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一
、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作者:姚博予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
(一)分担责任说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
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
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四 、延后告 知 。犯罪 嫌疑人 享有 某 随 着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H益 加 快 ,重 视
讼 法 第 7 条 规 定 “ 害 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节 的 范 围 ,对 司法 实践 中经 常 使 用 、 条 件 具 备 、 时机 成熟 的酌 7 被
度 下 , 先 行 告 知 的 权 利 有 : 自行 辩 护 的
你 因涉嫌犯 罪 (X 罪 ) XX .观 依 法 对 明 确 规 定 … … 我 们 在 办 院侦 查员 , X 系X X
侦查讯 问的权 利告 知不 仅是 口头上
侦 查 部 门 要 坚 决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的 侦
X 负责 本 案 的侦 查工 作 ,你 认 为 的 ,还应 当 在讯 问笔 录 中对 此 加 以 记 录 。 者 进 行 人 身 侮 辱 的 行 为 ,有 权 提 出 控 告 与 本 院X X 的 权 利 ;有 知 道 自 己 行 为 涉 嫌 的 罪 名 的 本 案 由我 们 承 办 对 你 公 正 处 理 有 兀 影 响 。 权 利 等 。 先 行 告 知 是 我 们 侦 查 讯 问 中最 如 你 认 为 有 影 响 ,可 提 出 要 求 我 们 嘤 查权 ,在实 践 中侦查 人员 必须提 高法律 1 告 常 用 的 方 式 ,是 指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的 开 的 申 请 (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本 案 的 侦 查 人 素 养 ,增 强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 能 力 ,不 断 始 就 应 当告 知 。而 办 案 人 员 在 传 统 办 案 员 身 份 及 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 方 法 的 影 响下 , 害 怕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享 积 累 办案 经 验 ,但 权 利告 知不 能 忽视 。
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罪人为中心的传统认识转换到以犯罪 人 ——被害人互
动 的刑事 事件 为 中心 ,重 视被 害人 及被 害行 为 ,界 定被 害人 过错 的认 定 ,规 范被 害人 过错 的适 用 。
一
定标准没有规定 。从上述几个法律文件中我们看到
关 于被 害人 过错 仅仅 是一 个笼 统 的规定 ,并 没有 细
( 二) 在司法实务 中不重视刑事案件 中的被 害 人责任 ,漠视 了 被 害人 的刑事主体地位 ,导致被害 ■
人 过错 的相 关证 据疏 于收 集
死刑立 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0 1 年的 《 关于 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提出, “ 因婚姻家庭 、 邻里纠纷等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 意杀人案件 ,由
于被害 人一 方有 明显过错 或 者对 矛盾 激化 负 有直 接 责任 ,人 民法 院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判处 被告 人死 刑缓 期 二年 执行 的… …一 般 不宜按 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笔者在部分案件 中也提出收集被害人过错 的证 据申请 ,但因被害人已经死亡 ,公诉人也不愿意去 收集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有过错但因 缺少证据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造成 目前现状的主要 原因一方面在于实践中即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实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N O L A W
( 三 )对被 害人过 错 的情 节在 判 决 书 中适 用不
规 范
随 即与 董某发 生争 吵 、厮 打 。厮 打 中被告 人 王某持 菜刀一把 ,朝董某头 、面部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致其 当场死亡 。 本案 中因被 害人无 故伤 害被 告人 父亲 ,引起被 告人 与被 害人 的争 吵厮 打 ,最 终导 致被告 人持 刀捅 向被 害人 。被 害人 辱骂殴 打被 告人 父亲 的行 为与被
浅析刑法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价值

的一 个基 本 因素 , 犯罪 的发生 及其 控制 的社会 过程 中 , 在 犯罪被 害 人和 违法 者 都是 作 为主 体而 活 动着
的o 因此 , 害人 作为 同样 具有 意志 自由、 为 自由的 主体 , 【 ] 被 行 他们 在 整个 犯 罪过 程 中所 扮 演 的 角色 、 他们 对犯 罪行 为带来 的影 响都应 该 成 为对 犯 罪 人评 价 的参 考 , 即成 为影 响犯 罪人 刑 事责 任 承 担所 要
刑情节往往被 忽略 , 因此将被 害人过错 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 节是我国刑事 司法当中亟待解决的一个
问题 。
[ 键词 ] 被 害人 过错 关
量 刑情 节 法定化
自2 0世纪 4 代末 德 国犯 罪学 家 汉斯 ・ 梯 、 0年 亨 以色 列 律 师 门德 尔 松 等人 将 被 害人 这 一 概 念 引 入 到犯罪 学领域 以来 , 于被 害人 的研究 逐渐 成 为各 国犯罪学 和刑 法学 研究 中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1 对 []
传统 的刑 法研 究 中 , 在定 罪量刑 过程 考虑 的往 往是 犯罪人 和 犯罪 行 为本 身 , 而往 往 忽略 了这 样一 个 事实 : 被害人 也是 犯罪 现象 的基本 构成 要素 之一 , 害人 的特征 也从 另 一个 侧 面反 映 了犯罪 现 象 的 被
