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听证的理性论辩特征及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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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引言:听证会是一种程序性的公开听证活动,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机会,就特定问题或事项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或进行辩论。

听证会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做法,以提供对该过程的基本了解。

一、听证会的起源和背景听证会这一程序性的活动起源于公民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需要。

它既提供了政府机构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又保障了公众的权益。

听证会目前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广泛用于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领域。

二、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前公告与通知主办方应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各方参加听证会。

这通常包括在报纸、网站、社交媒体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以确保大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听证会。

2.报名和登记听证会主办方通常会要求有意参与的人提前报名和进行登记。

这是为了更好地组织会议,并提前了解参与人数和可能的利益相关方。

报名和登记的方式可以是在线填写表格、邮件或传真等。

3.开幕和介绍听证会正式开始时,一般由主持人宣布开幕,并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

这有助于为参与者提供参考,并确保听证会的有序进行。

4.听证人发言在听证会上,各方有机会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和辩解自己的立场。

主持人会依次邀请听证人发言,并限制每位听证人的发言时间,以确保公平公正并高效地进行听证会。

听证人在发言前可能需要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发言时口头陈述。

5.证人质询和辩论除了听证人的陈述外,其他利益相关方也有机会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求获取更全面的信息和理解。

在这个环节,可以发生辩论、提问和回答等交互式的对话。

6.结论和总结在听证会的最后,主持人通常会进行结论和总结,并向参与者说明接下来的步骤和决策程序。

这也是参与者提出最后意见和建议的机会。

三、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做法听证会的具体做法因不同的法律法规而异,也会根据特定的领域和问题而有所调整。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执行的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约束力。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探讨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及实现途径。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对于确保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这意味着决策应该建立在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透明度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不仅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还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与责任感。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合法程序。

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决策,才能保证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合理性。

如果行政决策违法或未经合法程序,则可能导致权益被侵犯,甚至引发社会不满与抗议,危及社会稳定。

为达到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以下几个方面需予以重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基础。

法律法规应当在广泛听取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执行。

政府应密切关注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加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决策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广泛发布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征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纳入实际决策的过程中,以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行政决策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

政府部门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监察制度,并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建立独立的行政决策审查机构。

行政决策涉及公共利益和广泛社会利益,因此,建立独立的行政决策审查机构,有助于保障决策的公正与合法,并减少行政决策的不当干预。

综上所述,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是确保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基本原则

行政听证基本原则

行政听证基本原则
行政听证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事项时,依法组织受理当事人申请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申辩理由,进行事实调查、证据采集,并依法作出合法、公正、公正的决定的行政活动。

行政听证具有公开、公正、公正三个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程序开始前,明确公告听证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信息,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法参与听证过程。

在听证过程中,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使听证程序公平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平等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理由。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保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保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能够被合理考虑。

听证程序应当公正且有序,未经合法审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

三、公正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告。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避免不合理拖延。

在决定作出前,应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进行充分考虑,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明确相关权利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正。

政府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听证程序公平透明,听证主持人中立且专业,决定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行政听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一、启动方式:1.依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要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程序上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申请回避:程序原因。

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主持。

实体原因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会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4.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包含以下事项:(一)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行政决定听证的一般规则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十多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词汇”。

但实际上,听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甚至涵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决策到行政决定的大多数行政活动。

听证本身的意思是听取对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面陈述等一切听取意见的方式,学理上以是否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将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

我们所讨论的行政决定听证当是指正式听证。

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使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三类。

本文所讨论的就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该程序并不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但因为行政决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动,所以,听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是行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这是必须注意的。

即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至此,我们也发现中国当下的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统一且千差万别的。

一、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是主持人的选任。

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政机关内专门设立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

二是选任行政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保证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

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往往为行政机关所垄断。

因此平心而论,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虽然稍嫌繁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保证。

其次是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参加人指的则是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行政决定间接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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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听证的理性论辩特征及程序要求——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薛冰、岳成浩2012-12-20 16:45:19 来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安)2012年04期内容摘要: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主要包括政策类、规划类和项目类听证。

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以理性论辩的方式确认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目标,以此限制行政决策权的恣意。

在听证程序设计中,需将理性论辩的要求渗透到相应的程序规定中,即,有利于广泛参与的程序准入规定;有利于充分论辩的程序权利规定;有利于认真反思的程序角色规定;有利于结论自治的程序终结规定。

关键词:行政决策听证;商谈理论;程序权利;程序角色作者简介:薛冰,女,河南卢氏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4-0084-06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列为“应当听证”的行政行为。

