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
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老友》2005年第09期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1953年底前参军入伍,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曾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国防,建设祖国做出过特殊贡献,但由于退休早等多种原因,生活还比较困难,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生活一直十分关心。
为了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民政和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和时间
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资金来源
复员转业军人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
困难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困难企业的界定,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委(经贸委)等部门核定。
四、发放办法
由企业负担经费的,由企业直接发放,也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需要由同级财政负担经费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经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
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老同志的特殊关怀。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落实到位。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

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7.09.23•【文号】中劳配字第0317号•【施行日期】1957.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中劳配字第0317号1957年9月23日)7月15日劳调字第110号请示悉。
经与内务部研究,我们除同意你局意见外,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厂矿企业单位吸收复员军人担任正式职工的试用期问题,如属于归口安置的复员军人应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如属已被安置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而又退职不干和已安置在农村又离开农村另行就业的复员军人,则和社会其他人员就业同样处理。
(二)厂矿企业单位过去从社会上招收的临时工中的复员军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生产不需要,必须辞退时,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对于精简时辞退人员问题的两点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处理。
今后招用时应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附: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已被安置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向劳动部的请示(劳调字第110号1957年7月15日)去年我市各企业单位招用工人很多,社会就业较为容易,因此,有些已被民政部门安置后的复员转业建设军人由于不安心被分配的工作岗位,而退职或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很多,这些人员一部分已另外找到了正式工作;有一部分被企业单位招为临时工人,尤其是基建单位去年从农村招用临时工人时还招用很多复员军人,自从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现象的通知”下达后,各企业单位在辞退临时工人时有的单位提出复员军人“不应做临时工”、“不得无故辞退”。
据民政部门说:“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凡属民政部门安置或转业者,均没有做临时工人的,一律是正式职工,且没有试用期,而对已被安置后又退职或从农村流人城市的复员转业建设军人在社会上另行就业的,是否也一律是正式职工及有试用期,则无规定,但目前各企业单位已招用做临时工的很多,尤其季节性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每年都从社会上或农村招用临时工人,因此如规定这类“复员转业建设军人不能做临时工人”,除企业要增加人员编制外,同时也堵塞了这些人的就业出路,我们认为:凡已被民政部门安置工作而又退职不干(包括从农村流入城市),另行就业,则和社会其他就业人员一样。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取消原因1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培〔1988〕1号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法》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劳劳字[1989]13号)1989年7月15日申请期满3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劳政字〔1992〕19号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4.《劳动部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管理的通知》。
申请期限已于1993年7月14日到期5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外籍和外地人员就业证及卡》续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27号,1995年1月26日,申请期限届满7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21号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劳劳发[1995]366号)已由《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劳发[1996]181号)代替1995年9月28日9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6号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1996年元旦春节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劳动部[1995]442号)申请期限已于1995年11月29日届满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8号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劳工部办公厅对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员免征就业许可的要求的答复,LBF〔1996〕第173号,1996年8月28日,是不正确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收悉。
关于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又退职或退休时,他们的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根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57)保险字第622号关于革命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把他们的军龄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来函所问的那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个原则办理。
至于复员军人或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处理退职时,对于在军队复员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的一段军龄只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对于退伍义务兵因无生产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职补助费。
此复。
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60]中劳薪字第27号
![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60]中劳薪字第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c806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3.png)
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
的函
正文:
---------------------------------------------------------------------------------------------------------------------------------------------------- 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
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
([60]中劳薪字第27号1960年2月27日)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2月22日来电悉。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其中原为技术兵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其初期待遇可以按照去年国务院国劳周字103号通知执行,即暂按一级工或者二级工工资标准发给。
经过一定的熟悉期,可以按照所在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本人现有的技术水平,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评定结果高于初期待遇的,可按高的执行,但不予补发。
——结束——。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业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业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f2a3d449649b6648d7477e.png)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合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于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丁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下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丁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内政办字[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8号2005年2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1月17日)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规定了军队复员干部有关待遇。
随着形势的变化,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给复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要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积极协调解决复员干部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对于复员干部提出的超出政策范围的待遇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善于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坚决防止复员干部互相串联,越级上访等无组织行为。
要教育引导复员干部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服从大局,体谅国家困难,自愿投入地方经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各地接收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党员复员干部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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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复工问题给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被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取代)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国家人事局
【发布日期】1958.02.16
【实施日期】1958.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
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
(195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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