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05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西)食药监械罚〔2018〕5号当事人:青岛百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性别:男身份证号:370285***6217 邮编:266600违法事实:1、你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214869887 1-1;名称:青岛百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莱西市重庆中路6号1栋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服装加工及销售,普通诊查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辅料、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橡胶避润套、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加工、劳保用品、电子产品销售;该公司持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企业名称:青岛百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莱西市重庆中路6号1栋5单元,生产场所:莱西市温州商贸城22栋73号,生产产品:见附件,是否委托生产:否。
备案日期:2016年7月6日。
2、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备案生产地址莱西市温州商贸城22栋73号现为“莱贷贷款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新生产地址莱西市重庆中路6号1栋5单元为140平方米门面房,无任何医疗器械生产、检验设备设施。
3、你公司生产的一类医疗器械酷欧德牌透气胶贴(减肥贴)产品外包装文字和图样内容和备案信息不一致,产品包装盒正面增加了“卡通人物图样”,背面说明书增加了“适用人群:单纯性肥胖、产后恢复身材等人群”内容。
4、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调查张晓辉,称其公司于2018年4月从济宁金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透气胶贴半成品(裸片)5万片,生产酷欧德牌透气胶贴(减肥贴)3125盒(16片/盒),货值金额7000元。
张晓辉现场向执法人员出具《青岛百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生产欧德牌透气胶贴(减肥贴)及相关情况的说明》1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该产品《责令召回通知书》,现场拍照4张。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晓辉身份证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复印件,备案材料“生产制造信息”、“透明胶贴说明书”、“最小销售单元设计样稿”复印件,嘉祥县食药监局(嘉)食药监协复函【2018】11号《协查函复函》,现场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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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五)食药监食查扣〔2018〕溪2号
当事人:五河县小溪镇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向东
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 条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经营的食堂
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扣押。
在扣押期间,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
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小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2018 年 4 月13 日至2018 年5 月12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
本决定书附(五)食药监食扣〔2018 〕溪2号《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2018年4月13日第联
扣押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五)食药监食扣【2018】溪2号第1页,共1页
当事人:五河县裕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章里清执法人员签字:尹传宝、刘冠男2018 年4 月13日2018 年4月13日第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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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注意事项】1.本文档的所有条款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适用性。
2.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仅做参考,具体解释以法律实施文件为准。
【文档正文】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编号]当事人:[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第[条款],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元;2.停产停业:[自何时至何时];3.吊销许可证(证号:[证号]);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附带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行政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解释说明:[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解释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1.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5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3日内停产停业;3.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履行方式和期限】附则:1.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2.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书送达地质:[送达地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日期:[日期]【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取证照片、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被处罚方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的行为,故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被处罚方自2013年5月开始经营以来,没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留商品样品,并且在食品销售点销售过期食品。
经调查证实,被处罚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保留销售的食品样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销售过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决定根据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资料,被处罚方销售过期食品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0元,依法应该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鉴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被处罚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执法日期本处罚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处罚执行要求被处罚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八、处罚决定的公告本处罚决定自执行之日起,在被处罚方所在地区主要报纸上公布一周,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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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号当事人: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欢金违法事实: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销售情况,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包和“绿豆糕”包在货架上待售。
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暖身参姜茶”、“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在销售。
该店经营面积平方米,主营百货。
针对我局执法人员的反应该产品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等共计种产品的供应商资料、以及相应的进销存单据单据,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销售情况,未发现被投诉的“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在销售。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经营场所经营了以下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类别:糕点(烘烤类糕点);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人造奶油、起酥油、鸡蛋、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硫酸钙、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葡萄糖酸δ—内酯、柠檬酸、磷酸二氢钙、酒石酸氢钾)、复配着色剂(姜黄、羧甲基纤维素钠)、碳酸氢铵、食用香精),执行标准:(热加工);净含量:克(小包);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制造商:广州市大嵘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条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食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书,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整个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处罚缘由、申诉渠道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处罚种类,此部分内容也有所差异。
