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关于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行政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家机构的规定,为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原则。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2)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责任等内容。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期限等内容。
(4)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2)行政监察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3)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规范。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3)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5. 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案件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调查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所制定的一系列程序和时限要求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方面确保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立案程序。
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事先调查核实,确认违法事实和违法责任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前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查明事实,准确定性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立案程序一般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申辩、听证权利,并依法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四,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行政机关一般会设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并根据法定时限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时限要求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立案和决定等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以确保程序的迅速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立案程序1.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立案条件、立案的主体、立案的程序步骤等。
2. 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行政处罚事实及证据、法律依据等。
3. 立案的审查和决定:包括立案审查、决定不立案的情形、决定立案的情形等。
二、调查取证程序1. 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方式: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等。
2. 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调查程序、取证方法等。
3. 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调查取证的期限、权利义务等。
三、听证程序1. 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程序等。
2. 听证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听证的组织、听证的实施等。
3. 听证会的注意事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1.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的内容等。
2.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公告:包括决定的形式、决定的公告等。
3. 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处罚执行的程序、对象等。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包括申请的条件、受理的程序等。
2.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包括复议的审理、决定的作用等。
3. 行政诉讼的提起和受理:包括提起诉讼的程序、受理的条件等。
六、其他程序相关问题1. 行政处罚程序的特殊情形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的特殊情形、处理的方式等。
2.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时效: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的时效计算、中断和延长等。
3. 行政处罚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包括监督和检查的机构、监督和检查的程序等。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处罚立案申请书附件2:行政处罚事实及证据材料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4:听证会通知书附件5: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6:行政诉讼起诉书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
2.立案:指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后续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一、总则《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商业机构、物业管理单位等。
二、工商登记1. 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是指经过列入公司登记簿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簿后,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身份。
工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办公地点•股东和出资额等2. 工商登记的程序工商登记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提交登记申请•领取登记表册•缴纳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登记机关受理并出具证明文件3. 工商登记的失效与注销工商登记在以下情况下会失效或被注销:•企业停业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死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三、市场监管1. 市场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市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者、经销商等。
市场主体有以下义务和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经营责任和义务 -享有依法经营、自主决策、公平竞争、获得收益的权利2. 价格监管价格监管是指政府机关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行为。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良性竞争。
3. 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对于被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暂扣违法所得•取缔生产销售场所•追究法律责任4. 欺诈行为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虚假标示、虚假广告等。
对于查处的欺诈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违法所得四、行政裁决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方式:•警告•罚款•暂扣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或者改变原先作出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2、证据种类(第23条)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人 D: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E:当事人陈述: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 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定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总局第28号令 )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二是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时间——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内容——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有关单件,不得少于两人
四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表明身份---一般着工商制服
并应出示执法证
五是委托调查应出具委托调查函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3、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经营者哄抬 3、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电
物价案件—物价部门
力监管部门
4、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 4、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案件。
门
5、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 药品—药监部门
6、经销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农、 林部门
7、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 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 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为传销 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权—公 安、电信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28号令第二章(5-15条)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地域管辖(《程序规定》第五条 )
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广义、狭义
贩卖假酒
甲 地 制 造
乙
丙 地
丁 地
地 贩 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职责权限,加强执法协作,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应当依法采取告知、听证、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程序。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被处罚人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合法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记载案件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依据,并注明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处罚水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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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
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
内容的文字记录。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
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有鉴
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
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
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
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
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
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
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