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视频中的网络传播权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探析

著作权法中的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探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涉及到了许多与创作相关的权益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公开播放权和传播权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实践中也经常被提及。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进行深入的探析,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与意义。
公开播放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益,它涉及到对作品进行公众传达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公开播放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里的公开播放包括了在公共场所通过音频或视频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
对于有公开播放需求的人,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与公开播放权相比,传播权则更为广泛,它包括了作品的复制、发行、发表、展览、表演等一系列传播行为。
传播权所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了公开播放的行为,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传播手段。
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意味着,在对作品进行传播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将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传播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更为全面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往往同时起作用。
比如,在音乐会上演奏一首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既涉及到公开播放权,也涉及到传播权。
而对于网络上的音频、视频等媒体,也经常涉及到公开播放权和传播权的问题。
尽管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在概念上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在数字化传媒时代,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日益繁荣,涉及到的公开播放和传播行为也日益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公开播放和传播,如何界定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使用者的权益,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
另外,在实践中,公开播放权与传播权的保护与执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著作权法对公开播放权和传播权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网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常常难以追溯和惩处,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简议我国网络视频的版权保护

一
、
网络 视 频 的 现 状
互联 网环境 下技 术发 展和 商业 模式 日新 月异 . 有本 具
( ) 络 视 频 的 发 展 一 网
身 的特性 和 优势 。 而 . 然 随着 网络技 术 的发 展 . 频 网 视 站、 网络 电视 等 各种 新 媒 体 的不 断 涌 现 . 们 对其 认 人
侵 害 以 网络非法 传播 形式 存 在 的网络 版权侵 权 在 目 前我 国 的视频 网站 中相 当普 遍 . 众 版权保 护 意识 不 公 断提 高 . 视频 网站所 引发 的版权 纠纷 不断 随 着市 场 规模 的不 断扩 大 . 网络 视频 产 业 链 的逐 渐 成 熟 . 频 视
发 展 已成 为视 频 网站 能 否 生 存 的 关 键 因素 如何 更好 地规 范运 用版 权 问题 . 重要 的 是 怎样 处理 好 著作 权 人 的利 益 和 最 促 进 网络 视 频 传 播 这 两 者 之 间 的 平衡 。 应 鼓励 知 识创 新 , 必 要 的 法 律 手段 、 度 安 排 来保 护 著 作权 人 的 应得 利 益 . 以 制 促 进 网络 视 频 产 业 的持 续 发展
或缺 的无 形财 产 中 国的互联 网飞速发 展 . 字化 成 数
正版化 已成 为视 频 网站 能否 生存 的关 键 因素 . 是视 频 网站健 康 发展 的基 石 近年 来 . 联 网环境 下 的版 权 互 纠纷 在 我 国法 院受 理 的知 识 产权 案 件 所 占比例 越 来 越 大 . 京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正 起 草制 定 《 于 网络 著 北 关 作 权 纠纷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调
识 的局 限性 使得 网络 活 动 中 的法 律 规则 和 应 用 程序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信息传播权辩论辩题

网络信息传播权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网络信息传播权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在当今社会,网络信息传播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很多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也在网络上得以传播。
如果不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有效的管控,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无序传播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在网络上泛滥,这些信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产生了负面影响。
比如,一些不实的健康养生信息可能导致人们误入歧途,甚至造成身体健康受损;一些不良信息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次,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无序传播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
在网络上,个人隐私信息和个人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性,进行网络诈骗、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如果不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将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不仅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严格管理的必要性。