这预示着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化的进程在日益加速。

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无疑多种多样。

对地方政府而言,较为典型的行政决策有以下几类:一是与公共安全、市场监管、税费征管、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相关的公共政策类决策;二是与城市改造、征地控制、防灾救灾和教育文化水平提高等相关的发展规划类决策;三是与提高交通、能源、通讯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的效能以及公共服务能力等相关的公共项目类决策。

[1]这三类行政决策均不指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总体上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较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而言,公共政策、发展规划和公共项目等行政决策听证的显著特点是,其着眼点不限于面向公民个人的“自然公正”,也不限于以程序抗辩的形式应用已有法规,而是前进一步,通过理性论辩,对异质的多元利益进行协调,使那些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目标被认同,由此完成行政决策价值前提的理由证成程序。

这既能防止行政权力“自我编程”造成的目标错位现象,又能防止不经过滤的社会权力与行政权力联姻所造成的目标异化现象。

[2]因此,行政决策听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民主程序以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救济的形式,来限制行政决策权的恣意,从而在制度上弥补“立法控制”和“行政问责”的不足。

一、行政决策听证的理性论辩特征行政决策听证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安排,显然是以公众对决策价值前提的论辩和认同来保障决策的公共性,从而与征询、汇集民意的其他形式,如公听会和民调会有所区别。

公听会是听取意见、征集信息的一种方式。

通过公听会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并整理加工,以为决策提供参考。

它无须使各种意见进行辩论,也不要求对各种意见做出答复和回应;民调会则是一种更为松散的民意征询方式。

它通过非正式会议了解民意,而不需要对之做出回应。

正式决策听证与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在听证程序中不仅包括理性论辩环节,而且在论辩中提出的主张是以权利形式出现的,因而对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政府决策机关有义务做出回应。

概言之,回应性和论辩性是正式决策听证程序的重要特征。

实现决策听证目的的主要途径是,对公共政策、发展规划和公共项目等进行规范性分析和论辩,使那些获得认同从而有效的规范成为合法的决策前提。

1.关于公共政策的正义性分析公共政策是筹集和配置公共资源的主要杠杆。

它既涉及公共事务成本如何分担,又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如何分享的问题。

围绕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而展开的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必然会使公共政策的决策面临正义性分析的压力。

如果这种正义性分析不充分,使政策侧重点的选择有偏差,或政策倾斜程度设计失当,政策的公共性将难以保障,其结果常常是公共利益被特殊利益所置换。

那些强势利益集团之所以千方百计地与行政权力联姻,正是为了追求此种结果。

因此,如何通过听证程序引入规范性理由,对公共政策进行正义性分析,是政策决策的关键环节。

2.关于发展规划的伦理性分析发展规划是行政辖区未来一段时期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顶层设计,它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项目的兴建。

发展规划所设定的区域定位、产业布局和结构、公共设施兴建等内容,关乎区域性集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集体目标的确立和集体风险的防范问题,因此,发展规划还面临着伦理性分析的压力。

①如果这种伦理性分析不充分,不能在大范围内获得价值认同,那么,规划的实施将会阻力重重,难以转化为公共政策和公共项目;如果发展规划被强制推行,则少数受益者会将风险和灾祸转嫁给另一些人乃至下一代人。

我国一些地区出现的公众对发展规划不当可能带来的灾祸转嫁后果的预期,常常成为群体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

②某些地方出现的“预定规划”现象③更表明,通过规划而使利益与灾祸两极分布,正是某些社会力量孜孜以求的愿景。

④因此,如何通过听证程序引入规范性理由,对特定区域共同生活方式进行伦理性分析,是规划决策的又一关键环节。

3.关于公共项目的福利均衡性分析公共项目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原则上可以为所有人共享。

但在不同人群中,对短期收益或长期收益、直接受益或间接受益、原则上受益或实际上受益的评价,却会相差很多。

这种评价差异难免会导致各种形式的寻租和创租行为。

布坎南认为,不应该把“集体相互作用中的所有人都假定为在其对公共物品的评价上是一样的”,当参与者之间对公共产品的评价有区别时,即使“多数同一性”的决定规则,也“不能完全排除寻租活动”。

[3]45-47这就使公共项目决策面临福利均衡性分析的压力。

如果这种分析不充分,公共项目就会偏离发展规划的构架,同样造成利益与灾祸的两极分布。

我国某些地方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如万州的“三峡明珠观光塔”、临汾的“天安门工程”等等,无论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其福利效应都是不良的。

因此,如何通过听证程序引入规范性理由,对公共项目的福利效应进行均衡性分析,也是公共项目决策中的关键环节。

毋庸置疑,正义性分析、伦理性分析和福利均衡性分析都有其利益语境,也都会受利益驱动。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如果上述分析仅仅诉诸各种特殊利益,那么,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达成局部而暂时的妥协性协议,但却难以形成价值共识和道德认同,自然也就难以做出广泛认可、真正有效的行政决策。

