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数额;(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可以设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主持听证,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五)审阅听证笔录;(六)决定中止或者终结听证。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有关人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对被处罚方进行听证,听证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义务、程序要求等,对保证听证公正、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目的和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公正、公平。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处罚方的听证权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了被处罚方享有参与听证的权利,使其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辩解自己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2. 促进事实查明:通过行政处罚听证可以听取被处罚方的陈述和辩解,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有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审查、认定违法行为,增加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增强法律透明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可以促进法律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依据和程序。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通知、申辩、听证、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环节的基本要素:1. 通知:行政机关应向被处罚方发出正式的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主题、程序等内容。
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被处罚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答复的期限和方式。
2. 申辩:被处罚方收到听证通知后,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包括陈述和辩护。
申辩意见应当具体阐述被处罚方的观点和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听证:行政机关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听证会议。
听证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证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听证过程。
被处罚方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会,并进行陈述、辩护。
4.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在进行听证后,应根据听证结果和申辩意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证人等,以保证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客观、全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一、申请听证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听证。
2.申请听证应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听证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召开听证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
2.听证会可以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化、视频等方式进行。
3.听证会应当在听证通知中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携带的相关材料。
三、听证程序1.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并指定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程序。
2.听证员在听证会开始前说明听证程序和规则,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回避听证员或在必要时提出证人出席等请求。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论,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明其意见的正确性。
四、听证记录1.听证会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做好听证记录。
2.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会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
五、听证意见2.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证据的呈批、证人的证言等内容,以及听证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和结论。
六、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意见书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予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并说明理由。
七、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听证申请书3. 听证通知书4. 听证记录5. 听证意见书6. 复议决定书7.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策而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2.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机关。
3. 听证申请: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程序。
4. 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参加听证会的书面文件。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行政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
以下是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1. 通知与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通知中应包含听证会的法定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时间限制等信息。
2. 听证会主持人的任命:听证会应由专门的主持人负责主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确保听证会的公正进行。
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程序,维护听证会的秩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当事人的申请与回应: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人和辩论意见等。
行政机关应及时回复当事人的申请,并告知是否同意其参加听证会,以及听证会的具体安排。
4. 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质证等。
5. 口头陈述与辩论: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申辩意见,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主持人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维护听证会的公正和公平。
6. 调查与调取证据:听证会可以进行调查和调取证据的工作,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主持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证据的内容和来源。
7. 记录与裁决:听证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确保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被记录下来。
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最终依法作出裁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通知与告知义务、听证会主持人的任命、当事人的申请与回应、证据的提交与质证、口头陈述与辩论、调查与调取证据、记录与裁决等环节。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论,提供证据和意见,以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使。
二、听证会申请1. 相关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支持;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三、听证会通知1.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信息;2. 同时通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代理人的要求。
四、听证会准备1. 相关当事人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申辩意见、辩论材料等;2. 行政机关负责准备听证会所需的场地、设施和相关人员。
五、听证会程序1. 开幕及介绍: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规定;2.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3. 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4. 申请人申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5. 被申请人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6. 辩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交换意见和观点;7. 询问:听证会主持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询问;8. 报告和结论:听证会主持人进行总结报告,并做出结论;9. 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记录1. 行政机关安排记录员进行听证会过程的记录;2. 记录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内容及意见;3.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整理成正式的听证会笔录。
七、听证会决定1.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2. 决定书应当明确陈述事实、罪名、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书进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听证会申请书范本2. 听证会通知书范本3. 听证会笔录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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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法治部门提出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