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版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江苏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江苏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苏政发[199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结案、执行和归档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执法监督等工作。
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特定机构(以下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执法监督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稽查机构查处。
第四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六)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的法律制裁,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等内容,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法律。
三、行政检查与处罚程序1. 机关内部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线索或举报,经初步核实,认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取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搜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听证: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和申辩意见。
2.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四、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得随意制定。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不能违背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充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充分的证据,不能凭空推测或主观臆断。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民以食为天,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经营问题。
现在,比如说食用油这一块。
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转基因油的危害性。
现在市面上非转基因油的消费市场增加。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二、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药品经营者采取的法律行政惩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包括相关的章节细化。
二、立案调查阶段在接到违法违规食品药品格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2.立案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后,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采集相关证据。
4.听证程序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5.案件分析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调查工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定。
1.处罚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处罚方案。
2.听证程序(如合用)在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对该案件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送达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方,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诉讼权利与救济途径。
四、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在接到处罚决定后,被处罚方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处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格附件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附件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局各有关处室、局稽查大队、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于不断完善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正确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分局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督办以及移送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分局稽查科(稽查中队)为案件办理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结案、执行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分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一)

七日内决定:立 案、解除查封扣押 或解除登记保留
查询拜访终结后 写查询拜访终结陈述
进行合议〔3 人以上〕
上案件审委会 或局长办公会
法规核审〔小合 议〕处置定见
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分定见
违法事实不克不及 成立的撤案,填 写《撤案申请表》 审批后撤案。
事实不清,证据 缺乏,文书不规 范的,退回补充。
送达
〔当场缴款条件〕 执 行 4 种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 议论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 缴罚款确有困难〔 交通不便当、水上〕 经当事人提出时
依据简易程序作出当 场处分决按时,对 20 元以下罚款或不妥场 收缴事后难执行的
〔申请 法院〕 当事人不执行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日内〕
当场收缴罚款
药品监督行政处分程序示意图〔二〕
处分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需要行政处分时
拟对公民 50-1 千、法人 或其他组织 1 千-1 万元 罚款:充公违法所得、药 品、器械等 。
适用一般程序
拟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 证;对公民处 1 千、法人或 其他组织 1 万元以上罚款
适用听证程序
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情况下,当场予以警告 公民 50 元以下罚款、法人 或其他组织 1 千元以下罚 款
药品监督行政处分程序示意图〔一〕
受理、立案和查询拜访取证程序
监督
举报
抽验
转办
移送
药品稽查科
法规科
执法科室、县级局
初步伐查取证、立案
经初查,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和客不雅的违法事实、属于药监部分行政处分范围
和本部分管辖,不属于简易程序处置的 7 日内立案〔确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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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导我们 办案的灵魂,作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人员,打 牢基本功,首要任务就是要熟练掌握《程序规 定》。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第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 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第8号令);
第二次: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监督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
第三次:2012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的《卫生部关 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
•现场检查笔录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一)证据类型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 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1.视听资料类。所谓视听资料主要指相片和录像。 一组完整的照片证据基本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违 法行为发生地场所外观照片,如药房、餐馆等的店招 店面,要有参照物;(2)执法人员现场亮证介绍照片 ,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及当事人;(3)执法人员检查 的照片,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当事人、涉案物品或 违法行为;(4)涉案物品照片,包括现场摆放位置、 物品外观等。录像资料要求与照片资料基本一致。(5 )现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照片。
立案审批表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立案时须注意回避问 题,如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 回避,所以虽然3号令 及新的文规范里没有要 求立案通知书,但全市 要求仍然使用立案通知 书。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2.检验报告类。检验报告类证据主要指药品 检验报告书、食品检测报告等。该类证据一般 由检测机构出具,是结论性证据。其中最重要 的是要注意送达要求及告知要求。
送达回执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3.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
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其性质是属证据类法 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既记录现场看到的,又要记录 现场所做的,但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 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现场检查的手段必须合 法,制作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 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 拍照和录像。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 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 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并条件作出 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 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第四次: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 主体对事实限和顺序。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填写违法情形时应简单明了,填写适 用法律法规时应准确详细,并明确到条、款、项,因为其不同于 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 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即局法制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既然当场 处罚属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在作出当场处罚时,至少应该收集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许可 证等复印件,与处罚决定书一同存档备查,同时还要写写现场检查 笔录,尽可能固定证据。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案件线索来源一般有:在检查或抽验中发现、从投 诉举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报请查处、有 关部门移送或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等。
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违法事实 、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部 门管辖,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同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是符合上 述条件才有7日期限,但调查过程没有期限。)市局按 照《案件主办人制度》同时确定了案件主办人。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首要的一点的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还 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在第一次检查时,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和 询问笔录中载明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 权利等格式化内容和记录。因为现场检查记录 也是证据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