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5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____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二)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___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___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____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____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____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提高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质量事故负总责,并将责任明确给予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个人。
2.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并及时、全面地报告和处理质量事故。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质量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质量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进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
4. 相关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操作知识,熟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积极参与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5. 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并配合企业的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事故预防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事故预防纳入其中。
2. 企业负责人应当制定质量事故预防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评估和改进预防效果。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
4.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及时上报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质量事故应急处置1. 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处置应按照预案要求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的保存。
第五章质量事故调查与分析1.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分析工作,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工作。
3. 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理的措施和结果1. 质量事故责任人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惩处处理。
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事故)的重复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件(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所属区域内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发生事件(事故)时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作业。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Q/SG EHS1000—2013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及死亡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死亡的事件。
——微伤事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损失工作日小于1日的事故。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a.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c.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d.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e.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f.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g.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二)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能够有效、迅速地处置各类事故。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工作台账,记录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教训,不断改进事故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事故管理组织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事故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事故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的过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规范生产作业过程,严禁违章操作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事故教育宣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范围为了保障企业内部的安全环境,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二、安全责任1.公司总经理对整体的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总经理负责解决和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3.员工对个人安全负有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设施1.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保险柜等,确保员工的安全。
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安全风险评估,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四、安全培训1.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培训,让其了解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3.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巡查1.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安全巡查记录应详细,并按规定进行整理和报备。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2.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维护好现场,保护好相关证据。
3.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安全宣传1.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2.安全宣传应包括安全知识讲座、海报宣传、安全公告等形式。
八、奖惩措施1.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员工,公司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于安全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教育告诫。
九、安全考核1.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考核,以评估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工作情况。
2.安全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十、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过讨论和审批。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所有。
3.本规定未尽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和处理。
以上为本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望广大员工认真遵守。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本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事故事件的管理,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处理和追踪,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类型的事故事件管理。
二、事故报告1. 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物资情况等详细信息。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 事故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以便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进行紧急处理。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事故调查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
2. 事故调查小组应尽快完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相关推测等。
3. 完善的调查报告应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四、事故处理与纠正1. 在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全面有效的事故处理措施。
2. 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及时采取行动并报告处理进展情况。
3. 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并做出记录,以便今后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与控制1. 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结果,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3. 组织开展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演练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完善。
六、事故追踪与评估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确保事故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对事故处理的效果进行考核。
2. 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纠正。
七、附则1. 本规定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批。
八、附件无以上即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范本,该规定旨在规范事故的管理流程,希望能对您进行参考和借鉴。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本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意外伤害、化学品泄漏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参与公司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安全事故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共同参与。
第六条公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层层上报,并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稳定。
第二章安全事故预防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措施的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修复。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化学品及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流程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以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首要目标,采取果断、强有力的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紧急疏散和人员救援,控制事故扩散,扑灭火灾,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等。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特点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RHD-QB-K79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含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 月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
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 至9 人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 万元以上的,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的;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 小时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小时的;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炉膛爆炸;(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以上的;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 小时的;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