2.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或使用环节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行为违法和怠于职守违法两类。
3.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相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等。
4.处罚种类: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处罚种类,以达到惩戒违法、纠正行为的目的。
5.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针对罚款、停产、停业等带有时间维度的处罚措施设定的,具体期限根据处罚种类、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6.处罚缘由:处罚缘由是指为什么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说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7.申诉渠道:申诉渠道是指规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渠道,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
三、撰写要点1.准确记录违法行为: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正确陈述违法行为的经过、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2.规范使用法律条文:在列举法律依据时,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规范使用法律条款,确保法律依据与横向统一、纵向严密,避免在后续的申诉或诉讼过程中被指出程序不当。
3.使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在确定处罚种类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积极选择,保证处罚种类与违法事实相符。
4.表述精准、简练:在书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时,要力求语言精准、简练,用词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抽象的词语或术语;同时,也要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以免影响在审核和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目录1.案件来源注销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4.涉嫌立功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立功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讯问调查笔录8.现场反省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注销保管物品通知书11.先行注销保管物品处置决议书12.查封〔扣押〕决议书13.封条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置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议书18.案件合议记载19.案件团体讨论记载20.责令矫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26.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27.行政处分决议审批表28.行政处分决议书29.当场行政处分决议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置清单32.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催告书33.行政处分强迫执行央求书34.陈说申辩笔录35.陈说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37.( )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40.行政处分结案报告我局添加5种:41.行政处分案件案卷〔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42.案件核审表、43.协助调查函、44.证据复制〔提取〕单、45.罚没收据粘贴单。
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文书案件来源注销表广食药监×案源〔年份〕×号案件来源:□监视反省□赞扬/揭发□下级交办□下级报请□监视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 联络 : 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注销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状况引见:〔担任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结果及其影响等〕附件:〔现场反省笔录、赞扬揭发资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资料等〕记载人:×××(签字)×年×月×日处置意见:担任人:×××(签字)×年×月×日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文书立案审批表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人〕:×××地址:×××联络方式:×××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简明引见案情,指明当事人涉嫌违犯法律法规详细条款〕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犯了×××〔法律法规称号及其条、款、项〕的规则,央求予以立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我行的认真调查和审理,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2. 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在生产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2. 你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了过期食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以上事实已经初步查实,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 给予你公司警告;2.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 暂停你公司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使用。
四、行政处罚的理由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我行对你公司做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理由如下:1. 生产食品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2.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健康负有严重责任的行为,你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我行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罚:1. 支付罚款金额;2. 将暂停使用的生产销售许可证进行备案。
如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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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食药监街食罚〔2018〕003号
当事人:黄伟明(广州市从化街口港翰商行)
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78号之二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黄伟明;性别: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依法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中田东路78号之二的广州市从化街口港翰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29罐奶粉:2罐Maxigenes Full Cream、2罐Maxigenes Skim、7罐牛欄牌樂兒Happy Baby 2、6罐美贊臣安嬰兒Enfamil、4罐美素佳兒Friso GOLD金装、7罐DUTCH LADY nguyen kem、1罐安怡Anlene,上述食品均无中文标签。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购入数量为:美可卓全脂高钙成人奶粉(标示:Maxigenes Full Cream )2罐,销售价格125元/罐,进货价格98元/罐;美可卓成人脱脂奶粉(标示:Maxigenes Skim)2罐,销售价格125元/罐,进货价格98元/罐;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示:牛欄牌樂兒Happy Baby 2)7罐,销售价格208元/罐,进货价格208港币/罐,折合人民币187元/罐;美赞臣安婴儿奶粉(标示:美贊臣安嬰兒)6罐,销售价格185元/罐,进货价格185港币/罐,折合人民币166元/罐;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示:美素佳兒Friso Gold 金装)4罐,销售价格214元/罐,进货价格214港币/
罐,折合人民币192元/罐;子母奶粉(标示:DUTCH LADY ngnyen leem)7罐,销售价格75元/罐,进货价格65元/罐;成人奶粉(标示:安怡Anlene )1罐,销售价格95元/罐,进货价格85元/罐;上述产品均没有销售出去。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4542元,违法所得为0元。
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
4、现场检查照片3张;
5、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决定书》、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详见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
6、无中文标签食品照片6张。
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你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全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详见穗从食药监街食扣[2018]002号《扣押物品清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从化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 电话:8174321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8年03月05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