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事件发生,制订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1.2.1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1.2.2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情况。
1.2.3违章是指人为的故意造成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2.4事故分类(1)按性质类别分为11类,作为划分事故分管职责的依据。
(2)按等级类别分为5级,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依据。
事故分类及划分的详细标准见《XX有限公司事故分类分级及损失计算标准》(附件1)。
1.3管理原则(1)事故处理三个优先原则。
客户、员工的安全健康优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及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与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所属各成员企业。
2组织与职责2.1发生事故、事件单位的所有人员均有积极参与和配合事故、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义务。
2.2HSE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3)统计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4)指导和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2.3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根据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管理制度;(2)统计、上报各类事故信息;(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组织编制事故案例及教育、培训。
2.4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责任追究的会审。
2.5区域安全总监主要负责:(1)组织制定、分解区域年度事故管理指标;(2)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较大以下事故处理意见审核;(4)统计本区域各类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5)指导和培训本区域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事故管理与处置能力。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5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____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____人死亡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____人死亡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____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
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1.发生____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2.发生____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____起一般事故视同____起较大事故,____起较大事故视同____起重大事故,____起重大事故、____起较大事故、____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____起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事件回顾规定(5篇)

事故、事件回顾规定事故和事件回顾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旨在通过回顾过去发生的事故和事件,总结经验教训,改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类似事故和事件不再发生。
在许多行业和组织中,都会将事故和事件回顾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事故和事件回顾的规定模板,大约____字。
事故、事件回顾规定(2)第一部分:引言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组织)能够对发生的事故和事件进行回顾,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组织)员工,包括管理层、中层干部和一线员工,无论其所在部门或岗位。
第二部分: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类1. 事故定义事故指发生损害人身、财产或环境的非计划或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破坏。
2. 事件定义事件指与公司(组织)运营相关的不寻常或突发情况,可能需要管理层和员工的行动来解决或减轻其潜在影响。
3. 事故、事件分类根据事故和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 二级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 三级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 一级事件:对公司(组织)整体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 二级事件:对公司(组织)某一方面运营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 三级事件:对公司(组织)运营产生轻微影响的事件。
第三部分:事故、事件回顾流程1. 事故、事件报告任何员工在发现或参与事故和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原因等相关信息。
2. 事故、事件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将组织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小组,对发生的事故和事件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小组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调查过程应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数据、确定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3. 事故、事件回顾会议在事故和事件调查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将组织事故和事件回顾会议,邀请调查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代表参加。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等。
第三条事故事件管理的核心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视事后整改。
第四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相关权益的依法行使。
第五条事故事件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控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和整改事故。
第六条国家应当加强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事故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事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工作。
第八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采集、记录和分析事故事件的相关信息,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
第九条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各类事故的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条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到社会大众中,提醒公众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事件的处置与救援第十一条事故事件的处置应当快速、准确、有效地进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和蔓延。
第十三条事故事件的救援应当及时、科学地进行,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救援工具和设备,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事故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第十五条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和科学地进行事故现场勘察,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获取准确的事故数据。
第十七条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和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调查的公正、公开和公正。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三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伤亡和损失。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预防措施,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管理,人力合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力资源,确保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事故处理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及时报告,不隐瞒。
发生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漏报或谎报事故情况。
(二)快速处置,避免扩大。
发生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三)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对于发生的事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二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措施。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用电安全措施。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杜绝线路短路、漏电等隐患。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是指在组织中针对事故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组织类型,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事故报告和记录:规定组织内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报告,并记录相关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和可能引发的后果等。
2. 事故调查和分析:规定和分析,包括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等。
3. 事故责任和追究: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或纠正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责任分配、赔偿等相关事项。
4. 事故预防和控制:规定组织内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安全培训、设备维护、作业规范等,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5. 应急响应和处理:规定组织内应设立应急响应机构或负责人,针对事故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6. 事故信息发布和沟通:规定组织内部和外部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总体来说,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组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减少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阐述一套高效、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核心原则包括预防优先、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法律依据、责任倒查、事故追责等。
三、组织责任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级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制度执行。
四、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
2.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工艺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
3.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五、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计划,以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2.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3.事故后,企业应及时清理现场、排查隐患,并实施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心。
2.针对不同岗位,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签字确认。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1.重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5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明确、细化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3.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制度,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六条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场所、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场所、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换;3.企业应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3.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1.发生重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警;3.发生可能滋生重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1.安监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安监部门应当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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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
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至9人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1.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5.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炉膛爆炸;(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3.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