哈贝马斯认为,“冲突的道德调节”以及“共同生活形式的伦理确定”,均属于交往性的社会整合,它们既不同于以技术合理性为取向的单纯功能协调式整合,也不同于以个人效用为取向并借助货币为交易手段的系统整合。

前者要求符合“规范性取向”,后者需要符合“需求的诠释取向”。

因而,对这两类问题解决的结果,“分别是根据道德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来判断的”。

[4]395道德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既不可能在单纯的情感宣泄中实现,也不可能在单纯的利益争执中获得,只能通过理性论辩呈现出来。

若仅基于激情论辩,则会陷入情感倾诉式的独白,以至于相互抱怨、相互指责乃至相互攻讦,由此导致情感对原则的替代;而若仅基于特殊利益的论辩,则会使利益宣誓式的独白充斥论坛,为角逐利益而进行的幕后交易、货币诱惑、权力威胁等现象也难以避免。

在这两种情况下,冲突的调节不可能具有道德合理性,共同生活形式的确定也无法符合伦理合理性。

只有把激情和利益提炼为理由,用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替代彼此争执的利益,基于理由的正义原则才能替代基于利益的优势原则。

[5]8这样,公共政策、发展规划、公共项目所面对的利益冲突才能获得道德性调节,所确定的集体目标才能获得伦理性认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关于“理性”与“合理性”的概念区分是有益的。

罗尔斯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但如果由此而不承诺“公平合作条款”,则是不合乎理性的。

换言之,“‘理性的’理解为包含道德感的道德观念,而‘合理的’则不是这样的道德观念”。

[6]12在有关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听证中,需要解决的应该是“理性”问题,而不仅是“合理性”问题。

二、理性论辩的程序要求理由对利益的替代,使理性论辩在实质上成为一个“合作地寻求真理”的过程,⑤而保证这类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内含着如下要求:一是广泛参与。

只要对问题情境下的议题有所陈述、阐释或承诺,均可获得对话资格和事实上的话语权利,而不受财富、地位、资历和职业等社会因素的限制,以此保障议题对所有相关者开放,为各种见解提供均等的公开讨论机会,不埋没窒息任何一种见解。

二是充分论辩。

各种见解均需在相互交涉、相互质疑中证明其有效性,包括论据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以及论证是否恰当等。

这意味着,任何见解都没有先验的优势地位,不能凭借任何理由之外的力量强制他人接受,以此保障不同见解之间的争论仅仅是理由正当性的争论,以免除权力和资本等强制性因素的影响。

三是认真反思。

论辩各方都在倾听和理解对方观点并在接受对方质疑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见解进行反思。

通过补充、完善乃至修正,实现罗尔斯意义上的“反思平衡”,即与利益相关的“特殊判断”、与价值相关的“首要原则”以及与道德假设相关的“普遍信念”之间的平衡,[6]52以此保障差异和对立的逐步消弭,进而取得协商共识。

四是结论自治。

经过充分论辩和认真反思而获得的认同性结论,只能是论辩过程的产物。

未进入论辩过程的理由和论据,显然不能作为论辩结论的依据。

如果发现了更有力的论据和更好的理由,也需在新的论辩过程中加以认同,以此保障论辩结论不被外部力量所操纵和修改。

广泛参与意味着参与无限制,充分论辩意味着过程无强制,认真反思意味着视角可互易,结论自治则意味着结果的排他性。

它们均以时间无限制为前提。

显然,现实中的行政决策听证难以满足这些理想化要求:一方面,作为建制化的协商形式,行政决策听证会有其规模限制,不可能是无任何进入门槛、无任何调节规范的非规制协商;另一方面,行政决策听证往往有时间限制,论辩不可能旷日持久进行下去;除此之外,行政决策听证所要求的角色分化,是以现行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设计为背景而进行的,这不仅带来了视角互易的困难,也难以使其结论毫无限制,绝对排他。

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使行政决策听证既不可能像学术共同体中的学术争论那样,纯粹按论辩逻辑展开,也不可能像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论坛那样,以非规制的形式进行。

然而,上述种种限制均不构成将决策听证降低为利益争执或形式性民意调查的理由。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使理性论辩的要求能在各种实际限制下发挥作用。

换言之,现实状况对理想要求的偏离,绝非摒弃理性论辩要求的口实;相反,在现实条件的限制下,应通过程序设计,创设和开拓使理性论辩得以展开的制度空间。

这意味着,现实中的听证会虽然有必要对听证议题、参与规模、角色分化和时间限制等进行控制,但不应以牺牲理性论辩为代价。

而听证程序设计需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恰恰是如何将理性论辩的要求注入受程序控制的议题设置、代表遴选、会议进行以及结论形成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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