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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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国发[200 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由其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五条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状态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
第四条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或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等服务。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框架。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使用及管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用于证明个人失业和就业信息的证件,用于就业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所有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依法申领和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机构为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注销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保证登记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个人的合法联系明,不得私自转让、出借、伪造或篡改。

登记证遗失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岁,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

第七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联系明、劳动能力证明、个人信息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填写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审核不通过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第十条个人在就业过程中需携带并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核实申领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

第十一条个人应在就业单位变动或失业后及时通知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证注销或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遗失,应立即向管理机构报备,并办理挂失手续。

管理机构将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损毁或过期,应到管理机构进行换证手续。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第十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对每张登记证进行编码管理。

登记证应具备防伪措施,确保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监督,防止证件的滥用和伪造。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8.31
【实施日期】200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34号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中提出“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及相关部署,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黔劳社厅发(2005)12号对我省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

7月7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又召集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负责同志召开并轨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并轨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就业失业登记表

贵州就业失业登记表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姓名
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再就业优惠证号学历毕业院校
毕业日期
毕业专业
职业资格日期
人员类型就业援助对象类型
职业资格名称、类型
专业职务日期
人员状态社保状态专业职务铭创、日期
户籍性质
户籍详细地址
户籍日期
常住地址日期常住地详细地址
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就业登记
实现就业
单位招用自主就业类型
合同类型实现就业日期年月日实现就业日期年月日
合同状态就业形式职业(工种)灵活就业□
就业单位铝管(盖章)单位性质个体经营□
合同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他□
终止就业
终止就业日期
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
终止就业前自主就业类型
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退出登记失业日期退出失业日期
失业登记原因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就业转失业人员填写
原单位
原工作单位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区(县)□
工作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职业(工种)
就业失业具体原因是否参加技能培训是□否□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日期日期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就业情况
职业介绍□创业服务□职业指导□其他□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
职业培训□
培训时间
专业(工种) 享受期限鉴定等级
经办部门培训机构
以上所填个人信息完全属实
签字:
年月日经办人:
(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登记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到登记机构变更信息。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20
•【字号】黔财社[2019]119号
•【施行日期】201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附件: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稿)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0日。

贵州失业基金领取流程及手续

贵州失业基金领取流程及手续

贵州失业基金领取流程及手续
贵州省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具体如下:
一、领取条件
1. 非因本人意志终止劳动关系;
2. 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
3. 有就业意愿并已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相关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折或缴费记录
- 本人银行存折账户复印件
- 就业失业登记表等
2.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在离职后6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3. 领取失业金
符合条件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4. 重新就业后注销
重新就业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停止领
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是贵州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流程和所需材料,具体操作建议及时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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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和按
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由其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五条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

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二寸照片一张;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 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九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条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八)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灵活就业,并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的;
(四)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十)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一)未参加《登记证》年审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到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登记证》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登记证》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免费核发。

第十四条《登记证》编号根据GB2206-2007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行政区划代码+发证流水号”两部分组成,为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数表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数表示发证流水号。

第十五条《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时,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

暂未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
立档案,定期将本地就业失业登记及发证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登记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属用人单位的,开具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发放《登记证》。

属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发放《登记证》。

第十七条《登记证》采用实名制,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登记证》人员,《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登记证》交还本人。

第十九条《登记证》实行免费年审制度。

持《登记证》人员,每年需持《登记证》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登记证》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为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未经年审的,不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遗失、损毁《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遗失的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凭遗失启事30日之内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登记证》自行失效:
(一)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在本省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省就业,有关登记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同时发放《登记证》,原《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停止发放。

《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在2009年年审时更换为《登记证》,贵州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至规定的有效期限止,到期按规定申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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