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
第四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它 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内容。
六、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
质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产生的原因不同,刑法 理论上通常将这种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 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 受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 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 和关键要件。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 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 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 的有机联系。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
第四节犯罪主观方

❖
A:主观说:水平高则责任高,水平低则责任轻,不公平
❖
B:客观说:无视主观个体情况
❖
C:以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为主,结合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判
❖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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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犯罪主观方
高压电闸案
❖ 苏某和廖某某某天晚上在公司的油库值班,不久 之后停电了,苏叫廖一起去检查电路,在仓库里面 检查发现都很正常,可能是仓库外面某个线路出了 问题,于是苏某等人外出检查。他们来到油库外面 的一个变压器旁边,电力公司谭某等人正在维修线 路故障,将电闸(高压线)拉下,但是没有看守, 并且也没有在变压器旁设“正在维修”的告示牌,认 为晚上也不会有人过来。苏某和廖某看变压器的电 闸关着,认为停电就是因为电闸未打开。于是,苏 用手电照明,廖用绝缘棒将已经断开的开关推合上 以通电,致使正在维第修四节线犯罪路主观的方 谭某等三人触电身亡。
❖
2、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要
求)
第四节犯罪主观方
❖ (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并放任……的心理 态度
❖ 1、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 A 同上的认识内容。 ❖ B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 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A 听之任之(不是希望,不是不希望,但又不阻止) ❖ B 发生可,不发生也可,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 间接故意存在的三种情况: ❖ 实现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为狩猎而杀人) ❖ 实现某犯罪意图而放任 (为劫财而使用暴力,不顾
是无奉,汉民悔不当初,遂痛改猎人头陋习。
变体:设村人箭术太差,万箭齐 中黑驴,黑驴一命呜呼。
后事:设无奉仅中箭昏迷,但 村人误以为其已毙命,遂将之就 地隆重掩埋,实则无奉死于活
埋。
第四节犯罪主观方
错把儿子当猴子 父亲枪杀亲骨肉
福建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主观方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都是重点考查的一个学科,尤其是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
今天想跟大家讨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判断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
该考点经常以案例的方式予以考查,属于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一、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明知、放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并且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
二、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另一罪过形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应当预见、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无认识。
若有所认识,并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e(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例如:汽车发生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造成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构成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课件

刑事责任
研究个体是否应承担因其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犯罪行 为的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
探讨精神疾病与个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包括病 因、评估和治疗。
案例分析和讨论
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深入了解各种有关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证据收集、心理分析和司法判决等。
罪责
确定个体是否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
主观过失
研究个体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存在疏忽、疏漏或失误。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1 故意犯罪
犯罪者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犯罪,对其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2 过失犯罪
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疏忽、疏漏或失误,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பைடு நூலகம்观动机和嫌疑人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主观动机
研究个体从事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嫌疑人心理状态
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揭示其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
心理学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应用
1
心理评估
应用心理学原理评估罪犯的心理状况,评判其犯罪动机和心理疾病风险。
2
证人心理
研究证人在犯罪案件中的心理状态和信任度,揭示证词真实性。
3
心理治疗
为罪犯提供心理治疗以减少再犯风险和促进社会融入。
刑事责任和精神疾病的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 件
本课件深入探讨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包括定义、罪责和主观过失的区 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心理学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应用。
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和概述
1 主观方面定义
解释犯罪行为中涉及的个体意图、动机和心理状况。
2 概述
概括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概念和理论。
罪责和主观过失的区别
《犯罪主观方面 》课件

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通常是相互关联的,二者都需要在犯罪实施中得到考虑。
犯罪过失中的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
1 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2 轻微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存在较为轻微的过失,导致较轻后果的发生。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证据的收集
通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来证 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取证与鉴定
通过取证和鉴定,确定犯罪人的 主观故意或过失。
法庭审理