毛泽东曾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这句话告诉我们,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良信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
另外,2018年的“papi酱事件”也充分说明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要性。
该事件中,一位网络红人因发布违规视频而遭到封禁,这表明网络信息传播权必须受到规范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对网络信息传播权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反方辩手观点:网络信息传播权应该受到相对宽松的监管和控制。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信息传播的秩序和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一、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特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输等一系列权利。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全球性。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和时空,一篇文章、一段音乐、一部电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因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其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复合性。
在互联网上,一个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高度互动性。
互联网的特点是交互性强,用户可以自由地浏览、评论、转发、分享信息。
这就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到用户的权益和自由,不能过度限制用户的言论和表达。
二、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本身的保护,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经过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则是对互联网传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传播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者在行使传播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挑战和应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技术挑战、监管挑战和法律挑战。
网络视频中的版权问题与解决方法

网络视频中的版权问题与解决方法随着互联网普及,视频分享平台的出现,网络视频的流行程度不断上升。
然而,网络视频中的版权问题却时常困扰着影视公司、平台和用户。
该如何解决网络视频中的版权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网络视频版权问题的背景网络视频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包括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表演权、音像录制权、广播电视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有些影片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这给版权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此外,网络视频的传播途径多样,用户难以追溯作品的版权信息,版权的判断不够清晰。
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增加了盗版的难度,使盗版活动更加隐蔽,版权保护更为困难。
二、影视公司如何维护版权对于影视公司来说,维护版权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假如版权没有得到保护,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影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版权:1. 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发现有未经授权使用公司影片的平台或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腾讯诉乐视侵犯腾讯视频的版权案,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最终签订和解协议。
2. 注册版权影视公司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机构将影片的版权注册,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并寻求法律帮助。
另外,在注册工作中,影视公司可以向版权机构查询某些作品是否被注册,并及时发现盗版。
3. 限制授权影视公司可以采取一定的授权方式,限制版权的使用途径,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三、平台如何控制侵权平台上有大量的上传者和观众,如何保证影片的版权被侵犯的情况尽量减少呢?平台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控制版权侵犯:1. 提供原创内容平台应该积极与影视公司合作,提供更多的原创内容,为用户提供更舒适的观看体验。
2. 指定内容审核人员平台可以增加内容审核人员的数量,设置更严格的内容审核标准,发现侵权的情况之后,立即删除内容,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
3. 扩大版权合作与影视公司的合作,是平台保护版权的另一种方式。
与影视公司、制片方或发行方合作,提供正版版权,不仅可以获取版权收益,还可以避免侵权问题。
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新闻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网络新闻传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
虚假信息泛滥已成为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的一大隐患。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各种不实信息轻易传播,误导了公众的认知,损害了社会的和谐。
新闻内容重复现象严重,导致公众疲劳感增加,影响了信息的传播效果。
传播渠道不畅通也成为阻碍信息传播的障碍,有些重要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公众。
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缺乏审查机制,导致部分不良信息泛滥,危害了社会稳定。
信息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网络黑客和网络病毒对新闻传播的稳定性造成了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机制,严格打击虚假信息。
加强内容审核,提高新闻质量,使公众能获得更加真实和有价值的信息。
推广多元化的传播渠道,让信息能够更加广泛地传播,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通过我们的努力,相信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将会迎来更加健康发展的新时代。
