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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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法律法规ppt课件

十、献血前后注意事项
保证充足的睡眠 部分献血者在初次献血后,会出现疲倦、嗜睡的感觉, 而充足的睡眠是缓解不适症状的最好方法。献血当天还 应避免剧烈运动,接受穿刺的手臂也不可过度用力,还 应避免从事高空、高温作业及驾车。
十、献血前后注意事项
适当增加营养 科学测定表明,健康的适龄成年人一次献血200-400 毫升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献血所丧失的体液,经过正常 合理的饮食很快就可以恢复。 ★ 多饮水或汤,以补充体液。 ★ 补充蛋白质和富铁食品,如猪肉、牛肉、动物肝脏、 动物血等。由于韭菜、芹菜、菠菜可影响食物中铁的吸 收,所以应少吃。
▪ 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 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 一年者。
▪ 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 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 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七、哪些情况应推迟献血
▪ 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 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 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 满三个月者。
九、冬季献血后 怎样进行护理
寒冷的冬季,尤其是在北方,刺骨的寒冷让人们不 要说献血,就是出门也带着几分犹豫。根据以往的经验, 我国北方很多地方因为人们不愿意献血而导致供血紧张, 然而病人需要输血却不会因为冬天而停止,仍然需要我 们挽起袖子去拯救生命。
十、献血前后注意事项
据科学证实,献血一年四季其 实都一样,冬季献血同样不会影 响健康。冬季人们往往因为缺少 活动造成身体代谢减慢,而献血 则会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因此 冬天是适宜献血的季节,经常献 血还可以降低血脂、预防心脑血 管疾病的发生。那么,这个季节 献血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 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 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 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 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 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第二条 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
第九条 采血条件及数量
•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 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 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 集血液。
第十五条 应急用血
• 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 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 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 血安全。
第十六条 临床用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 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 献血的社会公益性 宣传。
第六条 社会动员
•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 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 加献血。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 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 补贴。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 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 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 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 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第二条 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
第九条 采血条件及数量
•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 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 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
•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 集血液。
第十五条 应急用血
• 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 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 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 血安全。
第十六条 临床用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 液。
•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 献血的社会公益性 宣传。
第六条 社会动员
•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 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 加献血。
•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 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 补贴。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 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PPT87张课件

ABO血型分类
ABO血型系统(ABO blood group system)是1900年由奥地利血液专家 兰特斯坦纳提出的,是人类血型系统 中最早发现、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型 系统之一。并创立了输血理论。
ABO血型分类
血型
红细胞上 抗原
血清中 抗体
A
A
B
B
O
-
AB A、B
抗-B
抗-A 抗-A 抗-B
2009年9月,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 38岁的张凯(化名)被查出艾滋病。
视频:职业卖血全过程
章前案例: 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思考:应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我国的采供血 及临床用血的管理?
中国爱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 (2007)
来源:2007年11月30日《健康报》 发布:卫生部部长陈竺
隔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血站。当记者提出 想看看一名“献血者”的身份证时,遭到了拒 绝。血站工作人员解释说:“‘献血者’不愿 意拿出来,我们也要保护他们的隐私。”尽管 法律规定一次献血采集量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但是,记者在暗 访中发现,这个血站有明显的违规行为。血站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进血量少、用血 量大,江苏的许多医院储血量不足,临床用血 紧张。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卖血”能在这个 血站堂而皇之存在的原因。
子女血型 O、A A A O、B B B A、B、AB A、AB A、B、AB B、AB A、B、AB
血液的不安全性
输血可能传染多种疾病 血液病毒标志物的检测存在窗口期 试剂灵敏度的限制可能造成漏诊
窗口期
是指病毒感染后可直到可以检测出相应的 病毒标志物前的时期。处于窗口期的患者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病毒感染,但是病毒标 志物检测仍然呈阴性。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汇编.pptx

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
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
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
合医院内。
•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采供血机构的分类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 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 构可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确保采 血用血安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①国家提倡并指导择 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所谓患者自身储血。是指患者在 手术前先将自己的血液提前抽出储存起来,待手术时将提 前献出的血液再回输给自己。这样既有利于身体的健康, 又可以保证用血安全。②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 社会互助献血。血站应当建立相应制度,改善技术条件和 设备条件,向开展亲友、社会互助献血的医疗机构提供方 便、及时、安全的服务。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献血法》规定,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 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
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 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述 费用。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学献血法讲解PPT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 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 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 的健康检查;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 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 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 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 测。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不得买卖。
(4)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课件讲 解
(1)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 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 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制定本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 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 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 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 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 血安全。
(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 液。
(4)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 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 的健康检查;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 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 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 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 测。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不得买卖。
(4)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课件讲 解
(1)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 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 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制定本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 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 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 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 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 血安全。
(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 液。
第四章--献血法律制度