在法庭上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呈现 和辩护,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司法实践中的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1
案例二
2
张某因采取随意扔掉火种的行为,导致
森林发生严重火灾,后鉴定为过失犯罪。
3
案例一
李某故意盗窃他人贵重物品,在作案前 即针对目标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手法 极为娴熟。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方式,明知所为非法并决心实施。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犯罪行为前的疏忽、过失 或失误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方式。
主观故意与客观故意
1
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明确的故意和犯罪目的。
2
客观故意
客观故意是指从犯罪行为的结果来看,这种结果是一种客观上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的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PPT课件
在本课件中,将探讨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包括定义、要件、故意与过 失犯罪的区别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等。
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意思素质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时,需要 关注犯罪人的意思素质,即 犯罪人对其行为的认识能力 和判断能力。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首先,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罪过,否则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便不能认为是犯罪。
其次,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内容也有所不同。
罪过不仅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支配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及罪过内容,自然不成立此种犯罪。
第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具有特定的目的。
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因此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来解决应定此罪还是彼罪就保证了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其次,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表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而这些因素往往对量刑起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查明这些主观因素并在决定怎样运用刑罚时予以适当考虑和体现,无疑会有助于正确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的,只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过失,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如何,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定和结论,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特征:A:本质:心态B:内容:对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3:主观方面的要件A: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统称——必备要件英美刑法中的犯意是大陆法系的罪过)B:目的: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危害确定行为发展方向(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选择要件C:犯罪动机:——内心的发动机:对行为的心态:刺激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动机与目的的区别:动机先于目的(目的比动机更具体,可从结果推测到目的)4: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行为)目的但是并非都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是目的犯目的犯的概念:法律把某种特定目的的具备规定为该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5: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犯罪定性只影响量刑——特例:情节犯:无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从而影响犯罪的定性6:犯罪故意:概念:故意与过失的联系1:都属于犯罪主观上的心理态度2:都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学说:认定的标准:认识说——希望说——盖然性说(对认识说的修正)——容忍说(对希望说的修正)犯罪故意不等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心理态度。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A:认识要素(明知故犯)内容:客观构成事实:客观要件对于违法性认识,行为人不需要认识,但需要明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知必然会,明知可能会意志要素:容认A:希望:必然会或可能会B:放任:可能会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和明知可能会二:间接故意:1:追求某种结果发生而放任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此种间接结果无犯罪目的。
2:追求某种非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了某种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3: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对同一对象连续实施打击,不计后果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A:都属于犯罪故意——本质属性B:意志因素都相同C:认识因素都容认危害结果的发生7:区别:认识的程度不同,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是必然会与可能会间接故意是可能会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间接故意是不追求也不拒绝——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后果不同,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但没有危害结果即不成立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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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问题是刑法学上 最困难且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难就难在 意欲是一种原始、终极的心理现象,他无法从其他 感性或知性的心理流程中探索出来,因此只能描述 它,而无法定义它。 ——【德】威尔采 尔
皮带抢劫案
K与J想抢劫他们认识的M的财物。他们先计划 使M吃安眠药令其陷入不能抗拒的状态,但计划失 败了。后来,K提出用皮带勒M的脖子,困住M的手 脚,然后取走其财物。两人都意识到,勒脖子可能 导致重大伤害,还可能导致M的死亡。某日,他们 到了M的家,因为上述方法危险而没有勇气实施, 便没有采取该方法。于是,J提出用沙袋将M打晕进 行抢劫,K同意。他们考虑到,沙袋不会对M的头部 造成很大打击,因而不会导致重大伤害。
训练案例组
案例组1: a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 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距离任一行人均极 远,没有发生任何损伤结果。 b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 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行人乙致死。
案例组2: a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 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行人乙致重伤。 b 居于高楼6层的甲因不堪楼下的吵闹而在未看清楼下情 形的情况下随手抛下花盆以示不满。花盆砸中乙致重伤,当 时乙正在对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二)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可能会发生但轻信可以避 免,以致结果发生 特征:1.已经预见到是前提(认识因素) 2.轻信可以避免 (凭借一定的…..错误估计)
(三)区别:
1.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 :可能 VS 可能 ↓Y ↓N 现实 ( 最终还是会) 现实 (最终是不会) 意志因素: 放任 VS 不违背 轻信避免 违背
