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构建探析

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对策
2、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为了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应当建立公正的评估机 制,制定合理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避免出现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对策
3、拓宽回购资金来源:为了解决回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公司可以考虑采 取多种融资方式,如发行股份、债券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回购股权的意义
2、稳定公司股价:回购股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的市 值。
3、缓解公司财务压力:回购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的负 债比例,从而缓解公司的财务压力。
三、回购操作的流程
三、回购操作的流程
1、提出回购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回购申请,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2、审核申请:股东大会对回购申请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3、股权理论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股权理论
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股权回购制度的 建立必须充分考虑股权的性质和特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现状
1、现状
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 购制度逐渐得到确立和完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 下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是指公司根据一定程序和条件,购买自家股票的行为。 这种操作通常发生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股东因故需要出售股票时,或公司希 望通过回购股票来调整自身资本结构或提高股价时。
二、回购股权的意义
二、回购股权的意义
1、保护股东权益: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时,通过回购 股权可以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指公司回购其发行的股份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这种制度允许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已发行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或股东数量。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通常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包括提高股东回报、稳定股价、提高每股收益等。
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包括市场回购和非市场回购两种。
市场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购买自己的股份,而非市场回购则是指公司直接与股东协商,以同意的价格回购股份。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可以为公司和股东带来多种好处。
首先,回购股份可以改善每股收益,因为公司回购的股份会减少公司的股东人数,从而提高每股盈利。
其次,回购股份可以提高股东回报,因为回购的股份通常是以溢价回购,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获得额外的利润。
然而,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限制。
例如,回购股份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困难,特别是如果回购股份的金额过大,会占用大量资金。
此外,公司回购股份也可能被视为缺乏对未来投资机会的信心,从而对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时,公司管理层需要权衡风险和利益,确保回购行为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的。
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若干思考近年来,由于股票市场的舞动和全球金融危机的整个蔓延,股票回购已经成为许多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
股票回购是一种通过购买公司自有股份的方式,以减轻股东出资的风险来促进股价增长的金融行为。
在当今的全球金融市场,股票回购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策略,已经在许多公司融资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股票回购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股票回购制度。
首先,在我国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政策和机制方面,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政府应加强对股份回购的监管。
回购股份应符合回购公司短期财务策略,例如促进公司财富分配,合理改善公司治理,稳定股价等。
同时,回购金额必须满足有效性和稳定性的要求,而不是滥用股票回购来实现不合理的财务目标,政府有责任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管政策支持。
其次,我国也应加强股份回购的税收政策和财税制度,以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和投资人的权益。
在我国,股份回购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完善企业回购股份的免税政策。
另外,根据股票回购的特点,政府可以考虑设立短期减免税规定,以鼓励企业回购股票。
此外,我国也应加强针对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回购有关信息的披露应作为公司披露的重要内容,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让投资者更容易及时地获取信息。
同时,投资者购买股票时也有必要了解股份回购的情况,确保其投资安全性。
最后,国家也应加强对股份回购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规范,以防止滥用股份回购,推动股份回购及时、有效、合理地进行。
中,有必要避免投资者因股票回购受损,规范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应加强对公司股份回购的审计程序,完善股份回购的行业监管,防范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助于股票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以上是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应当考虑的一些思考。
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方面,政府应加强监管,优化财税政策,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份回购的相关法律,加强对回购的审计程序,以及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机制,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完善我国股票回购制度的重要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评析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评析股权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特点、优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特点1. 法律依据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回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较为完善,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提供了合理的法律框架。
2. 灵活性高:我国的股权回购制度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走势自由选择回购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从而灵活应对市场波动。
3. 有效控制股权分散:通过股权回购,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控制股权的分散程度,减少大股东减持等行为对公司股价的冲击,提升市场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
4. 股东权益保护:股权回购可以为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可以灵活买卖股票的渠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优势1. 提升公司估值:通过回购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能够提升其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和资本的流入。
2. 优化股权结构:股权回购可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减少股权集中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3. 资金运用灵活:上市公司在回购股权时可以选择使用自有资金,这使得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配置。
4. 长期投资价值:通过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实际上是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的自信,这将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为投资者带来更为可观的回报。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存在的问题1. 市场操纵风险:一些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股权回购来人为操纵股价,误导市场投资者,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对公司现金流的压力:回购股权需要消耗大量的现金,对于一些财务状况较差的上市公司来说,可能会对其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
《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2600字》

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目录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1)(一)积极意义 (1)1.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1)2.激励内部员工 (2)3.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2)4.防止敌意收购 (2)(二)消极意义 (3)1.引起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 (3)2.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3)3.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 (4)4.破坏股份公平交易的秩序 (4)股份回购制度从1993年正式立法确定到现在,中间经历了多次修改和不断完善,是因为立法者看到了该制度对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积极价值如下:(一)积极意义1.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1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佳状态是公司债务资本成本与权益资本成本达到一个最佳比例,而调整比例一方面可以增减负债,另一方面可以调整权益,其中调整权益的方法之一便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可以进一步调节公司的资本总量。
当资本总量需要较少时,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并注销便可以做到。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资本并不总是相符的,当公司的资本过剩时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实现经营规模与资本的协调。