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法》及其配套法规的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 的阶段。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献血有损健康?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8% 一般成人的血液总量为4000~5000ml 血液: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 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不得使用原料血浆,脐带血
成分输血:根据不同患者不同需要输入血
液的不同成分。 血浆:-20℃以下 全血.红细胞:2-6℃ 血小板:20-24℃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 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 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献血有损健康?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8% 一般成人的血液总量为4000~5000ml 血液: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 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不得使用原料血浆,脐带血
成分输血:根据不同患者不同需要输入血
液的不同成分。 血浆:-20℃以下 全血.红细胞:2-6℃ 血小板:20-24℃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 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 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献血的法律规定新PPT课件

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①取缔;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⑴非法采集血液的。 ⑵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⑶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 血站:
⑴违反有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③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 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 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5.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 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五、献血者的权利
1.献血前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2.献血后领取《无偿献血证》。 3.自身需要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
检验等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 以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免交或减少交上述费用。 4.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3.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 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 试验。
4.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 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 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5.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 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二、基本指导思想
1.倡导、教育、组织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
三、无偿献血对象及条件
★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
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 表率。
献血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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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科学 适量献血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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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偿献血制度
2、无偿献血的主体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 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机关、军队、各社会团体、单位要动员和组 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无偿献血证书既是无偿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 其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
.
问题: 1、医疗机构使用血站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和 血站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2、如何避免因输血感染传染病? 3、如何加强血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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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情况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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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2、应急用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 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规 定,确保采用用血安全。
3、患者自身储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 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 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和 社会互助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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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买卖无偿献血者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血法》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 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输血科(血库)
第二十二章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
教学要求
1、掌握我国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2、熟悉采血、供血、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3、了解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法律
定期 科学 适量献血有好处
.
(二)无偿献血制度
2、无偿献血的主体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 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机关、军队、各社会团体、单位要动员和组 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无偿献血证书既是无偿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 其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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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医疗机构使用血站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血液,对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和 血站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2、如何避免因输血感染传染病? 3、如何加强血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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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情况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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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2、应急用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 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规 定,确保采用用血安全。
3、患者自身储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 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 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和 社会互助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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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买卖无偿献血者的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血法》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 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输血科(血库)
第二十二章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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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
1、掌握我国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2、熟悉采血、供血、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3、了解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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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22
加强输血工作的若干规定
(90)卫医字第6号
共9条 第一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输血工作管理提出
“三统一”的观点,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 血、统一供血; 第一次对血站的布点提出一个地区(市)只设 一个血站。
23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9号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 输血有关法律法规 临床常见输血医疗纠纷 案例分析
1
一、基本概念
2
1.临床用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
• 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 • 血液 • 血液制品
3
2.无偿献血
• 无报酬,自愿捐献自身血液 • 主体:年龄? • 用途:用于临床,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
健康
4
3.血站
• (1)概念的公益性组织 • (2)类型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5
• (5)采集血液 •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 献血量: • 献血间隔:
6
4.临床用血
• (1)流程 •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10
输血工作主体的法律关系
• 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 • 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 • 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 • 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11
输血技术的特点
• 高度专业性 • 技术含量高 • 风险比较大
12
输血相关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