(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并放任……的心理 态度 1、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A 同上的认识内容。 B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A 听之任之(不是希望,不是不希望,但又不阻止) B 发生可,不发生也可,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存在的三种情况: 实现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为狩猎而杀人) 实现某犯罪意图而放任 (为劫财而使用暴力,不顾 其死亡与否) 瞬间冲动的不计后果(一气之下)
A:主观说:水平高则责任高,水平低则责任轻,不公平 B:客观说:无视主观个体情况 C:以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为主,结合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判 断
高压电闸案
苏某和廖某某某天晚上在公司的油库值班,不久 之后停电了,苏叫廖一起去检查电路,在仓库里面 检查发现都很正常,可能是仓库外面某个线路出了 问题,于是苏某等人外出检查。他们来到油库外面 的一个变压器旁边,电力公司谭某等人正在维修线 路故障,将电闸(高压线)拉下,但是没有看守, 并且也没有在变压器旁设“正在维修”的告示牌, 认为晚上也不会有人过来。苏某和廖某看变压器的 电闸关着,认为停电就是因为电闸未打开。于是, 苏用手电照明,廖用绝缘棒将已经断开的开关推合 上以通电,致使正在维修线路的谭某等三人触电身 亡。
2. 没有预见是事实(无认识过失) (如:① 病房负责人将无标签的瓶当作芒硝使用,致 人死亡,实为砒霜) Eg.幼师王某,上班期间未委托他人而上厕所,致小孩 摔伤致残) 当时没有预见,而非从来不知道 3.疏忽大意是原因 主观恶性的体现,是受惩罚的主观根据(不负责任) 认识因素:没有预见 意志因素:不希望 无认识但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否则为意外事件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实现犯罪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 心冲动或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目的和动机 区别: 1、 同一目的,可有不同动机 如故意杀人罪的目的, 可是劫财,仇杀或其他动机; 2、同一动机,可不同目的, 如报复, 可杀 可劫财 3、目的是(某些罪的)构成要件(是为目的犯 如聚 众赌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为罪),动机不影响定 罪,可影响量刑
王征宇肇事案
1996年6月17日,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组织部 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交通干线陈海公路设若干 关卡检查过往车辆。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王征 宇驾驶牌号为“沪A-2132”的桑塔纳轿车沿陈海公 路自东向西告诉驶向高石桥路段。站在该路段机动 车道的执勤民警示意王征宇停车接受检查,王征宇 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 度继续向前行驶。
后事:设无奉仅中箭昏迷,但 村人误以为其已毙命,遂将之就 地隆重掩埋,实则无奉死于活 埋。
错把儿子当猴子 父亲枪杀亲骨肉
尼泊尔一名农民把儿子误认为偷 吃庄稼的猴子,开枪射击,酿成惨剧。 尼泊尔阿加汉奇地区警察副总监阿 伦· 保德尔26日介绍,野猴时常“光 顾”农夫古普塔· 巴哈杜尔的田地, 偷吃玉米。他12岁的儿子奇特拉本 周爬上树,试图驱赶猴子,却遭父亲 误射,当场死亡。巴哈杜尔告诉警方: “儿子从树上掉下来,卡在树杈中间。 那时,我才意识到犯下错误。”尼泊 尔人把本地的恒河猴、阿萨姆猕猴和 叶猴视为圣物,农民通常不伤害偷吃 庄稼的猴子,仅驱赶它们。 据新华社报道
案例组3: a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发现一个酣睡的猎物,同时又发现猎物附近有一个孩 子某戊在玩耍,根据自己的枪法和离猎物的距离,丁明知若开枪不一定能打中 猎物,而有可能打中小孩。但某丁打猎心切,又看到周围无其他人,遂放任可 能打死小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 b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丁的子弹擦着戊 的头发击穿了戊的毡帽。 c 某丁在林中打猎时……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丁的子弹朝戊前 胸飞去,因击中戊衣服上的一颗铜纽扣而被弹回,戊未受伤。
于是,二人再次来到M家。J的裤子口袋装着沙袋, K预防万一而带了皮带(但J不知道)。二人按计划 行动,J在K的眼前,用沙袋打了M的头部两次,但 在没有出现他们所期待的效果时,沙袋裂开了。于 是K取出皮带,从M的背后,将皮带套在M的脖子上, 二人扯紧皮带两端,使M无法呼吸,然后K与J就开 始劫取M的财物。最后,两人才想起看看M是否活着。 但是,虽然他们赶紧进行人工呼吸,M还是死亡了。
(按:对通说的质疑与修正参见熊琦《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再 讨论——以中德比较法视野进行考察与反思》,载《刑事法学》2012年 第11期。)
三、犯罪的过失
行为人因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由于二位民警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后,王征 宇又以同样的速度连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 卡,继续向西行驶。在建设路口执行公务的公安干 警得知情况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 路障准备拦截王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 路障之间的空挡处。其中,民警陆卫涛站在该路段 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执勤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车前 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 人员。王征宇驶近并开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 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路障,致使汽车撞 到陆卫涛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 碎。王征宇撞人后先踩一脚急刹车,但并未停车救 人,反而立即加速逃离现场。陆卫涛被撞翻滚过车 顶坠落于距撞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 直、间区别 1、认识因素: 必然 /可能 ;可能 2、意志因素: 希望(追求); 放任(因素) ↘ ↙ (大)主观恶性(小)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 直不 要求,间有结果才有罪。 案例分析:
甲、乙好友,丙为甲之仇人,欲杀之,丙乙同坐 一缆车,乙必死,但为了杀丙目的实现而不顾 (为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自坐炮口被炸案
被告人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于 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于某说:“如果你再放炮, 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周某说:“你敢 坐,我就敢点。”于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 的。”周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于是周将约2 公斤的炸药包扔到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于过去坐在 炸药包旁。周拿起一根约60厘米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 厘米,当着于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 被告人周朝于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现场, 此时于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 于当场被炸死。
六、错误论
罪过中的认识因素很重要,或有认识,或有认识 的可能性,否则无罪过。认识有对错之分,会影响定 罪量刑。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禁止错误、违法性错误): 即行为是否,何种,应处何种刑的不正确理解 1、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象的犯罪、幻觉犯):把不 是当作是 (1)仅是违反道德,(通奸) (2) 正当行为(防卫杀人) (3)原来是 现在不是(自杀,堕胎) 处理:
大汉沙文案
本纪:某汉人村落据称有猎人头祭祀鬼神之陋习,深受爱戴之该村官员 少数民族无奉,苦劝汉人无效后,遂言:某甲子年中秋夜,将有一戴扁帽 骑黑驴之过客到来,彼可猎其人头祭祀鬼神。村人从之,猎杀后始知此人正 是无奉,汉民悔不当初,遂痛改猎人头陋习。
变体:设村人箭术太差,万箭齐 中黑驴,黑驴一命呜呼。
(一):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 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特征: 1、应当预见是前提(否则无刑事责任) (1)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责任即有 义务
A: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职务要求,交通,科研等) B:一般公共生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