而且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相对不变的,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的资本处于浮动状态,回购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二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
当公司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时,资本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进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
1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关系。
2.激励内部员工资本市场运作下,公司员工呈现普遍的疲态且积极性难以调动,早期公司采取激励员工的方法通常是物质奖励,例如奖金、房屋等。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奖励方式已经吸引不到人才为公司效力,为使员工形成主人翁意识,通过共享经营成果可以达到一定的效果,而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得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激发员工动力,分享经营成果可以从根本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员工的努力进取与公司的财富呈正相关,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之思考

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之思考近年来,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了管理股份结构的重要手段。
然而,回购制度的运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亟待完善之处。
本文将从回购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体制机制、运作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基本探讨。
一、回购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历程回购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回购自有股份的行为,通过回购,上市公司能够合理调整自己的股份结构,提高公司的股东价值,进而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回购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随后被欧洲等地区的发达资本市场逐步接纳和推广,成为了一种成熟、规范的金融市场运作方式。
而在中国,回购制度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历程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
早期,我国股份制度是以国有股份为主导,而股份回购制度没有被列入法律法规之中。
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2001年《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暂行办法》出台,正式开启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先河。
随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股份回购管理暂行规定》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强化了回购制度的法律准备和实践应用。
再到201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办法》,完善了回购制度的运作机制和监管框架。
可以看出,我国回购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历程。
二、回购制度的体制机制及运作模式(一)回购制度的体制机制目前,我国回购制度的体制机制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即行政机关、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投资者。
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其作用是加强对回购行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
上市公司则是回购制度的主体,其通过回购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自身的股份结构,提高股东价值,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
而相关投资者则是回购制度的利益受益者,回购成功将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从而提高个人和机构的股东价值。
(二)回购制度的运作模式回购制度的运作通常分为日常回购和股份收购两种形式。
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构建的研究

金 宁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摘 要:我国公司法几经修订,但仍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章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以致有限责任股权 回购制度至今还存在立法空白。然而,无论从理论的研究角度, 还是实践的需求角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构建都是 无法回避的。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界定入手,在研 究构建这一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从形式方面的要求、实质方面 的限制、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的设想。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位,许多法院在司法 实践中遇到这一众案件时无法可依,已经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也正是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这类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也莫衷一是。因此,就司法实践 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构建刻不容缓。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构建的路径分析 (一)形式方面的要求 关于形式方面,主要有两点限制。一是关于规范公司对于 股权回购的通知义务。 就股权回购这一行为而言,为平衡多方利益考量,应将披 露相关回购事项的义务强加给公司。这种事前的通知能够改善 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二是关于股东会决定权的正当性 确认。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自治性规则,可以事先就股权回购进 行约定。但在章程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股东会来决 定股权回购。 (二)实质方面的限制 关于实质方面,主要有两点限制。一是关于回购对价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之所以履遭排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 为公司回购股份有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之虞。为打消这一顾虑, 必须明确回购对价的来源。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对价 来源可以参照我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回购的对价,而不能触及公司资本,通过挪用公积金来作为 股权回购的财源。二是关于股权回购的后续处理限制。对于有 限责任公司回购来的股权如何处理,应参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因减资而回购股权,可要求 公司在十日内注销处理。如果为将股权转让给员工而进行回购,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股权置于员工控制之下。 (三)违法回购的法律责任 当有限责任公司违背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 人利益进行股权回购,即是违法回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首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应就 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若公司因违法回购 而被解散,公司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结语 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大的灵活 性,在股权回购制度的运用上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况且,其他 国家也纷纷引入股权回购制度,这已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 为与国际法律接轨,实现制度衔接,我国《公司法》应首先通 过立法将这一制度纳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之中。 参考文献: [1] 白江著 .《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法律出版 社,2011 版。 [2] 刘小勇 .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回购 [J]. 北方法学,2011(6)。 [3] 刘俊海著 .《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4] 林承铎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9 年版。 [5] 赵旭东著 .《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作者简介: 金宁,女,汉族,法律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方向。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一)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概述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是指公司以股东名义、在一定条件下,以现金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股东之间出现纠纷,导致股东想要离开公司;•公司需要增加稳定性和控制权;•公司需要调整股权比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框架下,回购股权是一种合法的方式,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回购股权的条件公司章程设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回购上限;•回购期限;•回购价格。
公司章程必须在成立时完成,并且必须与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股东年度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年度会议/股东特别会议的批准,以获得回购股权的权利。
在得到批准后,公司才可以制定回购计划。
股份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章程,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或股份总数的10%。
这个限制可以避免公司股份的大量集中,但是也可以根据公司情况适当调整。
同一价值购买原则回购价值必须与股份当前价值一致,避免损害一方的利益。
持续营业条件公司必须在持续营业时实施回购计划,并从现金流中支付股份。
结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是一种完全有效的解决公司所有者问题的解决方案。
因此,在满足法律和章程条件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和实施回购计划,以促进公司稳定和发展。
注意事项风险控制回购股权需注意风险控制。
如果回购资金不足,公司则可能面临现金流问题,因此公司必须核实回购股权后还可以维持正常运营。
公司财务状况回购计划还需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必须确保回购计划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财务状况。
申报和公示回购公司股份必须向公司注册机构申报,并在公司公示栏上公告。
同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申报。
