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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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叶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潘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
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恩峰
审 判 员 刘耀斋
人民陪审员 段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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