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新编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32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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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33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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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条款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16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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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7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行政赔偿: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部门给予赔偿
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作出决 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申诉、复议和诉讼的处理
添加 标题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性。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规则的严格
执行。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执法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正确行使。
培训和教育:加 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自由裁量权 的理解和运用能 力,确保其依法、 公正行使权力。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规则
及时总结经验: 对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实践经验进行 及时总结,分析 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为完善规则
提供依据。
不断完善规则: 根据总结的经验 和实际情况,对 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则进行不断完 善,提高规则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 的公正、合理行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培训执法人员掌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和标准 加强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安全生产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为此,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安监局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运而生。
一、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概念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效益。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安监局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而“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可以理解为安监局在处罚行政行为中,在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有权依据主观意识、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裁量,确定处罚的过程以及方式。
二、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内容分类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包括两大类内容:处罚的种类与处罚的程度。
(一)处罚的种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监局有多种行政处罚权,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安监局可自行裁量并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处罚的程度安监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对其处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程度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裁定。
在处理中,安监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考虑被处罚方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视情制裁,杜绝“一刀切”现象的出现。
三、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是规范安监部门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必要手段,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于各行各业无论是哪个行业、哪个领域,只要是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与行政处罚、给与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与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与违法行为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视情节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效力位阶相同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三)效力位阶相同时,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如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相关的不同种类的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高幅度(法定处罚上限90%以上)、中幅度(法定处罚上限60%以上90%以下)和低幅度(法定处罚上限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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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新编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新编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轻重等方面进行选择的一项权力。
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运用和控制谈几点看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行政权不断扩大的结果。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与其相适应。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政活动。
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身而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政活动不可能概括的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安全生产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安全生产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3、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特殊要求所决定。
效率是行政管理的生命,赋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运用到安全生产各个领域,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这就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正确使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一)、自由裁量权不正确使用的表现形式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安全生产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起到了维护稳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率的作用。
然而与任何权力一样,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样存在异化的可能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
是未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相对人或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却对其运用处罚幅度中的下限甚至不处罚等;而对情况显著轻微,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有时却运用了处罚幅度中的中、上限等。
2、显失公正、公平。
对相同情况、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却给予了差别悬殊的处罚,极不合理,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3、拖延期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款明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
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由裁量,以特殊情况对其相对人或单位进行延期执行,这也是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4、降低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进入一般程序处理,而在实际过程中采用现场处罚的方式进行实施。
(二)、自由裁量权不正确使用的危害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就会给国家、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巨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不利于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自由裁量幅度畸轻畸重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直接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公平公正执法、科学和谐执法有着重大影响。
2、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控直接造就了权力寻租,从而滋生腐败。
内部监督不到位为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执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形象。
3、增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成本。
为矫正和惩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失控行为必然要由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各种监督手段的运用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入。
同时由于其缺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也势必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预期成本。
4、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破坏当地的法制建设,严重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外商的信任度,大大阻碍地方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与2007年国务院的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方面有较多、较大的差异与冲突。
2、自由裁量权控制程序中的制度不完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大,畸轻畸重现象严重,不能做到“过罚相当”;如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它就可能造就了一种权力寻租,从而滋生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差距较大,无统一标准,地域差别和行政相对方具体条件差别等客观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统一,有碍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使用。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应当掌握的情况没有掌握,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没有了解,便轻率仓促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自由裁量权被误用,还有一部分安全执法人员考虑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甚至有些人员执法腐败,以自由裁量权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随着安全生产行政权力应用的扩张,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大量滥用、随意性和失控的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后果。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对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加以规范并进行合理的控制,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行为人的腐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一)、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遏止私欲的膨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
在思想道德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二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能力和法制意识。
不断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促进其更好地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其正确分析、判断和合理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对于复杂的问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二)、量化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细化,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通过量化、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压缩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
具体操作上,结合相对人的规模、产值、利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一定期限内违法记录等参数,将违法行为划分多个层次,将违法情节的判断由定性转变为定量,每一层次配套相应的弹性较小的处罚标准。
在处罚标准的设定上还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即注重以往典型案例的参考,在对执法案例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进行归类比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对某一种性质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由个人的自由裁量变为相对较多人的自由裁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相对稳定性,又实现了规范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体制1、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建立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制度、定期执法分析制度,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减少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三是建立重大或复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案件的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四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
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回避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可诉性,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都应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在日常的安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互相探讨,从而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正确规范的使用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与相关制度、明确行为责任,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形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征求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综合安全论文意见稿)》,以此来约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徇私舞弊、滥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
3、加强外部监督机制。
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
这样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
“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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