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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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注意事项】1.本文档的所有条款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适用性。

2.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仅做参考,具体解释以法律实施文件为准。

【文档正文】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编号]当事人:[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第[条款],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元;2.停产停业:[自何时至何时];3.吊销许可证(证号:[证号]);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附带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行政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解释说明:[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解释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1.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5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3日内停产停业;3.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履行方式和期限】附则:1.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2.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书送达地质:[送达地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日期:[日期]【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取证照片、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食品药品德政处分文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
(xx)食药监 x 罚〔年份〕 x 号
当事人: xxx
地点(地址):xxx
邮编: xxx
营业执照或其余资质证明:xxx
编号: xxx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xxx
性别: 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 xxx
违纪事实: xxx
有关凭证: xx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犯了 xxx(法律法例名称及条、
款、项)的规定: xxx(法律法例详细条、款、项内容)。

行政处分依照和种类:
依照 xxx(法律法例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xxx(法律法例详细条、款、项内容)。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赐予以下行政处分: 1.xxx;2.xxx;
3.xxx。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xxx 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迫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xxx(上一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或许xxx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于 3 个月内依法向 x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注:正文 3 号仿宋体字,存档( 1),必需时交 xxx 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1)。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 市监药行罚字〔 2019〕 ___号当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___市___区民家___号,邮编: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2018年___月___日,我局接到市局稽查交办单,编号__________号,其中______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______省药品稽查总队在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抽检的,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___月___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该单位现场提供了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的批生产记录及相关的检验报告。

在该单位的药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该批产品。

根据初步审查,该单位涉嫌违反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于2019年__月__日以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为案由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2019年__月__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__月__日,案件承办人员对该单位的委托负责人黄秋红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经查,该单位于2018年__月份生产批号为__________-5“药用铝箔”295.3公斤,全部销售给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是_____________元。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一)《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稽查工作交办单》编号:__________号复印件一份,______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00)-0118复印件一份,____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不合格药品的函。

为本案提供线索;(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该单位涉嫌违法的情况;(四)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该单位为合法企业;(五)该单位批生产记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生产该药包材情况;(六)该单位的出库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销售该药包材情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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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妆罚〔2018〕131号当事人: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邮编:51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5471T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顾孟力;性别:男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26日至2月2日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980支。

其中,80支用于成品检验,9支被我局抽样送检,剩余891支全部存放于仓库,没有销售,于2018年7月24日被我局予以扣押。

即违法所得金额为0.00元。

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记录复印件,当事人《中国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顾孟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外包装,当事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及《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的批生产记录、原料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8CIH0933)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通知书》(穗)食药监妆责改〔2018〕131号,《扣押决定书》(穗)食药监妆查扣〔2018〕131号及《扣押物品清单》,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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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西)市监食罚〔2019〕22号当事人:李*(莱西市*****海鲜店)负责人:李* 性别:男联系方式:1505428****身份证号:3702851990**** 住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邮编:266600违法事实:2019年3月2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你单位经营的“即食小海鲜”没有标注产日期。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1、你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5MA3M***,经营者:李琦,名称:莱西市七味麻辣海鲜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豪帝商城77-5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6月25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你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370285MA3***,名称:莱西市七味麻辣海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 负责人:李琦,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5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熟食),热类食品制售。

2、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单位立式保险柜内放有待售预包装食品“即食小海鲜”(塑料瓶灌装,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00克),10盒,每盒26元,货值金额260元,该10盒“即食小海鲜”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3、经现场对你询问调查,你称你自2019年3月18日开始购进经营预包装食品“即食小海鲜”,共购进20盒,每盒进价18元,已经以每盒26元价格销售10盒,每盒利润8元,违法所得80元。

你提供不出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你现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即食小海鲜”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拍照4张。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李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南)食药监妆行罚[2019]08号被处罚单位: XX公司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A********(更1)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关于XX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索雅狐克液”案已调查终结,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议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索雅狐克液”(标示生产商名称:临海市民仙日化厂,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生产批号:********、********、********,有效期三年)。

