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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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注意事项】1.本文档的所有条款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适用性。

2.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仅做参考,具体解释以法律实施文件为准。

【文档正文】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编号]当事人:[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第[条款],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元;2.停产停业:[自何时至何时];3.吊销许可证(证号:[证号]);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附带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行政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解释说明:[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解释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1.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5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3日内停产停业;3.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履行方式和期限】附则:1.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2.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书送达地质:[送达地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日期:[日期]【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取证照片、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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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文档模板范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第一章违法事实及证据1.1 [事实1]介绍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违法人员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明、录像资料、抽检报告等。

1.2 [事实2]介绍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违法人员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明、录像资料、抽检报告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2.1 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等。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等方面。

...第三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4.1 [处罚措施1]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2 [处罚措施2]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的履行和申诉途径5.1 处罚决定的履行被处罚单位必须按照本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履行并纠正违法行为。

5.2 申诉途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监管机构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名称]2. [附件2名称]...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注释]2. [法律名词2]:[注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被处罚方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的行为,故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被处罚方自2013年5月开始经营以来,没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留商品样品,并且在食品销售点销售过期食品。

经调查证实,被处罚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保留销售的食品样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销售过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决定根据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资料,被处罚方销售过期食品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0元,依法应该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鉴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被处罚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执法日期本处罚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处罚执行要求被处罚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八、处罚决定的公告本处罚决定自执行之日起,在被处罚方所在地区主要报纸上公布一周,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浅谈-PPT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浅谈-PPT

程、情节等。
一、概念和作用
询问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 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或调查记录文书。属于证据类文书。
作用:(1)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2)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 (3)可以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二、适用范围
第一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
•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与特征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制作 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属于 一般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与特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具有以下特征:
2、 形式规范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 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具有结构规范化、用语规范化、 事项要素化的特点。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与特征
3、 表述准确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表述清楚,不能模棱 两可、似是而非,要言简意赅。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监督检查类别,应当准确注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类别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类别。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议本案由 ××× 、××× 承办。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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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2018〕000485号当事人:曹羽地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佳综合市场B21档邮编:511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无编号: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羽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8年7月1日租下该铺,装修至7月中,7月15号正式开张营业,截至检查日期2018年8月27日已无证经营44天。

你在未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你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进予以确认。

经查明:你主要从事销售烧鸭等烧卤熟肉;平时生意惨淡,加上疏于管理,未制定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经营金额。

因此,无法确认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再查明:你已于检查当天停业整顿,并在调查期间积极办理证照,无证经营时间较短。

你租赁合同上的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登云大路9号B21房号,与本案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佳综合市场B21档,为同一地址,为新佳综合市场管理方统一编排地址。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2、曹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据提取单》3张;4、《扣押物品清单》(穗番食药监食查扣【2018】040827J01号)1份;5、《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工用具剪刀1把、筛子1个、挂钩5个;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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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_____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章】基本情况(一)【案件背景描述】【具体案件背景描述】(二)【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执法依据】【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表现(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二)【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描述及相关证据】:::【后续章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细化】二、行政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二】:解释或描述:::【第二章】执法依据1:【相关执法依据一】:解释或描述2:【相关执法依据二】:解释或描述:::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第一章】行政处罚措施(一)【行政处罚措施一】措施一的内容及依据(二)【行政处罚措施二】措施二的内容及依据:::【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1: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天内履行相关决定;【第三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且不履行的,本机关将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有)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名词一】:解释或定义2:【法律名词二】:解释或定义:::行政执法机关(盖章):日期: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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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华)食药监药罚…2018‟83号当事人: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第二卫生站地址: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邮编:514400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41424PDY00262112D6009主要负责人:江钦华性别:男职务:主要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河东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药柜上摆放有小儿七星茶颗粒8盒(生产商: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1.03、批号1804024、规格7克/袋),和复方氨酚烷胺片23盒(生产商: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0508、批号20180501、规格12片/板/盒),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格证明。

