物业管理公约》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改变立面”。

而且,在朱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也写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朱女士承认自己在合同上签过字,但是她也有想不通的地方:“房子是我买的,我在自己家阳台上安装,怎么就不行了呢?”“你作为业主对阳台有支配权,但不代表你有任意使用的权利,阳台从设计到交付,都是不封闭的,这符合国家规范和阳台的功能,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方面解释说,“阳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晾晒等,你要求阳台具有‘安全、防尘、防噪音’的功能,是对使用阳台权利的扩大。


在物业看来,白纸黑字的合同,还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名,这还有什么好说的?由于朱女士拒绝拆掉阳台,物业以违约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将阳台恢复原状、确认《补充协议》条款的合法有效。

[法院]3个要点判决物业败诉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均判决物业败诉。

在三个判决要点上,法院将道理说得非常透彻。

要点一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朱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

阳台作为附属于
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朱女士享有专有所有权。

《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

封闭阳台本是业主行使“物权”范围内的行为,而物业公司以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要点二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朱女士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性要求。

她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要点三物权高于“整体美观”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

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

这与将阳台封闭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然而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说法]利益博弈让业主能装封闭阳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认为,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加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审判结果对于权利保护、社会效果可能带来的影响。

这起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小区和社会等各方利益的一场博弈。

朱女士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如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因此限制她封闭阳台,又会侵犯她的正当权利,两者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因此,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供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

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只在特定情况下,如处于风景名胜区、城市主干道等,方能凌驾于业主意志之上。

因此,就本案而言,依“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的衡量原则,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律师观点:
1、业主委员会定??物业没有权利定政策;
2、只要在阳台范围内进行封闭,不影响他人或者他人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那么业主有权利封闭阳台。

物业对封闭阳台有监督的权利,但没有禁止的权利。

3、物业无权限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4、如果不侵犯他人权利,物业无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5、封阳台并没有超出自家产权面积,也没有侵占公用空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干涉。

6、你买房时被骗了,露台所有权不归你所有,属于整体业主的共同所有,你无权占为己有,不光物业能管,政府有专门管这个投诉的部门,除非别的业主不想理这事,否则业主委员会有权力和你打官司,你肯定赢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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