2. 正文2.1 虚假信息泛滥虚假信息泛滥是当前我国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许多人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公众对于新闻真实性的信任度下降。
虚假信息的泛滥不仅影响了公众的信息获取和判断能力,也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造成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网络传播的速度快,信息传播的范围广,使得虚假信息能够迅速传播并且深入人心。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审查制度,使得虚假信息得以滥竽充数,误导公众。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手段大肆传播,给公众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虚假信息泛滥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网络新闻传播的监管力度,对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肃处理。
加强对新闻内容的审核,提高新闻真实性和准确性,让公众能够获得更加可靠的信息。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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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 普及与广泛应 用 ,网络视 频行业在 发展过程 中所 逐渐 凸显 的一系列 网络 传播权方 面的法律 问题 亟待厘清并 加以
解 决 。① ( )在 线 点播 中的 网络 传 播 权 问题 一
学 术 界 也 对 国 际条 约 和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关 于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几
璺播 软 的 频 播 。 放 件中 视 点 栏目
( )视 频 直 播 二
视 频 直 播 是 对 节 目 内容 进 行 实 时 采 集 压缩 传 输 ,在 网 络 上 实 现 对 节 日内 容 的 同 步 播 放 , 如 “ 视 网播 ” 、 “ 央 凤
约 》 ( P o yi t ray WI OC pr h Tet,以 下 简 称 WC g T)和 《 界 知 世
识产权组织表 演和录音 制品条约 》 ( P efr n d WI O Pr mac o 表1 . 传统 电视与网络视频的 比较 P o orm ra ,以下简称WP T)得 以通过 。口 h nga s et T y P 传播技术
时 问 及 播 放 内 容 ,具有 较 大 的 被 动性 。 二 、 网 络视 频 中 的 网络 传 播 权 问题 随 着 网 络 视 频 技 术 的 成 熟 , 网 络 视 频 显 示 出传 统 广 播
以有线或 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 作品 ,使公 众可 以在其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的 权 利 ”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对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定 义 ,受 该 权 利 控 制 的行 为 是 “ 过 网 通
码 器在线播 放 ,如 “ u u e 、 “ 酷 ” 、 “ 豆 ” 、 Yo T b ” 优 土
“ 浪视 频 ” 、 “ 狐 视频 ” 等各 种视 频播 放 网站 以及 新 搜 “ se 、 “ P i ” 、 “ P t a UU e ” P Lv e P Sr m”等各种客户端视 频 e
“ 信息 网络传播 行为”是我 国著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法 中的概念 。我 国著作权 法对著作权 人享有 的在网络上传播 其作 品的权利
的确立是 在即将 “ 人世 ” 的背 景 下 通 过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实 现 的 。 2 0 年 1月 2 日颁 布 的新 著 作 权 法 明确 提 出 了 “ 息 01 O 7 信
络传播作 品的行 为”或简称 “ 息网络传播 行为” 。要 构 信 成著作权 法意义上 的 “ 信息 网络 传播行 为” ,应 当具备 以
下 条 件 :首 先 ,该 行 为 应 当通 过 网 络 向公 众 提 供 作 品 。所 谓 “ 供 作 品 ” ,仅 仅 是 指 使 得 公 众 具 有 获 得 作 品 的 可 能 提 性 ,而 不要 求 实 际将 作 品 发送 至公 众手 中 。② 次 ,该 行 为 其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 D TYPLIR _埘 UOUlcl L c T
心是用户 自主性 ,体 现在广播方 式 、便携 性 、频道 资源 、 节 目落地区域等各方面都要优于传统 电视模式 ,具体 如表 1
所示 :
从 而使得 “ 互联 网条 约”—— 《 界知识产权组 织版权条 世
传 播 权 做 任 何 规 定 。 第 二 种 是 “ 组 式 ” , 即对 著 作 重
在 线 点 播 是 基 于 网 络 的 视 频 点 播 技 术 ,一 般 采 用 流
媒体播放技 术 ,即用 户不需将所要 观看 的视频 节 目完全 下 载到 客户 端 ,而 是将 视 频节 目以数 据 流 的形式 使用 编 解
凰宽 频”等各种 网络 电视 以及各种 客户端视频播 放软件 中
的 电视 直 播 栏 目 。
在线 点 播与 视频 直 播存 在着 显 著 的区别 。前者 是 以 “ 点对 点” 的交互 式手段 向公众传播 视频节 目,公 众可 以
在 其 选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观 看 , 可 以 自行 决 定 观 看 时
权人 的各类作 品传 播权进行 重组 ,把 除了复制发行权 之外 的其 他传播方式 ( 包括 网络 传播在 内 )统一为一种综 合性 的传播 权 。澳 大利亚的版权 法在这方 面进行 了尝试 。第三 种是 “ 新增式 ” ,即在不改 变现有著作 权权利配置 的前提 下 ,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 播的权利。I 4 欧盟委员会 于 19 年5 9 9 月公布的 《 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及有关 指令的建 议草案 》采用 了这 种立法模式 。我 国在修 订著作权法 前 ,
种立法模 式展开 了热烈讨论 ,最 终选择 了 “ 互联 网条 约” 中新增权利的模 式 ,从 而创设 了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1 条 规 定 : “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即 0 信
间 、地 点及播放 内容 ,具有很 强 的 自主性 ;后者 是以 “ 点 对多 ”的单 向传播方 式 向公 众同步传播 视频节 目,公众仅 能在 固定 的视频直播 时问 内方 可进行 观看 ,无法 决定播放
网络传播权 ”的概念 。从世界范 围看 ,对于 如何 赋予著作
网络视频服务按 照 目前运营商提 供的相关观看 方式 ,
主要 可 以 划分 为 以下 两 种 形 式 :
( ) 线 点播 一 在
权及邻接 权人 以网络传 播权 ,目前主要有3 种不 同的模式 。
第 一种属 于 “ 隐含式 ” ,仅用著作权 人现有 的发 行权 、公 开表演权 和公 开展示权 覆盖作品 的网络传播 。美 国是这一 模式 的典型代 表 ,其于 19 年 l月2 日通过 了 《 98 0 8 数字化时 代 版权法 》 ( MA),就 现有 的版权法如 何适应 网络环 DC 境进 行 了许多 重大修改 和补充 ,但却 没有对版权 人的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