状况 和特 征 。2在 任何有 具 体被 害 人 的犯 罪过 程 中 , 罪 从 来 都是 犯 罪 人 和 被 害人 的互 动过 程 。3 [] 犯 (]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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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还击或过 当反 应 , 发生恰好是被 害人 的此类行为 其
在 当时 的 条 件 下 合 乎 规 律 的结 果 ” 而 有 的学 者 从 。
刑法学的角度进 行 了界定 , 被害人 过错 即指实施 了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 背道德 或其他 社会规 范行 为或
过 失行 为 , 而与 加 害行 为 的 发 生 之 间 具 有 一 定 直 接 从
第2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平顶 山学 院学报
J u a fP n d n s a ie st o r lo i g ig h n Unv ri n y
Vo _ 5 N . 12 0 6
De 20l c. O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刑 罚 量 定 中 的 作 用
的那样 “ 在任何有具体被 害人 的犯罪 过程 中 , 犯罪从 来都是犯罪人和被害人 的互动 过程 ” 特别是 被害 。
人 过 错 导 致 的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小 觑
的。
二 、 害 人 过 错 的概 念 和 特 征 被
( ) 念 一 概
( ) 征 二 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界对被害人过错 的问题 研究 已经达到 一定 深度。 在各 国的立法中被 害人 过错对 加 害人刑事 责任 的影 响都有 明确 的规定 。这 点无论 是在大 陆法系 的立法 例中还 是在英美法 系的立法例 中, 我们都能找到相应 的依据 。例如 意大利刑 法第 6 2条 规定 : 下列 情节 , “
则 就不 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犯 罪 学 角 度 的定 义 指 出 了被 害 人 在 犯 罪 起 因 上
收 稿 日期 :0 0— 4—2 21 0 3
作者简介 : 贾长森( 90一)男 , 18 , 河南省商丘人 , 郑州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
5 ・ 2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缓刑 的情 形第 ( ) 规 定 : c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被 2项 “( )
下, 加害人 出于 自卫 本能 , 对侵 害 自己人身或 财产权 益 的行 为来不及寻求公权力 的救济 , 对不法侵害者采
义 务 的违 反 。 三 、 害 人过 错 在 国 内外 研 究 的 现 状 被 基 于 被 害 人 过错 在对 犯 罪 中 的重 要 作 用 , 国 外 在
在分歧 。有 的学 者从犯罪 学角度 认 为被害人 过错 是
指“ 被害人 因实施 了某种行为而促使 、 引、 诱 暗示或激
惹 犯 罪 人 实 施 了针 对 自己 的犯 罪 行 为 , 罪 行 为 不 过 犯 是 对 于 被 害 人 ‘ 化 ’、 刺 激 ’ 者 ‘ 动 ’ 为 的一 催 ‘ 或 推 行
没 有 指 出 被 害人 过 错 的行 为 性 质 , 能 造 成 被 害人 过 可
传统 的刑法理论 对犯 罪 的研 究往往 集 中在犯 罪 行为人 和犯罪行为这两个方面 , 对被害人在犯罪 中的 作用没有给予应有 的重视 。事实上 , 害人在犯罪 中 被
的作 用 又 是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 如有 的 学 者 指 出 正
错 认定 的扩大化 , 也没有指 出由被害人过错带来 的法 律后果 。刑法学 的角度指 出了被 害人过错 的基 本构 成 要素 , 比较 可取 的一种 观点 。但 其 也有 不 足之 是 处, 就是没 有指 出 由此对 加 害人 刑事 责 任带 来 的影 响。还有一种观点 虽然指 出了被 害人过错 需达 到一 定 的度才能成为刑法考量的对象 , 但对衡量 度的标准 没有 明确指 出, 因为什么是刑法上的过错本 身就是一 个含糊不清和认 识上存 在分歧 的概念 。
21 00年
中做 出反应 的 … … ( ) 害 人 的故 意 行 为 与 犯 罪 人 5被
为之 外 。最 常见 的形 式是 自救 行 为 , 某些 紧 急情 况 在
作为或者不作 为共 同造成结 果 的……” 国刑法 第 德 23条规定 : 非行为人 的责任 , 1 “ 而是 因为被 害人对 其 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 , 致行为人当场义愤 杀人 , 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 1 以上 1 以下 处 年 0年 自由刑 。 《 国模范刑法典 》 7条第 1 ”美 第 款关于适用
当 不属 于犯 罪 构 成 要 件 或 者 特 别 减 轻 情 节 时 , 犯 罪 使 变得 较 轻 … … ( ) 他 人 非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义 愤 状 态 2因
关 系的 、 被害人应 当承担 的责任” 还有的学者特别 。 指 出被 害人 的过错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过错 的程度 , 否
关
键
词 : 害人过错 ; 被 刑事责任 ; 害行 为 加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17 (0 0 0 0 5 — 3 17 6 0 2 1 )6— 0 1 0
中 图 分 类 号 :9 4 D 2
一
、
被害人过错 的地位
的作用 , 犯罪的产生起 到的推动作用 。其不足之处 对
被害人过错 有其 自身的特点 , 其特征应 当具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是 被 害人 自己 出于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1需 什 么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目前 理 论 界 在 理 解 上 还 存
的, 若是 加害人 或第三 人就不 能称 为被害人 的过错 ; 2 在加害人实施犯罪之前 已经存在的 、 . 对犯罪起到诱 因作用 ;. 3 必须达 到一定 的程度 , 至少要 达到对 道德
贾长 森
( 郑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2
摘
规定 。
要 : 害人 过错 是 困扰 我 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 问题 , 被 其对加 害人 的刑事责任 的量定 有着重要 的
意 义 。我 国刑 法 理 论 对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研 究 还 停 留在 初 级 阶 段 , 更严 重 的是 我 国 的刑 法 对被 害人 过 错 没 有 明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