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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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来源:马永顺律师作者:admin一、概念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

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

随着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本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

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罪在客观上可以由下列行为构成: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法释[2000]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9.08
【实施日期】200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
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典型案例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典型案例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典型案例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一个挺有意思的事儿,跟那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有关哈。

这罪名听起来有点专业、有点拗口,不过呢,听完我给你讲的这个案例,你就明白是咋回事儿啦。

有这么一家公司,咱就叫它“梦想腾飞公司”吧。

这公司的老板啊,是个特别有“想法”的人,整天琢磨着怎么能快速把公司做大做强,赚大把大把的钱。

可这赚钱也得走正道儿啊,他倒好,想出了个歪主意。

他觉得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事儿能快速搞到钱,也不看看自己公司啥情况,就擅自决定发行股票和债券啦。

他也不按正规的程序来,什么审批啊、备案啊,这些在他眼里就跟不存在似的。

然后呢,他就开始到处宣传。

什么“我们公司前景一片光明啊,投资我们的股票和债券,保准你赚得盆满钵满!”还找了一帮人在那瞎吹,把这事儿说得跟真的似的。

好多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一听,这听起来不错啊,就纷纷掏钱买了他的股票和债券。

可实际上呢,这公司根本就没有那个实力啊。

后来啊,这事儿就露馅了。

公司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差,那些买了股票和债券的人发现,这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儿啊,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啦!大家这才反应过来,纷纷去找这老板讨说法。

这时候,有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事儿了。

一调查,好家伙,这老板的行为完全就是违法犯罪啊!他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让很多老百姓受了损失。

最后啊,这老板就因为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被法律狠狠制裁了。

通过这个案例啊,咱可得明白,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想要赚钱得走合法的路子。

这金融市场可不是你想咋玩就咋玩的,要是乱来,那肯定得付出代价。

咱可别像这个“梦想腾飞公司”的老板一样,为了一时的利益,把自己给坑进去了,那可就后悔都来不及啦!。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二十三章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二十三章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 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的行为。
❖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
❖ 客观方面表现为2种情况:
❖ 一是购买伪造的货币;
❖ 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 货币。
❖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本罪中购买假币的行为,与前一犯罪中购买假 币的行为的区别:
❖ 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
❖ 客观方面必须符合3个条件:
❖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
❖ 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 经营;
❖ 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 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 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刑事责任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 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 处罚。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罪
❖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
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诈手段虚报注册 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客观方面3个条件:
❖ (1)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一、伪造货币罪 ❖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一)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单位可犯本罪。

(二)在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一条

、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为是欺诈投资者的重要表现形式。

由于这种⾏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在世界各国的证券⽴法中都是明令禁⽌并规定了严厉处罚的。

我国《证券法》也将之作为禁⽌的交易⾏为加以规定,凡是违反这项禁⽌性规定的,就是⼀种严重的违法犯罪⾏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作⼈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使其有可能通过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来达到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的,所以只有上述⼈员才构成欺诈投资者的主体,其他⼈不能成为本条规定所处罚的对象;⽽且上述⼈员在主观上要有故意,即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企图,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的⾏为。

本条所称“虚假资料”,主要是指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较⼤影响的虚假信息和材料;本条所指“伪造”,是指⽆权制作与证券交易有关记录的⼈,冒⽤名义,⾮法制作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的⾏为;所指“变造”,是指⽤涂改、擦消、拼接等⽅法,对真实的业务记录⽂件进⾏篡改,变更其内容的⾏为;所指“销毁”,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加以毁灭的⾏为。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作⼈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政处分。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第⼆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do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do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及其侦查方法欺诈发行股票案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案件,该类案件显现出专业性、团伙性、教感性、复杂性等一些独特的特点。

因此在侦查该类案件时要制定相应的侦查方案,实施抓摘和取证,查明资金流向和审计等多种方法。

什么是股票和债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60条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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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释
义 -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
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
较大的行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选择性罪名。
只要实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即构成伪造、变造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具有一种行为方式涉及两个对象或者
具有两种行为方式涉及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的,都只构成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罪名则
根据行为方式及所涉对象而定;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
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
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
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
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
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
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
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
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
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
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伪造、变造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伪造、变造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一)区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既遂与
未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
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
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
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
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
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罪未遂。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
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
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
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伪
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大。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
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
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
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
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
一重罪定罪科刑。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是规定即按
个人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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