结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确保公司所有者的权益,稳定公司股份结构,同时为公司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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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张庆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
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
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
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
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
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2、各国立法比较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
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
(二)设立股权回购制度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意义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异议股东往往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使得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权的第三人,因此当其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异议时,只能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接受公司的重大变动。
所以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因此《公司法》此次修订突破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的异议股东股权的强制回购制度,是维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有效保障机制。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不足——兼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比较(一)适用范围过窄1、股权强制回购的适用范围过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包括:(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虽然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股份请求的范围更广,但是仍然较为狭窄,不能涵盖实践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多样化利益冲突的情形,而目前实践中也已经出现在这三类情形之外小股东因利益受损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例,因此《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还有待拓宽。
2、缺乏对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相比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三类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下可以主动回购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排除了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适用空间。
虽然学界有人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则视为有限责任可自行回购股权,笔者对此不敢认同,《公司法》本身是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结合,虽然此次《公司法》修订后加大任意性规定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出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强制性规定仍有存在的必要,股份回购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传统大陆法系基于对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的恪守,即便设立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但均对其适用情形作了严格限制,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于股份回购问题同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自治空间更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可以自由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就表明这一态度,因此可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持否定态度。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对于有限公司治理和资本机构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实现股权激励的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是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
实践中已有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公司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则是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可供激励的股权来源,但由于《公司法》对此规定缺失,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权,只有通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增加公司资本来解决,因而大大增加股权激励的操作成本;其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解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有效措施,法国和日本公司法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果未得到公司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则可以存在其他股东自行购买、其他股东共同指定受让人购买和公司回购三种处理方式,这种公司回购股权的可替代选择,较好地平衡了剩余股东与出让股东的利益。
既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基于特定情形回购股份,更封闭更私密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主动回购股权规定的缺失尚待弥补。
(二)程序性规定的缺失1、股权强制回购的具体程序缺失对于股权强制回购的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旦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虽然该规定对于协议回购及诉讼回购股权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首先,没有规定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的义务。
尽管《公司法》目前已限定三类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负有告知各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义务,因此如果不对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股权请求权的义务进行明确,则可能导致股东由于没有出席股东会投反对票而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其次,对于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明确。
考虑到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异议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的方式和时间,而《公司法》对此并未作要求,可能导致实践中异议股东对回购请求权的滥用。
再次,对于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过于原则。
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最核心部分,由于股权不能像股份一样以股票的形式来计算其市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因此规范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增强实践操作的可行性。
但《公司法》对此仅规定“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是股东的出资额,还是请求回购当时公司帐面净资产值,或者是评估值?尽管《公司法》规定当事人在协议不成时可交由司法诉讼确定价格,但在目前我国诉讼机制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尚有必要对司法估价程序进行限制,防止司法实践出现偏差,不利于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
最后,支付股权价款期间的缺失。
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限定公司支付股权价款的期间十分必要,否则股东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转让股权、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期间的规定亟待补充。
2、公司对所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规定缺失有关公司对所回购股份的处置程序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如果任由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份,而没有及时将股份予以注销或者转让,则实际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之后的处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分别针对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置程序。
但遗憾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如何处理,是将股权注销进行减资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缺乏规定,从而给客观上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权提供了机会。
三、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建议(一)拓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1、对异议股东股权强制回购范围的扩展从各国立法体例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般是在公司将要作出重大决议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场合。
因此参照各国立法,建议《公司法》补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订章程或者作出重大决议将对股东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的,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以涵盖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同时也是对司法实践适用股权强制回购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一定的限制,防止小股东滥用此规定。
2、增加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基于前述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意义,建议《公司法》增加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除了允许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而主动回购股权之外,还可仿效法国和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如果未超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则允许存在其他股东自行购买和公司回购的两种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