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生产性及非生产性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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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模板【模板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溺水、坍塌、中毒、物体打击、电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八条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接、调查和救援过程中,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任何相关证据。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九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事实准确、分析合理,并提出相应的事故原因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可能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范本1.制度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生产运营过程中,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发生。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运营单位,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各种工作场所。
3.责任和义务3.1 公司负责人有安全生产的最终责任,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3.2 生产运营单位负责人要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3 公司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支持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1 公司负责人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生产运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2 生产运营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并落实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
4.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每一层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5.安全生产管理措施5.1 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与具体岗位的安全职责,要求各级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5.2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制度。
5.3 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应急能力。
5.4 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5.5 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事故的发生及时报告,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安全奖惩制度6.1 对于安全工作有出色表现的员工,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6.2 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生产性及非生产性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性及非生产性事故管理办法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完成公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保障公司及其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公司、直属企业、集团各部门。
二、本办法所称生产性事故是指各子公司、直属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损坏设备事故;非生产性事故是指在生产区域外及公司厂区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三、生产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归口管理,非生产性事故由集团公司后勤中心等相关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四、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为如下四种:1、轻微伤害事故:是指受伤后体息7 天以内,医疗费用在500 元以下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负伤后休息7 天以上,医疗费用在500 元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4、死亡事故五、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
六、事故的报告、调查工作应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故处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生产的。
②发现事故险情,既不立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器具的。
④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的。
⑤存在事故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拖延、不改造成事故的。
⑥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⑦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操作规程的。
⑧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防护用品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人的责任:①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未合格上岗的。
③由于设备或安全设施超过检修期限运行的。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类型;(二)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的值班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直接目击事故的员工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2. 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后,应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评估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
3. 同时,现场负责人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请求派遣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企业方面提供处理建议。
5. 企业方面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建议,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应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尽力避免事故扩大。
2. 同时,现场负责人要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处理事故,防止进一步的灾害。
3.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4. 企业方面应提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并加强事故应急培训,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四、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及时报告任何发现的潜在安全隐患或事故。
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伤亡情况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等详细信息。
3. 报告应派专人负责填写,并加盖公司章,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4. 管理部门应定期汇总和分析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五、总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规范的报告程序和科学的应急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减少损失,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章目的和原则1. 目的:依法及时、准确地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防范未来发生类似事故。
2. 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客观、严格保密、及时、全面。
第四章责任主体及职责1. 公司总经理:(1)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负总责;(2)审批并签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 安全部门:(1)组织、协调、监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方案。
3. 直接责任人员:(1)负责生产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事故调查情况记录。
3. 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制定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提出预防措施及改进措施。
5. 调查报告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员签署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安全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将报告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
2.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汇报会。
3. 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汇报会,接受批评教育,承担相应责任。
4. 安全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汇报会后总结教训,修改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包括安全责任人员、生产经理、职工等。
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再次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停止相关工作,迅速组织救援。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展开调查,如实查明事故原因,并尽快采取措施防范。
第九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
第十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事故涉及的人员,应及时进行伤亡情况核实,并通知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和分析第十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做到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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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及非生产性事故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完成公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保障公司及其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公司、直属企业、集团各部门。
二、本办法所称生产性事故是指各子公司、直属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损坏设备事故;非生产性事故是指在生产区域外及公司厂区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三、生产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归口管理,非生产性事故由集团公司后勤中心等相关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四、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为如下四种:
1、轻微伤害事故:是指受伤后体息7天以内,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负伤后休息7天以上,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4、死亡事故
五、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
六、事故的报告、调查工作应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故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生产的。
②发现事故险情,既不立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器具的。
④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的。
⑤存在事故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拖延、不改造成事故的。
⑥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⑦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操作规程的。
⑧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防护用品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①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未合格上岗的。
③由于设备或安全设施超过检修期限运行的。
④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⑤未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②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③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致使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化。
④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⑤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八、事故考核:
1、对发生生产性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下发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考核条款执行。
2、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追究责任人。
3、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符合工伤条件的,对有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责任人,按照工伤治疗费用的10%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对有第二款所列行为的负责人,按照工伤治疗费用的15%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对有第三款所列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工伤治疗费用的20%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4、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不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受害人、责
任人判定责任比例分担治疗费用等,公司不予负担。
5、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损坏设备的,还应参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予以考核。
九、只发生生产性设备事故的,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非生产性事故的管理由集团公司后勤保障部、武装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