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外资参股项目立项流程

外资参股项目立项流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4个申请条件,即可办理境外投资备案:①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②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③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④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⑤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a.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b.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c.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d.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ODI投资限制或较难通过审批的项目类型a.赴与中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中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b.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的境外投资;c.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利用、新闻传媒;d.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如无法说明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等;e.对金融类型企业的投资;f.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投资;g.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内个人或是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流程: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外汇局三个部门。
①发改委立项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发改委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纵观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从之前的全面监管到目前的只审查行业及产业政策,而不再审核海外投资的商业或技术可行性,以及2009对海外投资资金来源不再做前置审查,简化了审批流程与环节,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制度如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规定等的创设,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事项提供了便利和有力支持;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1、审批权限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2、项目信息报告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3、报批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4、审批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1、审批权限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2、申请文件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3、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三外管局外汇登记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管辖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2、报批文件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审批时限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四前期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三、特殊审批情况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四、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因此,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且能在境外解决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实施境外投资,会大大简化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鲁发改外资[2005]1038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05〕103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是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其他相关手续的依据。
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省发展改革委对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核准,区分为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境外投资。
而对于尚未涉足境外投资的企业来说,境外投资的流程和相关规定可能显得比较复杂。
为此,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前期准备境外投资有很多特别之处,必须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准备。
投资者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 确定投资方向首先,投资者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方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投资领域。
在选择投资方向时,需要考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法律、商业环境等因素。
比如在美国,房地产和科技公司都是热门的投资领域,而在欧洲,金融和航空公司也是投资的热点。
2. 准备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投资者需要准备足够的投资资金。
同时,还需要考虑外汇汇率问题,以及如何合理利用汇率波动进行风险控制。
3. 了解国际市场在投资前,需要对国际市场有充分的了解。
需要了解不同地区的市场状况、市场份额、消费者需求等信息。
比如在韩国,消费电子产品的市场很繁荣,而在新加坡,金融行业是主要的市场。
4. 确定投资方式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投资者还需要确定投资方式。
常见的境外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收购、绿地投资等。
不同的投资方式需要满足不同的法律和监管要求,需要充分了解选择的投资方式所需要遵守的规定。
二、审批和备案一旦确定了投资方向,投资者需要进行审批和备案工作,以确保在境外投资合法合规。
1. 境外投资审批在境外投资前,投资者需要向所在国的外汇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进行境外投资审批。
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以及投资来源等。
不同地区的审批流程和要求会有所差异,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审批渠道和方式。
2. 投资备案投资备案是在获得境外投资的批准后,必要的合法合规程序。
投资者需要将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备案。
备案流程包括向主管部门呈报备案资料、主管部门核实和审批、领取资质证书等步骤。
三、实际投资经过前期的准备和审批,投资者可以开始进行实际的境外投资了。
境外投资外管审批有何步骤?

境外投资外管审批有何步骤?投资、消费和净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三驾马车,其中,投资的拉动率最高,可想而知,投资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走出去”政策,大量国内企业响应政策“走出去”向海外进行投资,那么,境外投资外管审批的步骤有哪些,小编为您解答。
投资、消费和净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三驾马车,其中,投资的拉动率最高,可想而知,投资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走出去”政策,大量国内企业响应政策“走出去”向海外进行投资,那么,境外投资外管审批的步骤有哪些,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一)审批权限问题2014年5月8日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
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海外网上备案流程说明

网上备案流程说明1、百度搜索“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2、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办事”中的“首次业务办理及办事咨询”3、点击“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4、点击左侧“在线申报”5、点击左侧“境内主体录入”6、填写境内企业信息表后点击最下端“保存”,弹出“境内投资主体录入单号”窗口,请务必记清单号7、记清单号后,点击确定,进入境外投资企业录入页面,点击“新增境外投资”,填写境外投资企业信息表,点击最下端“保存”,弹出“境外投资企业录入单号”窗口,请务必记清单号。
境外企业信息保存后,系统生成境外投资备案表,网上录入程序完成。
8、企业需要上传系统的扫描材料①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的备案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①打印备案表,单位盖章,旁边法人签字;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④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⑤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⑥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⑧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⑨有境外个人参与投资的,还需提供外国身份证明材料,如:护照等。
上述材料应以纸质版的方式提供一式三份。
境内投资主体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保证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0、将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上传系统内,点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打电话2311503,请市商务局进行初审。
11、经审查确认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后,市商务局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商务厅复审,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市商务局打印对外投资企业证书,备案完成。
特别提醒:备案表最后的联系人务必填写表格填报人的名字和联系电话,谁填写的备案表写谁的名字和电话即可,保证备案表需要修改时,能第一时间找到表格填报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修改,提高工作效率。
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下页)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山东省商务厅: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XXX国家(地区)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并购、增资)XXX企业(以下简称“本项投资”),为保证本项投资的顺利进行,我公司特此承诺如下:我公司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我公司保证本项投资是真实存在的,所有投资安排皆出于我公司的真实商业需求,不存在洗钱、虚假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外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及旅游宾馆、高档写字楼、别墅渡假村项目,由各地州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发改委、再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审批。
属省审批的项目的立项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二)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1,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2,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3,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4,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三),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各地州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项目建议书规定地区范围内,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3,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4,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5,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由各地州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要有相关银行的证明)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一),收文省发改委收到报来的要求审批立项或要求安排年度计划的文件后,属投资处职责范围内的,由办公室批转投资处,或经有关领导审阅后批转投资处。
(二),审查投资处依据国家、省有关投资政策和社会发展及生产布局现状、规划,商有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
(三),办文对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即可拟文(办理立项批文或下达计划)报委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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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23111111转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审批条件:
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3、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报送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4、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办理意见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4、《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备注: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