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补救手段之一。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
当行政机关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的依据是行政法规或法律法规中对某些行为的禁止规定。
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立案后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需要采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这包括调取相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等。
调查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罚款通知当行政机关确认了违法行为并收集足够的证据时,会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罚款通知。
罚款通知应包括罚款金额、缴纳期限等具体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4. 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后,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即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解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审核等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5.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综合考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和处罚幅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这可能包括缴纳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如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的程序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五大步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
二、调查取证在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告知当事人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和证据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同时也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处罚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五、决定处罚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包括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方式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每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例如,立案时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证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立处罚决定机关
行政处罚由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划分、行政区划和行政职能来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将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内容包括调查取证、调查事实和调查法律适用等。
第三步:听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参加听证会,也可以书面申辩。
第四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以及附加处罚等。
第五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复核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程序。
第六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扣押财物等。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可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需要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的⼀般程序有哪⼏个步骤(1)⽴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陈述与申辩。
(5)作出⾏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对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政案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起两个⽉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可以在复议期满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三个⽉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民法院决定。
第四⼗⼀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内⽴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三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内向⼈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正文:一、立案阶段:1.收到行政机关立案申请。
2.核实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3.如核实材料满足立案条件,则决定立案;如核实材料不满足立案条件,则拒绝立案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案件调查阶段:1.指定调查人员,组织进行调查。
2.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物证等。
3.需要对案件相关方进行询问及听证,记录相关证据。
4.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准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草。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草:1.根据调查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
2.清楚罗列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所涉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3.完整记录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回复,确保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4.决定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包括罚款数额的计算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1.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草完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3.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要求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1.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核通过后,依法进行公示。
2.公示包括在行政机关的公示板上公示、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等形式。
3.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等。
六、行政处罚的送达和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公示后,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给当事人。
2.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专人传递等。
3.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附件:1.公示样本2.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4.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立案: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或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接受、登记、审查、决定各类案件进入程序性规定的步骤。
3.调查:指掌握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的过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用。
行政处罚一般由多个步骤组成,下面将介绍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第一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第一步是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进行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在立案调查阶段,行政机关将调查证据、听取证人证言,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评估。
第二步:通知听证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会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是行政机关为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进行的一种程序。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行政机关会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第三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会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通常包括对违法事实的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第四步:告知当事人和公示行政机关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还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和信息。
第五步: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请求变更、撤销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理由。
第六步: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不通过或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复议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和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理由。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立案调查、通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和公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不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但以上步骤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量、处罚等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流程图。
1. 立案阶段。
在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程序包括接受案件、立案登记、案件分发等环节。
一旦案件立案,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将对该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2. 调查阶段。
行政机关在立案后,会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的程序包括取证、调查取证、调查报告等环节。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了解违法行为的情况,为后续的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3. 听证阶段。
在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质证、辩论等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准备、听证程序等环节。
4. 裁量阶段。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裁量的程序包括裁量决定、裁量通知、裁量执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5. 处罚阶段。
最后,行政机关会根据裁量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处罚通知、处罚执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会向当事人发出处罚通知,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的流程图,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三个程序是什么

⾏政处罚三个程序是什么
⾏政处罚三个程序是:
1、简易程序
《⾏政处罚法》第三⼗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
当事⼈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六条、第四⼗七条、第四⼗⼋条的规定履⾏⾏政处罚决定。
2、⼀般程序
《⾏政处罚法》第三⼗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3、听证程序
《⾏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不承担⾏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
(⼆)⾏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四)听证由⾏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
(六)举⾏听证时,调查⼈员提出当事⼈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政处罚建议;当事⼈进⾏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审核⽆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对限制⼈⾝⾃由的⾏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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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
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
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
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
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行政处罚的四种决定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