经查,该产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批准的产品有效期为两年,该产品有效期标示三年未取得批准,产品属于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已查明,XX公司购进“索雅狐克液”规格:4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57盒,销售数量:43盒,销售单价:56元/盒;规格:1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42盒,销售数量:58盒,销售单价:18.2元/盒;规格:28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96盒,销售数量:4盒,销售单价:39.4元/盒。

上述产品共计购进300盒,已销售105盒,库存195盒,获违法所得3621.2元。

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经营有“索雅狐克液”的事实。

2、实物照片证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有效期三年”字样的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证明该化妆品批准的有效期为2年的事实。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药行罚〔20××〕200号被处罚单位(人):××区××药店地址(住址):××大街39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女年龄:成年职务:药店负责人(案件来源)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药品小儿葫芦散(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0021)3盒,你单位当场不能提供该药品随货同行和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于20××年7月29日本局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20××年×月×日至7月29日,你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小儿葫芦散5盒,货值金额65.00元,销售2盒,违法所得26.00元;二是20××年6月20日至7月29日,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购进20包,货值金额20.00元,销售5包,违法所得4.00元。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一份,药品小儿葫芦散3盒,远红外筋骨伤痛贴15包,××药店收款凭证1份、安徽众康药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销售》、《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各一份等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

(执法程序)本局于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药罚先告﹝20××﹞2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亓恒利受负责人××委托于20××年8月18日到本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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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年6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用须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

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写组2017年6月附: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食品组重庆:市局刁雪洋、巫山县分局李娇、江北区分局冯金梅海南:省局张远前、海口市局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山东:省局孙国梁、东营市局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药品组江苏:省局刘雨治、淮安市局邹晓熔、南京市局崔婕安徽:省局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吉林:省局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化妆品组广东:省局江伟豪、广州市局李嵩、中山市局李海霞上海:市局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金静医疗器械组北京:市局李德全、丰台区局龙璐、海淀区局胡日露湖南:省局王辉、韦力、岳阳市局李俏奇目录药品生产环节: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 (1)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5)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案 (10)四、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制剂案 (14)五、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处方生产药品(假药)案 (19)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劣药(含量)(国抽)案 (24)七、药品生产企业更改生产批号案 (28)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辅料生产药品(劣药)案 (32)九、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36)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药品案 (40)十一、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生产药品案 (44)十二、药品生产企业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47)十三、药品生产企业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案 (50)十四、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案 (54)药品经营环节:一、互联网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药品案 (57)二、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61)三、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案 (66)四、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药品案 (71)五、药品批发企业超《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经营胰岛素案 (75)六、零售药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案 (79)七、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 (83)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假药案 (87)九、互联网企业网络销售假药案 (95)十、零售药店销售假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资格罚)案 (100)十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劣药(裂片)案 (105)十二、零售药店销售劣药(装量)案 (108)十三、药品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告)案 (112)十四、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16)十五、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20)十六、药品批发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24)药品使用环节:一、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免于其他处罚) (128)二、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案 (134)三、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139)四、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使用药品案 (143)药品生产环节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YZ)食药监药罚〔2017〕12号当事人: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编: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性别:男职务:董事长违法事实:根据对你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药品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发现你公司生产中药饮片龙骨的行为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生产(锻制)中药饮片龙骨(批号:20161111)50kg。

而你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制、炙制、蒸制、煮制)、其他(烟制)],并不包含锻制。

你公司未经批准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锻制)的中药饮片龙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1第三款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上述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龙骨全部销往YJ县中医院,销售金额5000元整,货值金额5000元整,违法所得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获罪情形,你公司上述生产(锻制)中药饮片龙骨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27日将此案移送YB州公安局,并抄送YB州人民检察院。

YB州公安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锻制)假药龙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决定不予受理,将案卷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龙骨批生产记录复印件;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增值税发票;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未经批准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锻制)龙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Z)食药监药罚告〔2017〕12号]。

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整;2.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计175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25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YB市工商银行城中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JL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YB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YJ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2017年4月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JN)食药监药罚〔2016〕15号当事人:TJS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地址) 邮编: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性别:男职务:主任违法事实:根据“在TJS社区卫生服务站开的大力克止咳糖浆无任何外包装,怀疑是假药”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7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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