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简洁范本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1. 引言2.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安排2.1 通知听证会的安排和时间行政机关会书面通知被处罚方参加听证会,并在通知中说明听证会的具体安排和时间。
通常通知会提前一定时间发出,以确保被处罚方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2 确定听证会的地点和参与人员行政机关会确定听证会的具体地点,通常可以选择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地点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进行。
行政机关还会确定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行政机关的代表等。
2.3 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在听证会之前,行政机关会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这些材料会在听证会中使用,并供被处罚方阅读和辩论。
3.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3.1 开场及介绍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会对听证会的目的、原因以及流程进行简要介绍。
这是为了使所有参会人员对听证会的背景和目标有所了解。
3.2 阅读材料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会被要求阅读被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被处罚方了解相关的事实和依据。
3.3 辩论和提问在辩论和提问阶段,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并进行辩论和申辩。
行政机关的代表也可以向被处罚方提问并提出质疑。
3.4 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出席听证会,他们将被要求作证,并接受被处罚方和行政机关的质询。
证人的证言对于了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况非常重要。
3.5 结束辩论和提问在辩论和提问阶段结束后,主持人会宣布辩论和提问阶段的结束,并表示将进入听证会的和决定阶段。
3.6 和决定在和决定阶段,主持人会根据听证会的辩论和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断。
然后,主持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被处罚方宣布。
4.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它为被处罚方提供了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辩论平台。
通过合理的安排和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听证程序

省粮食行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实施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在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逐级上报到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七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即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2.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能够公正、合法、合理地执行。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3.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
3.2 听证会的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听证会一般由一名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担任主持人,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证据。
3.3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且当事人有权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3.4 证据的调查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就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其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且在听证会上将相关证据予以公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和质疑。
3.5 决定的作出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调查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表明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处罚前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行政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
以下是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1. 通知与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通知中应包含听证会的法定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时间限制等信息。
2. 听证会主持人的任命:听证会应由专门的主持人负责主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确保听证会的公正进行。
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程序,维护听证会的秩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当事人的申请与回应: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人和辩论意见等。
行政机关应及时回复当事人的申请,并告知是否同意其参加听证会,以及听证会的具体安排。
4. 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质证等。
5. 口头陈述与辩论: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申辩意见,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主持人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维护听证会的公正和公平。
6. 调查与调取证据:听证会可以进行调查和调取证据的工作,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主持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证据的内容和来源。
7. 记录与裁决:听证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确保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被记录下来。
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最终依法作出裁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通知与告知义务、听证会主持人的任命、当事人的申请与回应、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口头陈述与辩论、调查与调取证据、记录与裁决等环节。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苏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苏司规[2002]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司规[2002]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已经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作出,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程序为:(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查明有关违法事实;(三)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并如实记录在案;(六)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七)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八)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九)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具体时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听证程序的目的和原则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取相关证人、鉴定人的证言,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包括:1. 公开原则: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由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情况,可以不公开进行;2. 公正原则: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不偏颇、不徇私;3. 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自由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证据并质证对方的证据;4. 证据原则:听证程序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据,依法认定事实,作出处罚决定;5. 效率原则:听证程序应当高效、便捷地进行,确保审理时间合理,做到及时处理案件。
二、听证程序的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和相关证人、鉴定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 介绍听证程序:在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向参与人员介绍听证程序,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听证的目的和原则、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3.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以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自己的意见、申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4. 相关证人、鉴定人证言:主持人可以邀请相关证人、鉴定人参加听证会并就案件相关事实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5. 质证和辩论:参与人员有权质证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并陈述自己的观点;6. 最后陈述:当事人可以最后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并指出对方观点的不合理之处;7. 宣布休庭和作出决定:听证会结束时,主持人宣布休庭,并在合法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听证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行政机关,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证据并质证对方的证据,有权自由选择代理人参与听证会或者行使权利,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材料,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2. 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或者鉴定意见,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有义务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听取相关证人、鉴定人的证言,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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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日期:2004-12-16] 来源:江苏省政府作者: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祝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