• 从法律角度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从技术角度看:血站和医疗机构强、献血者和
15
输血传播疾病
• 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 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
可能
16
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 • 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 • 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
17
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ABO、Rh(D) Hb(血红蛋白) ALT(丙氨酸转氨酶) HBsAg: 阴性 抗-HCV: 阴性 抗-HIV: 阴性 梅毒试验: 阴性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建立执业许
可制度 第三章、血源管理 第四章、采供血管理 第五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24
血站基本标准
卫医发(1993)第2号
依据卫生部令第29号制定 在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增加了抗-
HCV、抗-HIV(高危人群)的检测,并要求 对采出的血液进行全项化验复检。
患者弱
13
四、影响输血立法的因素(补充、 了解)
• 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 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 • WHO血液安全战略 • 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 • 时代背景
14
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英国、 法国、加拿大、日本、印度、利比亚因血液质量造 成输血感染爱滋病毒事件。 1985年,我国浙江省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 Ⅷ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 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 率70%左右。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 人感染爱滋病毒。
(血站部分)》
• 卫医发[1999]第6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试行)》
• 卫医发[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卫医发[2000]448号《血站基本标准》 • 卫医发[2006]167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 卫医发[2006]183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 • (200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9
法规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0
规章
•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管理办法》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31
规范性文件
• 卫医发[1997]28号《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时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对血液领 域的犯罪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彻底废除卖血制度 输血工作历史性的转折
27
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18
输血可能感染的主要病原体
HIV、HBV、HCV、HDV、HEV、HGV、 TTV、CMV、EBV、HPVB19、HTLV、 SARSV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病
19
输血传播疾病的临床意义
对人群: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 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
20
• (4)临床用血组织与职责 • (5)临床用血管理 注意流程? • (6)临时采集血液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二十四条 •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 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
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
28
法律
•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7
(2)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的特点 • 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业、无偿献血 • 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
8
(3)输血工作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五个主体 四种关系
9
输血工作的主体
• 卫生行政机关 • 无偿献血者 • 血站 • 医疗机构 • 患者
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22
加强输血工作的若干规定
(90)卫医字第6号
共9条 第一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输血工作管理提出
“三统一”的观点,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 血、统一供血; 第一次对血站的布点提出一个地区(市)只设 一个血站。
23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9号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 输血有关法律法规 临床常见输血医疗纠纷 案例分析
1
一、基本概念
2
1.临床用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
• 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 • 血液 • 血液制品
3
2.无偿献血
• 无报酬,自愿捐献自身血液 • 主体:年龄? • 用途:用于临床,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
健康
4
3.血站
• (1)概念的公益性组织 • (2)类型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5
• (5)采集血液 •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 • 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 献血量: • 献血间隔:
6
4.临床用血
• (1)流程 • 血液:
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
10
输血工作主体的法律关系
• 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 • 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 • 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 • 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11
输血技术的特点
• 高度专业性 • 技术含量高 • 风险比较大
12
输血相关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
• 从法律角度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从技术角度看:血站和医疗机构强、献血者和
15
输血传播疾病
• 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 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
可能
16
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 • 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 • 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
17
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ABO、Rh(D) Hb(血红蛋白) ALT(丙氨酸转氨酶) HBsAg: 阴性 抗-HCV: 阴性 抗-HIV: 阴性 梅毒试验: 阴性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建立执业许
可制度 第三章、血源管理 第四章、采供血管理 第五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24
血站基本标准
卫医发(1993)第2号
依据卫生部令第29号制定 在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增加了抗-
HCV、抗-HIV(高危人群)的检测,并要求 对采出的血液进行全项化验复检。
患者弱
13
四、影响输血立法的因素(补充、 了解)
• 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 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 • WHO血液安全战略 • 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 • 时代背景
14
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英国、 法国、加拿大、日本、印度、利比亚因血液质量造 成输血感染爱滋病毒事件。 1985年,我国浙江省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 Ⅷ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 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 率70%左右。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 人感染爱滋病毒。
(血站部分)》
• 卫医发[1999]第6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试行)》
• 卫医发[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卫医发[2000]448号《血站基本标准》 • 卫医发[2006]167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 卫医发[2006]183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 • (200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9
法规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0
规章
• 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管理办法》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31
规范性文件
• 卫医发[1997]28号《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时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对血液领 域的犯罪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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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彻底废除卖血制度 输血工作历史性的转折
27
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18
输血可能感染的主要病原体
HIV、HBV、HCV、HDV、HEV、HGV、 TTV、CMV、EBV、HPVB19、HTLV、 SARSV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病
19
输血传播疾病的临床意义
对人群: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 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
20
• (4)临床用血组织与职责 • (5)临床用血管理 注意流程? • (6)临时采集血液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二十四条 • 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 • 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 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
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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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 血液制品:
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
7
(2)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的特点 • 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业、无偿献血 • 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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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血工作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五个主体 四种关系
9
输血工作的主体
• 卫生行政机关 • 无偿献血者 • 血站 • 医疗机构 • 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