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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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以案讲法--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以案讲法--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具体程序
第四部分
不当行政行为之法律后果
一、撤销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
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
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
有意义的。
四、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
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 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 赔偿责任。
五、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
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 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 请求相反的除外。
(三)申请执行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
案例链接:(2018)闽03行再9号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 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殴打郑某开致轻微伤为由,决定对潘某英处 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并于当日将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 所执行拘留。某市拘留所当日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拘 留决定未能执行。2014年6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又针对潘某英 的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 潘某英执行行政拘留。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第七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是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者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流程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就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进行介绍。

首先,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

立案是行政机关对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的程序。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立案后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事实和证据。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程序。

作出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听证程序结束后,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者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的程序。

其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告知、申辩、听证等程序。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程序。

申辩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向当事人通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程序。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程序。

最后,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处罚决定、告知、执行等程序。

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听证程序结束后,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者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程序。

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的程序。

总之,行政处罚流程是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它是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者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法律小知识行政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近年来城市扩张迅速,部分居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当地政府决定依法拆除这些违章建筑。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某市某区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规划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确认张某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过程1. 调查取证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现场勘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搭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3. 逾期未拆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未向规划局提出书面说明。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决定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2)对张某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四、执行行政处罚规划局依法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张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中,张某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主要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

3. 注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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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

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

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执法程序规定(一)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执法程序及要求:1、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拥有实施处罚的职权)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4、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字。

5、备案。

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一般程序1、立案。

填写《立(销)案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业务科室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查处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现场检查。

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点注明检查情况及证据的收集)。

有违法情况的,填写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如需收集证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指定地点调查。

填写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盖章。

3、审核调查终结报告。

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适用法律准确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定;(二)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处罚;(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调查。

必要时,相关科室可直接进行调查。

4、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与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期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听证程序见后)5、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相关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的,可由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负责签收,但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原因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公告送达。

7、执行。

被处罚单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应在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若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行政许可办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复议和诉讼答辩。

8、档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1、听证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篇二:法律法规指导: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123456篇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XX年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XX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XX年4月28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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