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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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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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目录一、法定局部1.案件来源注销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4.涉嫌立功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立功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讯问调查笔录8.现场反省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注销保管物品通知书11.先行注销保管物品处置决议书12.查封〔扣押〕决议书13.封条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置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议书18.案件合议记载19.案件团体讨论记载20.责令矫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26.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27.行政处分决议审批表28.行政处分决议书29.当场行政处分决议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置清单32.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催告书33.行政处分强迫执行央求书34.陈说申辩笔录35.陈说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37.( )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40.行政处分结案报告二、建议补充局部1.立案通知书;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3.案件审核表三、其他文书的制造1.案件协查函;2.指定管辖决议书;3.严重案件督办通知书;4.授权委托书;表1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文书案件来源注销表〔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下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视反省√赞扬/揭发□下级交办□下级报请□监视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资料核准的企业称号,不分歧的以执照为准,团体填与身份证分歧的名字〕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团体可以填写身份证地址或实践住址〕: XXXXXX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身份证姓名。

法定代表人与担任人同一人的,将担任人划去〕联络 :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注销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基本状况引见:〔担任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结果及其影响等〕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揭发,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操持«餐饮效劳容许证»私自营业曾经3天,做的饭菜有能够不平安,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销售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食品批发经营户食品销售台账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户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统一使用“一票通”(原“三单合一”)票据,将其“存根联”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销货台帐》。

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被处罚方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的行为,故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被处罚方自2013年5月开始经营以来,没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留商品样品,并且在食品销售点销售过期食品。

经调查证实,被处罚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保留销售的食品样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销售过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决定根据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资料,被处罚方销售过期食品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0元,依法应该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鉴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被处罚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执法日期本处罚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处罚执行要求被处罚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八、处罚决定的公告本处罚决定自执行之日起,在被处罚方所在地区主要报纸上公布一周,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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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_____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章】基本情况(一)【案件背景描述】【具体案件背景描述】(二)【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表现(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二)【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后续章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细化】二、行政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二】:解释或描述:::【第二章】执法依据1:【相关执法依据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执法依据二】:解释或描述:::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第一章】行政处罚措施(一)【行政处罚措施一】措施一的内容及依据(二)【行政处罚措施二】措施二的内容及依据:::【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1: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天内履行相关决定;【第三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且不履行的,本机关将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有)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名词一】:解释或定义2:【法律名词二】:解释或定义:::行政执法机关(盖章):日期: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食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整个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处罚缘由、申诉渠道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处罚种类,此部分内容也有所差异。

2.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或使用环节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行为违法和怠于职守违法两类。

3.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相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等。

4.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处罚种类,以达到惩戒违法、纠正行为的目的。

5.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针对罚款、停产、停业等带有时间维度的处罚措施设定的,具体期限根据处罚种类、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6.处罚缘由:处罚缘由是指为什么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说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7.申诉渠道:申诉渠道是指规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渠道,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

三、撰写要点1.准确记录违法行为: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正确陈述违法行为的经过、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2.规范使用法律条文:在列举法律依据时,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使用法律条款,确保法律依据与横向统一、纵向严密,避免在后续的申诉或诉讼过程中被指出程序不当。

3.使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在确定处罚种类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积极选择,保证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

4.表述精准、简练:在书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时,要力求语言精准、简练,用词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抽象的词语或术语;同时,也要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以免影响在审核和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华)食药监药罚〔2018〕79号当事人:五华县岐岭镇双头文芳药店地址:五华县岐岭镇双头龙水村双水街47号邮编:51446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4MA50NTHJ4D《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华DB7534236负责人:钟文芳性别:女职务:企业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岐岭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下午在你店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银翘解毒颗粒(厂家: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503,有效期至:2017.10)、复方金钱草颗粒、理中丸等3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向你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店立即改正。

经查,上述药品中银翘解毒颗粒和复方金钱草颗粒是你店从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理中丸是从梅州市维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均在有效期内,总货值为96元,超过有效期后你店未售出,未获取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购进单据复印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对你店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在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未造成社会人体危害,不符合从重或从轻的处罚规定,因此,我局依法对你店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华)食药监药罚告〔2018〕79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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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则是特指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一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示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X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XXX违法事实:根据监管部门对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调查与核实,XXX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 2021年1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添加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2. 2021年3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使用了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防腐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3. 2021年6月,XXX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擅自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处罚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我机关依法对XXX 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审核和评估,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XXX食品有限公司罚款XXX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三个月。

2.撤销X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限制其在食品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期限和处罚依据:本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自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XX条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决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目录一、法定部分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询问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封条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8.案件合议记录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陈述申辩笔录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37.( )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二、建议补充部分1.立案通知书;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3.案件审核表三、其他文书的制作1.案件协查函;2.指定管辖决定书;3.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4.授权委托书;表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案件来源登记表(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上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执照为准,个人填与身份证一致的名字)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个人可以填写身份证地址或实际住址)邮编: 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身份证姓名。

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同一人的,将负责人划去)联系电话: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经3天,做的饭菜有可能不安全,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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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山)食药监食罚〔2019〕JL2号当事人:台山市台城彝斌冷冻食品店
地址(住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富城大道36号之一、二首层富城市场A12、A13号档位邮编:5292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42419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彝斌性别:男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台山市台城彝斌冷冻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大堂发现6箱冷冻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其中标示“HALAL:AL-Habibi”字样的有2箱,标示“Cth Porc Stomachs”字样的有1箱,标示“ibp Beef”字样的有2箱,标示“OFFAL.EXP beef”字样的有1箱,现场提供来货单据2张,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6箱冷冻品扣押待查。

经查,台山市台城彝斌冷冻食品店于2018年12月25日从美贞食品(江门)购进2箱牛腩,外包装标示“HALAL:AL-Habibi”字样,销售价格为80.00元/条,已销售0条,购进1箱牛根,外包装标示“OFFAL.EXP beef”字样,销售价格为20.00元/斤,已销售0斤;从和瑞食品(江门)购进1箱猪肚,外包装标示“Cth Porc Stomachs”字样,销售价格为12.00元/斤,已销售0斤;从东兴食品(江
门)购进2箱肥牛,外包装标示“ibp Beef”字样,销售价格为25.00元/斤,已销售0斤。

该6箱进口的冷冻品外包装标签均无中文标签标识,也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文件。

因此,台山市台城彝斌冷冻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为4645.50元,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台山市台城彝斌冷冻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彝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13页。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系初次违法,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腩2箱、牛根1箱,猪肚1箱和肥牛2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台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缴款手续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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