据调查,上述涉案药品是由于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导致相应的进货单据遗失,且你单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

你单位共购进8盒小儿七星茶颗粒,已使用2盒;共购进23盒复方氨酚烷胺片,总货值为234元,你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28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购进药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且未索取相关合法购进单据,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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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公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食药监食罚〔2018〕103号当事人:博罗县黑娃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新镇敬老院旁邮编:51613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32200757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725082162P法定代表人:余德文性别:男职务:/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惠食药监稽[2018]36号文的有关要求,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8年7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的存放在成品库已检区的“金银花(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18.07.02;生产批号:20180701;规格:200克(10克X20小包)/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生产了规格为200克(10克X20小包)/包、批号为20180701的“金银花(固体饮料)”500包,当天自检用了3包,当天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购样12包,所剩485包于2018年7月20日销售给东莞的经销商。

2018年8月17日你公司知悉所生产的20180701批次“金银花(固体饮料)”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后,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8月20日将此前售出的485包20180701批次“金银花(固体饮料)”全部召回存放于二楼成品仓库。

你公司于8月23日在召回的案涉食品中自行取样3包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所剩482包案涉食品后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案涉食品最终没有被消费者购买使用。

经你公司自查,造成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未对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生产设备、工具进行彻底地清洁和消毒等原因造成的。

经统计,案涉食品货值金额共900元,违法所得共计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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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监检食罚〔2019〕3号
当事人: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
地址(住址):福安市坂中乡江家渡下洋澳柯玛五洲产业园1号楼X层X室邮编:355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XXXXXXD94T、负责人:潘X锋(性别:男,年龄:32岁,身份证号362322XXXXXX050136)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药王草速食土姜粉(即药王草速食土姜粉胶囊)、药王草速食有机土姜粉、药王草有机干姜片、药王草生姜粉(即药王草速溶姜汤)、原始点手工姜糖5种预包装食品,这些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现场你公司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药王草速食土姜粉等5种预包装食品给予扣押。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药王草速食土姜粉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后经局领导审批于2018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8日你公司委派员工到我局配合抽样送检的以上5种被扣押的产品。

经福安市计量检验所检测,除了原始点手工姜糖的检验结果合格外,其余4种都不合格:你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被我局扣押的药王草速食土姜粉、药王草速食有机土姜粉、药王草有机干姜片、药王草生姜粉,以上4种产品是该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从罗平县超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半成品,然后进行分包装,分包装后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都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只标了生产许可证号,其中,药王草有机速食土姜粉、药王草生姜粉(即速溶姜汤)、药王
草(特级)干姜片标的生产许可证号:QS330603070100;药王草速食有机食土姜粉的生产许可证号:QS530316010356,且这两个生产许可证号为你公司自己所编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均无法查询。

以上5种食品,除原始点手工姜糖为赠品外,其余的4种共计货值14856.6元,利润30.9元(即违法所得30.9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潘X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潘X锋的《调查笔录》1份、王X、胡X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各1份、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罗平县超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潮州市潮安区龙湖中和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罗平县超越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龙湖中和食品厂的发货清单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5份、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检验报告》5份、证据卷页6张、《质量保证协议》1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2份、专家评估认定意见表、4种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照片、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你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种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吸收原则,因此选择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9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药王草速食土姜粉,规格:200粒/瓶,批号:20180908,共1765瓶。

2、药王草速食有机土姜粉,规格一:450g/瓶,共938瓶。

规格二:150g/袋,629袋。

3、药王草有机干姜片,规格:500g /袋,共436袋。

4、药王草生姜粉,规格:36袋*10g/盒,共17件(20盒/件)。

)三、没收产品的外包装瓶、外包装
袋以及标签。

四、处产品货值金额(14856.6元)13倍的罚款人民币193135.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3月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安)食药监检食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大队
送达人:
送达日期:2019年3月29日16时40分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日期:年月日时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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